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山区社会救助办理指南 | ||||||||||||||||||||||||
2023-02-01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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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最低生活保障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自2022年1月起,兰山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829元、638元。城市低保金额按照家庭收入实行差额发放,农村低保金按照530元、540元、550元、560元、570元、610元六个档次发放。 二、申请方式 申请低保一般应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镇街道(经开区)提出书面申请,也可以通过爱山东APP提出申请。 三、申请需提供材料 低保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低保申请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的书面声明;提供的信息材料真实、完整、有效的承诺书;低保申请家庭及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 四、认定低保对象的基本条件 (一)户籍状况:指的是持有临沂市兰山区常住户口的居民,根据属地化管理原则,申请低保时应回户籍所在地街道(经开区)进行申请。(临沂市以外户籍且在兰山区辖区居住的困难群众,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以家庭为单位在居住地申请低保: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均持有当地合法有效的居住证满1年以上;至少有 1 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居住地签订劳动合同,且截至申请之日起仍有未执行合同期 1 年以上;至少有 1 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居住地连续缴存养老保险、失业保险 1 年以上且处于正常缴费状态。补缴年限不计算为连续缴费时间。) (二)家庭收入: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家庭人均收入是指家庭总收入除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所得到的平均数。 (三)家庭财产: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主要包括:1.现金、银行存款、商业保险、证券、基金、互联网理财、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余额、债权、股份等金融资产;2.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车除外,下同)、船舶、大型农机具;3.房屋、地产;4.开办或者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形成的资产;5.出让特许权、著作权、专利权、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收入;6.其他财产。 五、原则上不纳入低保范围的情形 1.在法定劳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生产劳动的。在申请低保之日前1 年内或者享受低保期间,家庭成员有出国劳务的。2.具备生产劳动能力和条件,人为闲置承包土地的;3.拒绝配合低保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对其家庭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家庭收入和财产的;4.故意隐瞒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5.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6.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义务,致使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7.自费在高收费学校就读(入托)、出国留学、旅游等高消费的;8.实际生活或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9.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3 倍或家庭金融资产总额高于当地年低保标准 10 倍的;10.拥有机动车辆、船舶、大型农机具的(低档摩托车、非经营性农用拖拉机、农用三轮车、残疾人用于功能型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11.拥有两套以上产权住房且住房总面积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2 倍,或者申请低保之前 1 年内以及享受低保期间购买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商品房的;申请低保之前 1 年内或者享受低保期间,兴建、购买非居住用房或者高标准装修住房 的;12.家中拥有高价收藏品或具有投资行为且人均投资数额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3 倍的;13.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14.参与违法活动造成生活困难尚未改正的;15.故意采取规避法律、法规的行为,导致无经济来源或者家庭收入减少的;16.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规定不得享受低保的其他情形。 六、暂缓或者不予受理其低保申请的情形 1.在法定劳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但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拒绝从事生产劳动或人为闲置承包土地的;2.拒绝配合低保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对其家庭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家庭收入和财产的;3.故意隐瞒家庭及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4.在高收费学校就读(含入托、出国留学),以及有高消费行为的;5.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6.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义务,致使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7.故意采取规避法律、法规的行为,导致无经济来源或者家庭收入减少的;8.对明确不符合低保条件或已出具《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不予批准告知书》后再次提交低保申请的,暂缓受理其低保申请,暂缓期原则上为6个月(家庭出现重大变故的除外)。 七、申请单人保的条件 1.低保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2.低保边缘家庭中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前款所称低保边缘家庭是指家庭成员人均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标准但低于标准1.5倍、家庭财产符合低保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的家庭。3.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且收入和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低保认定条件的宗教教职人员。 八、支出型贫困家庭刚性支出扣减标准 1.因病个人负担费用。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内,家庭成员因病住院(含门诊慢性病)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保险、其他相关救助政策后,由个人自负的合规医疗费用予以扣减;2.因残个人负担费用。残疾人康复治疗以及必要的辅助器械配备年内个人实际支出总费用在3000元以内的据实扣减,超过3000元的按照3000元扣减;3.因学个人负担费用。家庭成员中有国家统招全日制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或接受学前三年教育的,按一学年教育费用刚性支出(指获得政府和社会资助后由个人负担的学费、保育教育费、住宿费等实际支出)扣减。就读民办学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或进入非普惠性幼儿园的,其自付费用超出当地公办同类标准的,超出标准的部分不予扣减。4.必要的就业成本。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参加劳动就业必需的合法就业培训和劳务中介,扣除培训费、中介费等支出;对长期在外务工的,按务工地低保标准的30%扣减必要的交通、生活等就业成本。5.申请家庭中有重病患者或重度残疾人,需共同生活家庭成员长期照料和陪护,虽有就业但收入不稳定无法精准认定的,在计算家庭收入时,照护或陪护人员收入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计算。存在多重致贫因素的家庭,只要符合以上刚性支出扣减条件,在核算家庭收支时,其实际发生的刚性支出可从家庭收入中一并扣减。 九、申请人和低保对象有下列情形,由区民政部门或者街道(经开区)给予批评教育;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提请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不正当手段,骗取享受低保待遇的;2.在享受低保待遇期间,家庭经济状况好转或者家庭成员减少,不按规定及时告知街道(经开区)的;3.转借、伪造、涂改、买卖低保证件或确认通知书的;4.不符合条件强行索要低保,应当退出低保而拒绝退出,无理取闹,威胁、侮辱、打骂低保工作人员,干扰管理机关正常工作的。对违规骗取低保金和有关附加待遇的,停止发放低保金,责令退回冒领款物。情节恶劣的,可依照有关法规规章处以罚款。 十、低保金发放形式及低保对象应履行的义务 低保金通过财政惠农“一本通”系按月进行社会化发放。低保家庭人口状况、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低保对象应及时报告乡镇(街道)。没有按规定进行报告的,可以减发或者暂时停发低保金,减发和停发的低保金不予补发。低保对象死亡的,自死亡之日下月起停发低保金。纳入或者退出低保的,自批准之日下月起发放或者停发低保金。 备注:当救助标准与政策发生变化时,以最新标准及政策为准。