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胡兰梅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 ||||||||||||||||||||||||
2019-07-29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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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兰梅,女,汉,身份证号码:372822********1780 你未经本局批准,既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也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临沂市兰山区第一人民医院家属院1号楼2单元401室擅自设置医疗场所开展临床医学诊疗活动自2019年04月29日至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201906101)上载明的物品;2、没收违法所得壹仟贰佰元人民币;3、罚款壹万元人民币。 因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现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兰卫医告字〔2019〕第6008号)实施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你(单位)可到兰山区蒙山大道63号兰山区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大队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临沂市兰山区卫生健康局 2019年7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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