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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兰山区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0-04-22    点击数:  
 索引号  lanshanqurmzfbgs/2020-0000117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兰山区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0-04-22
 成文日期  2020-04-22  效力状态  已废止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临兰政办发〔2020〕10号
 标题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山区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lanshanqurmzfbgs/2020-0000117
发布机构: 兰山区政府办公室
公开目录: 规范性文件
发布日期: 2020-04-22
成文日期: 2020-04-22
效力状态: 已废止

临兰政办发〔2020〕10号


区政府各部门:

《兰山区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山区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优化国有资本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和中央、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指区政府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并对所得收益做出支出安排的收支预算。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区财政部门、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以下简称区级国资预算单位)和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企业(以下简称区级国资预算企业)编制、执行、调整、监督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事项。

本办法所称区级国资预算单位,是指代表区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单位。

本办法所称区级国资预算企业,是指所有区属企业(包括国有全资企业、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区属国有全资企业包括区属国有独资企业和区属国有独资公司。

第四条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兼顾、适度集中。统筹兼顾企业自身积累、自身发展和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及宏观调控的需要,适度集中国有资本收益。

(二)相对独立、相互衔接。既保持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完整性和相对独立性,又保持其与一般公共预算的相互衔接。

(三)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预算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

(四)讲求绩效、公开透明。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行绩效目标管理,并按规定及时公开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情况。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由区财政部门、区级国资预算单位和区级国资预算企业各司其职,共同负责。

第六条区财政部门主要负责:

(一)制定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具体操作办法与相关管理规范;

(二)收取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三)拟定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

(四)编制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

(五)批复区级国资预算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

(六)对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情况组织实施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区级国资预算单位主要负责:

(一)组织所监管(所属)企业编报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计划并进行审核;

(二)提出本单位年度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

(三)组织本单位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

(四)编制本单位区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

(五)批复所监管(所属)企业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

(六)配合区财政部门对所监管(所属)企业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实施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区级国资预算企业主要负责:

(一)按照规定申报、上交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二)提出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计划;

(三)建立、健全内部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资金管理制度和审计制度,规范资金核算,确保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

(四)根据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批复安排支出,报告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决算、绩效管理情况并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章 收支范围

第九条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主要包括:

(一)利润收入,即区属国有全资企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按规定应当上交的利润;

(二)股利、股息收入,即区属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产权转让收入,即区属国有全资企业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产权转让收入和区属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转让收入;

(四)清算收入,即区属国有全资企业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清算净收入以及区属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清算净收入;

(五)其他区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第十条区属国有全资企业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拥有全资子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子企业的,应当由集团公司(母公司、总公司)以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申报。

第十一条区属国有全资企业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按20%的比例上交利润,上交比例有特殊约定的,执行特殊约定。上交比例需调整的,应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区属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当按照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将应付国有投资者的股利、股息全额上交。

第十三条区属国有产权转让形成的净收入,全额上交。

第十四条区属国有全资企业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清算净收入,以及区属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取得的清算净收入中属于国有股应分享的部分,全额上交。

第十五条其他需上交的区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当服从区委、区政府总体部署规划,除调入一般公共预算和补充区社会保障基金外,主要用于以下用途:

(一)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及相关改革成本支出;

(二)关系全区经济社会发展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国家资本金注入;

(三)国有企业政策性补贴;

(四)其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

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应当根据国家、省、市、区宏观经济政策需要,以及区委、区政府确定的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任务适时进行调整。

第四章 预算编制

第十七条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年度单独编制,并按照中央、省、市、区有关要求,编制中期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规划。

第十八条编制年度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国家、省、市、区有关调控政策及其要求;

(三)上年度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

(四)区财政部门年度预算编制安排;

(五)区级国资预算单位、区级国资预算企业有关预算绩效评价结果。

第十九条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区财政部门根据区级国资预算企业年度盈利等情况和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政策进行测算编制。

第二十条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照收入规模安排并按下列程序进行编制:

(一)区财政部门按照区政府编制预算的统一要求,根据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政策,布置编报年度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

(二)区级国资预算单位根据区财政部门的编报要求,向所监管(所属)区级国资预算企业布置编报年度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

(三)区级国资预算企业根据有关编报要求,编制本企业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计划建议报区级国资预算单位,并抄报区财政部门;

(四)区级国资预算单位对所监管(所属)区级国资预算企业报送的年度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计划建议进行初审后,汇总编制本部门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建议草案报区财政部门;

(五)区财政部门根据当年预算收入规模、区级国资预算单位及区级国资预算企业报送的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建议草案,进行统筹平衡后,编制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

第二十一条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应当报区政府审定后,报送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二条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区财政部门应当在20日内向有关区级国资预算单位批复预算。区级国资预算单位应当在接到区财政部门批复的本单位预算后15日内向所监管(所属)企业批复预算。

第二十三条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制到项。

第五章 预算执行

第二十四条区级国资预算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区国资预算单位申报,填写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并将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同时报送区财政部门:

(一)利润收入申报:

1. 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由区属国有全资企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一次性申报利润收入,并附送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2. 区属国有全资企业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拥有全资子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子企业的,应当由集团公司(母公司、总公司)以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按规定比例计算申报;有特殊约定的,单独计算申报;