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一、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救助标准 自2022年1月起,兰山区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月1089元、868元。照料护理补贴按照完全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自理补贴标准每人每月847元、484元、190元。 二、申请方式 申请特困人员认定,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三、城乡特困人员供养办理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1.无劳动能力;2.无生活来源;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四、认定无劳动能力的标准 1.60 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2.未满16 周岁的未成年人;3.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4.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 五、认定为无生活来源的标准 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前款所称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优待抚恤金、高龄津贴不计入在内。 六、认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标准 1.符合特困人员认定条件的;2.60 周岁及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3.70 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 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 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4.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七、供养救助形式 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救助有分散供养和集中供养。 八、不能认定为特困人员的情形 1.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保障标准2 倍的;2.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或者申请特困之前1 年内以及 享受特困期间购买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商品房的;申请特 困之前 1 年内或者享受特困期间,兴建、购买非居住用房或者高 标准装修住房的;3.拥有机动车辆(普通二轮和三轮摩托车、残疾人用功能型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船舶、大型农机具的;4.通过离婚、赠与等方式放弃或转让应得财产份额,或放弃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等经济利益,足以影响对其特困人员身份认定的;5.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6.故意隐瞒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九、纳入特困供养待遇后私有财产如何处理 特困人员的私有财产和土地承包经营等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其以放弃以上权利作为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条件。 十、特困人员自理能力的认定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一般依据以下6 项指标综合评估:1.自主吃饭;2.自主穿衣;3.自主上下床;4.自主如厕5.室内自主行走;6.自主洗澡。特困人员生活自理状况6 项指标全部达到的,可以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 3 项以下(含 3 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部分丧失生活 自理能力;有 4 项以上(含 4 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十一、完全及部分不能自理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方式 2019年通过公开招标,临沂凯旋医疗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将全区农村完全及部分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托管,房间配备空调、电视,设有独立卫生间,配备护理型床位;提供医、康、养、护、乐等特色服务。 备注:当救助标准与政策发生变化时,以最新标准及政策为准。 临时救助 一、申请临时救助的情形 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人员,给予一次性、阶段性的生活救助。临时救助具有生活保障、精神抚慰的功能,在社会救助体系中起着拾遗补缺、托底保障的重要作用。 二、临时救助对象范围和类别 临时救助对象包括本地户籍人口和持有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口,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可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三、申请临时救助需要提供的材料 1.申请书;2.家庭成员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疾病诊断书或灾害(事故)处理证明;4.医药费票据及有关报销凭证;5.子女就学证明及学费凭据;6.家庭成员收入证明;7.不具有本区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还需提供公安部门签发的居住证等相关证明材料;8.其他应提供的证明和书面材料。以上证件材料应保证真实性,根据家庭情况有选择性提供,具体由实施单位认定。 四、临时救助保障标准 1.医疗:对患重特大疾病患者家庭,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补偿和医疗救助后,致使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每人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3—12倍。 2.教育:对因子女自负教育费用负担过重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每人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3—6倍,其中低保家庭本科新生入学救助标准不低于6000元。 3.意外事故:对遭遇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见义勇为、爆炸、雷击、火灾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家庭支出过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造成家庭(个人)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急难型救助类型,每人救助标准原则上按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3—12倍进行救助。 4.对其他困难程度较轻的家庭或个人,根据救助对象困难情况,及时给予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临时救助。 5.对以上条款未涵盖的家庭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其他家庭,酌情给予救助。 五、不予办理临时救助的情形 1.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赌博、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2.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的,或受到 处罚导致生活困难的;3.不配合民政部门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4.家庭中有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且具有就业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就业的;5.法定赡(扶、抚)养人有赡(扶、抚)养能力却不按规定履行义务的;6.除个人居住的住所外拥有多处私有房产和出租房的;7.自费安排子女择校就读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8.区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情形。 临时救助审核确认流程图 备注:当救助标准与政策发生变化时,以最新标准及政策为准。 低保边缘家庭 一、申请低保边缘家庭的标准 1.低保边缘家庭是指家庭成员人均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标准但低于标准1.5倍;2.家庭财产符合低保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的家庭。 二、办理的流程 按照个人申请-镇街受理-审核-确认的环节进行。 三、申请时需提供的材料 低保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低保申请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的书面声明;提供的信息材料真实、完整、有效的承诺书;低保申请家庭及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 备注:当救助标准与政策发生变化时,以最新标准及政策为准。 受理电话 兰山区社会救助窗口:8198193 兰山街道社会救助窗口:8029233 银雀山街道社会救助窗口:8179131 金雀山街道社会救助窗口:6372829 柳青街道社会救助窗口:6379837 义堂镇社会救助窗口:8561072 白沙埠镇社会救助窗口:2910103 枣园镇社会救助窗口:8633130 半程镇社会救助窗口:8690132 李官镇社会救助窗口:8672968 汪沟镇社会救助窗口:2722058 方城镇社会救助窗口:5975878 经开区社会救助窗口:7251032 网上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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