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山之石】【转载】政策解读: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一问一答” | ||||||||||||||||||||||||
2024-06-17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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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https://www.pengze.gov.cn/zrzyj/xxgk/fdzdgknr_171431/xzzf_171447/202312/t20231214_6333945.html 1、违法建筑是可以随便拆的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需要履行法定程序后再进行拆除。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的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2、什么是土地犯罪?哪些土地违法行为构成土地犯罪?土地犯罪的法定罪名有哪几种? 答:土地犯罪是指违反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情节严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受到刑事处罚的土地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下列土地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时构成土地犯罪: (1)非法破坏耕地的违法行为; (2)非法转让土地的违法行为; (3)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 (4)非法审批土地的违法行为; (5)非法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的违法行为; (6)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土地犯罪的法定罪名有4项,即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3、违法开采、违法转让矿产资源行为应如何处罚? 答:(1)违法开采行为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第四十条“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以及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以罚款,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进行处罚。 (2)违法转让矿产资源行为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违反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4、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的基本流程是什么? 答: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的基本流程:(1)立案 (2)调查取证 (3)案情分析与调查报告起草 (4)案件审理 (5)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6)作出处理决定(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7)执行 (8)结案 (9)立卷归档 涉及需要移送公安、纪检监察、任免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党纪政务责任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移送。 5、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立案条件是什么? 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予以立案: (1)有明确的行为人; (2)有违反自然资源法律法规的事实; (3)依照自然资源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4)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 (5)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 6、什么是违章建筑? 答:违章建筑,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占地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物。违章建筑,主要包括:(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3)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4)擅自将临时建筑设成为永久性建筑。 7、 采矿权人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答:采矿权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批准的期限内进行矿山建设或者开采; (二)有效保护、合理开采、综合利用矿产资源; (三)依法缴纳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 (四)遵守国家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五)接受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按照规定填报矿产储量表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统计报告。 8、哪些情形需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 (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六)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建设活动,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五)项规定的成片开发并应当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9、违法建筑必须要拆除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4.2.6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情形进行了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的违法建设,下列情形构成尚可采取改正措施:(1)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在限期内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能够使建设工程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2)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但已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决定,且建设内容符合或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后能够符合审核决定要求的;(3)其他可以采取改正措施的情形。 10、无证房就等于是违法建筑? 答: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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