兰山区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办公室关于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清算拨付的公告 | ||||||||||||||||||||||||
2019-05-06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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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停止实施主管部门代收、代拨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制度的通知》(鲁建建管字〔2018〕17号)、临沂市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办公室《关于做好建筑业养老保障金拨付工作的有关通知》(临建劳办[2019]2号)要求,现将兰山区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清算拨付工作安排公告如下: 一、有待拨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的施工企业,请于2019年5月25日前将施工企业名称、劳保专管员电话号码、手机号、邮箱发至lbb8069621@163.com。各建筑企业将兰山区区属工程项目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清算拨付明细表认真核对无误后,打印出清算拨付明细表及各工程项目的《临沂市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清算拨付确认书》到兰山区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办公室盖章。 二、相关施工企业请于5月30日前携带三方盖章的《临沂市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清算拨付确认书》、《劳保金手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到兰山区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办公室办理拨付手续。 拨付工作将于2019年5月31日前完成。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政策性强,请施工企业严格按照时间节点报送相关资料。 特此通知 联系电话:0539-8069621 1.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停止实施主管部门代收、代拨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制度的通知》(鲁建建管字〔2018〕17号) 2.临沂市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办公室《关于做好建筑业养老保障金拨付工作的有关通知》(临建劳办[2019]2号) 3.《临沂市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清算拨付确认书》模板 兰山区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办公室 2019年5月5日 附件1: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停止实施主管部门代收、代拨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制度的通知 鲁建建管字〔2018〕17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委)、财政局: 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7〕19号文件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7〕57号)要求,到2018年12月31日,全省停止实施主管部门代收、代拨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9年1月1日起,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停止代收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停用“山东省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专用票据”;新开工项目的“社会保险费”由建设单位按照定额费率直接向施工企业支付。“社会保险费”应当足额计取,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二、2019年1月1日前采取分期缴纳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的项目,未缴纳部分不再代收,由建设单位根据工程进度将未缴纳部分直接足额支付给施工企业。2019年1月1日前已经代收但尚未拨付或尚未完成拨付的,由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现行拨付规定和标准一次性拨付给施工企业。 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于2019年3月31日前梳理出上述项目名称、应缴纳金额、已代收金额、未缴纳金额(建设单位应支付金额)、已拨付金额、未拨付金额及拨付标准,并在当地媒体发布公告。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应根据公告,核算无误后,签订补充合同,明确建设单位向施工企业应支付金额、支付期限和支付责任;明确施工企业履行施工合同的责任,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施工合同的,应根据工程完成量向建设单位退回相应比例的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施工企业凭补充合同到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办理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拨付手续。以上工作应于2019年5月31日前完成。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跟踪监管,督促建设单位按照项目建设进度将养老保障金及时足额支付给施工企业。对于不及时、不足额支付的建设单位,按拖欠工程款处理,并记入不良信用信息,实行信用惩戒,切实维护好建筑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门于2019年6月30日前,完成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收入户、支出户、经费户的撤销清理及财政票据核销、销毁工作。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财政专户结余资金,由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本着支持行业发展的原则按规定处置。 停止实施主管部门代收、代拨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制度涉及资金管理、账目清理、财务审计等各个方面,工作时间紧、政策性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财政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执行相关纪律规定和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不发生违法、违纪问题。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财政厅 2018年12月6日 附件2: 临沂市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办公室《关于做好建筑业养老保障金拨付工作的有关通知》 (临建劳办[2019]2号) 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劳保办、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局劳保办、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劳保办、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建设局劳保办、临沂市蒙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劳保办: 根据山东省政府〔2016〕10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及鲁建建管字〔2018〕17号《关于停止实施主管部门代收、代拨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制度的通知》,为进一步加强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的后续拨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2019年1月1日之前已经代收养老保障金但尚未拨付的且没有办理《山东省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手册》(以下简称《管理手册》),施工企业应在2019年2月28日前到市劳保办办理《管理手册》补办手续。 二、办理《管理手册》的企业需提供以下资料: 1、持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验原件、留复印件) 2、企业依法在银行设立的基本帐户;(验原件、留复印件) 3、企业连续一年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4、建筑企业在本市施工工程的《施工合同》及开工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三、拨付标准: 1、2016年5月1号之前(按2.6%)缴纳保障金的工程项目,以前有手册的仍按原拨付标准执行。 2、2016年5月1日之前(按2.6%)缴纳保障金的工程项目,以前没有手册的现在办理手册的,按照省内50%、省外30%的标准拨付。 3、2016年5月1号之后(按1.3%)缴纳保障金的工程项目,现在办理手册的,按照省内90%、省外50%标准拨付。 四、办理拨付时需带如下资料: 1、《管理手册》 2、施工合同 五、对已经收取养老保障金但尚开工或部分未开工的工程项目,由甲、乙双方根据工程开工情况签定协议,已开工的部分施工企业凭双方协议和《管理手册》到工程所在地养老保障金管理机构办理拨付手续,未开工的部分建设单位凭协议到工程所在地养老保障金管理机构申请办理退还手续。以上工作应于2019年4月30日之前完成。 六、临建劳办【2019】1号同时废止。 七、文件中涉及的具体问题由市劳保办负责解释。 附件:《山东省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手册》样表 临沂市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办公室 2019年1月17日 附件3:
临沂市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清算拨付确认书
乙方(施工单位)承建的甲方(建设单位)(工程名称)工程中标合同造价 万元,已缴纳共计 万元,未缴纳 万元。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机构已按规定比例向乙方拨付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 万元。按照鲁建建管字〔2018〕17号文件要求,现将已收缴且尚未拨付的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 万元一次性拨付给乙方。工程竣工后,甲乙双方按实际造价对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自行结算。甲乙双方一致承诺将严格遵守鲁建建管字〔2018〕17号文件规定。 甲方(建设单位盖章) 乙方(施工位盖章) 2019年 月 日 2019年 月 日 工程所在地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机构盖章 2019年 月 日 备注:根据鲁建建管字〔2018〕17号文要求,2019年1月1日前采取分期缴纳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的项目,未缴纳部门不再代收,由建设单位根据工程进度将未缴纳项目部分直接足额支付给施工企业。已经代收但尚未拨付或尚未完成拨付的,由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按照现行拨付规定和标准一次性拨付给施工企业。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应根据此公告,核算无误后,双方自行签订补充合同,明确未缴纳部分建设单位向施工企业应支付金额、支付期限和支付责任;明确施工企业履行施工合同的责任,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施工合同的,应根据工程完成量向建设单位退回相应比例的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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