3. 区属国有全资企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计算应交利润的年度净利润,可以抵扣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并按《企业财务通则》规定提取10%法定公积金。

(二)股利、股息收入申报:

1. 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没有设立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为董事会,下同)表决日后 30个工作日内,由区属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按照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据实申报股利、股息收入,并附送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文件;

2. 区属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当依法分配年度净利润。当年不予分配的,应当说明暂不分配的理由和依据,并出具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产权转让收入申报:

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由区属企业或者区国资监管机构授权的机构据实申报,并附送产权转让合同和资产评估报告。

(四)清算收入申报:

1. 在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编制剩余财产分配方案后30个工作日内,由清算组或者管理人依据企业清算报告为基础据实申报清算收入,并附送企业清算报告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2. 区属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按照国有股权(股份)所占比例据实申报。

(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申报:

在收益确定后30个工作日内,由有关单位据实申报,并附送有关经济事项发生和金额确认的资料。

第二十五条区级国资预算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区别以下情况核定:

(一)利润收入核定:

1. 根据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国有企业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规定的上交比例计算核定利润收入;有特殊约定的,单独计算核定;

2. 区属国有全资企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由于国家政策进行重大调整,或者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巨大损失,需要减免应交利润的,应当在向区财政部门、区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按规定据实申报的同时,提出书面申请,由区财政部门商区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报区政府批准后,将减免的应交利润直接转增国家资本或者国有资本公积;

3. 对区属国有全资企业、企业管理事业单位盈利水平不高,

年度应交利润不足 5 万元的,在按规定据实申报的同时,由企

业向区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区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审核,报区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缓交,缓交数额累计到下一年度合并缴纳。

(二)股利、股息收入,根据区属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核定;

(三)国有产权(股份)转让收入,根据企业产权(股份)转让协议和资产评估报告等资料核定;

(四)清算收入,根据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提交的企业清算报告核定;

(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根据有关经济行为的财务会计资料核定。

第二十六条区级国资预算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按照下列程序执行:

(一)区级国资预算单位收到区级国资预算企业上报的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及相关资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送区财政部门复核;

(二)区财政部门根据区级国资预算企业上报的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及相关资料和区级国资预算单位的审核意见,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三)区级国资预算单位根据区财政部门的复核意见向区级国资预算企业下达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区财政部门非税处依据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向区级国资预算企业开具“非税收入缴款书”;

(四)区级国资预算企业依据区级国资预算单位下达的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和审核后的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到区财政部门非税处办理收益交库手续,并取得“非税收入缴款书”;

(五)对企业未按期申报、上交或欠交国有资本收益的情况,区财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查明原因予以催交。

第二十七条区级国资预算企业按规定应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应当及时、足额上交区财政。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减免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第二十八条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当按照经批复的预算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剂。

第二十九条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的收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结余资金应当在下一年度预算编制中统筹考虑。

第六章 预算调整

第三十一条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在执行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预算调整:

(一)需要增加或者减少预算总支出的;

(二)需要调整预算安排的重点支出数额的。

在预算执行中,因中央、省增加不需要区政府提供配套资金的专项转移支付而引起的预算支出变化,不属于预算调整。

第三十二条区财政部门负责具体编制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整方案,说明预算调整的理由、项目和数额,按程序报送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三条区级国资预算单位或企业因国家、省、市、区政策调整等特殊情况或其他调整因素需要调整预算的,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报区财政部门审核。

第三十四条年度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确定后,区级国资预算企业改变产权或财务隶属关系引起预算级次和关系变化的,应当同时办理预算划转手续。

第七章 决算

第三十五条区财政部门按照编制决算的统一要求,部署编制年度区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工作,制发区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报表格式和编制说明。

第三十六条区级国资预算单位应当根据所监管(所属)区级国资预算企业编制的区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编制本部门区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并报区财政部门。

第三十七条区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当年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和各区级国资预算单位、区级国资预算企业上报的决算草案,编制区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

第三十八条区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经区政府审计部门审计后,报区政府审定,并按规定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九条区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经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区财政部门应当在20日内向区级国资预算单位批复决算。区级国资预算单位应当在接到区财政部门批复的本单位决算后15日内向所监管(所属)企业批复决算。

第八章 绩效管理

第四十条区财政部门应当对区级国资预算单位、区级国资预算企业的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动态监控和跟踪问效。

第四十一条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当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科学设立项目绩效目标,积极开展绩效评价,切实加强评价结果应用,不断提升预算资金使用绩效。

第四十二条区级国资预算单位应将所监管(所属)预算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情况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

第四十三条区财政部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加强预算管理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支出的重要依据。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区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对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进行审计、监督和检查。

第四十五条区财政部门、区级国资预算单位、区级国资预算企业应当按照中央和省市区关于预决算公开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认真做好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公开工作。

第四十六条区级国资预算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和处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一)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

(二)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三)其他违反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区级国资预算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一)隐瞒应当上缴的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二)其他不缴或者少缴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的行为。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区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和完善相关配套政策。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本办法施行前我区公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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