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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关于转发鲁民〔2024〕32号文件扎实做好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监测摸排和统计分析工作的通知
2024-07-19    点击数:  
 索引号  lanshanqumzj/2024-0000123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兰山区民政局  发布日期  2024-07-1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标题  【转载】关于转发鲁民〔2024〕32号文件扎实做好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监测摸排和统计分析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lanshanqumzj/2024-0000123
发布机构: 兰山区民政局
公开目录: 救助政策
发布日期: 2024-07-19

各县区民政局,党委政法委、教体局、公安(分)局、卫生健康局、统计局、医保局、妇儿工委办公室、残联:

现将山东省民政厅等10部门《关于转发民发〔2024〕17号文件做好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监测摸排和统计分析工作的通知》(鲁民〔2024〕3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工作意见,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部门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积极行动,切实将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监测摸排和统计分析工作摆在重要位置,要细化职责分工和工作流程,认真研究工作方案。充分发挥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和学校、公安派出所、乡镇卫生院的职能作用,加强对重点时段、重点人群、重点地区的儿童排查,广泛动员基层儿童工作者、志愿者和社会力量参与,形成有效工作合力。

二、压实责任,推进任务落实。各相关部门单位要按照任务分工要求和统一口径标准,扎实做好本领域、本行业的信息排查工作。其中,民政部门要广泛组织乡镇(街道)儿童督导员、村(居)儿童主任、基层网格员、社区工作者等,通过入户走访、自主申报等方式,全面深入开展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摸排工作。教育部门要指导辖区内中小学及幼儿园,对在校在园的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进行监测摸排。9月前,民政部门要依法规范收集登记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的有关监护情况等信息,并将数据推送至公安、医保、残联、卫健、疾控等部门。11月前,民政部门要完成首次摸排数据录入、比对工作。12月前,统计部门要联合民政部门完成统计分析。各相关部门单位在共享信息时,要加强儿童问题分析和解决,对摸排中发现相关政策没有落实的,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纳入保障;对不再符合流动儿童、留守儿童条件的,要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对存在家庭生活困难、自身残疾、监护缺失、流浪、心理和行为异常的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以及主动提出救助帮扶需求的跨乡镇(街道)流动儿童,要建立重点关爱服务对象信息台账。

三、持续监测,建立长效机制。在集中监测摸排和统计分析工作结束后,转入常态化工作。民政部门要继续牵头开展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的摸排监测与统计分析工作,建立动态摸排监测机制,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及时将日常摸排工作中发现的流动、留守儿童信息变动情况,按月或季度反馈给民政部门,民政部门汇总做好信息更新和动态管理。同时,要结合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质量提升三年行动,以事关儿童切身利益的16项服务实事为抓手,联合相关部门、慈善组织、社会组织和社工等,组织实施关爱服务项目,广泛开展系列关爱帮扶活动,有效解决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实际问题,保障好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各项权益,全面提升关爱服务质量。

附件: 山东省民政厅等10部门关于转发《民发〔2024〕17号文件做好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监测摸排和统计分析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鲁民〔2024〕32号)


2024年7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山东省民政厅等10部门关于转发《民发〔2024〕17号文件做好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监测摸排和统计分析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鲁民〔2024〕32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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