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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兰山区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2-08-30    点击数:  
 索引号  lanshanqurmzfbgs/2022-0000099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兰山区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2-08-30
 成文日期  2022-08-30  效力状态  生效中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临兰政办发〔2022〕11号
 标题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山区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lanshanqurmzfbgs/2022-0000099
发布机构: 兰山区政府办公室
公开目录: 规范性文件
发布日期: 2022-08-30
成文日期: 2022-08-30
效力状态: 生效中

临兰政办发〔2022〕1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兰山商城管委会,兰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兰山区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山区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机制,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变更行为,严格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变更科学合理、严谨规范、廉洁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兰山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及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使用政府财政预算基本建设资金、专项资金、政府债券资金、行政事业经费、部门自有资金等及其他纳入区政府管理的建设项目的变更,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应严格按设计、预算施工,除因国家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重大质量和安全隐患等不可抗力因素,原则上不允许发生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应遵照“先报批、后实施”的原则履行变更程序,遵循科学、合理、真实、经济和及时的原则,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

第四条 变更应以提高工程质量、节省建设资金、节约资源和推动技术进步为目标,应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范,符合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要求,符合节能环保和社会风险要求。

第二章 变更内容

第五条 已批准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概(预)算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况或问题的,可按本办法进行变更: 1.勘察资料不详尽,设计与自然条件(含地质、水文、地形等)不符,导致设计不准确甚至存在重大质量和安全隐患; 2.设计文件存在漏项、缺项,影响正常施工;

3.在不降低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能有效减少工程数量、降低施工难度和工程成本,加快施工进度进行的设计优化; 4.有利于确保工程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节省占地和避免水土流失,改善施工条件的设计调整或修改; 5.涉及农田、水利、工矿、城镇规划、景区开发、生态建设以及文物、环境保护等工作,需要对原设计进行修改和完善的; 6.因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技术规范和施工工艺调整;

7.根据政府或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要求,或因相关规划、区域规划的调整,需要对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进行调整的;

8.对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可能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需进行紧急抢险救灾而采取的工程措施。

第三章 变更的上报与审批

第六条 工程项目变更实行变更审查和重大变更事项决策审批,按照规定程序及审批权限办理变更审批手续。变更的审批程序:

1.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变更进行内部审查后,向项目主管单位提出变更申请。变更申请应当包括变更内容、变更理由等事项,设计变更应提出详细的设计变更方案、草图和投资估算等相关资料。需要设计单位出具变更文件的,由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设计单位的“设计出图专用章”方为有效。

2.项目主管单位对设计变更申请进行初步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变更进行确认。

3.项目主管单位组织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评审、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对变更必要性及方案进行确认。重大变更需有专家组论证意见的,由项目主管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议广泛征求意见。涉及重大设计变更的,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或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并报主管部门备案。变更相关资料报财政评审审核备案。

4.重大变更事项审批。造价增幅10%以上或变更增加金额20万元以上的变更事项,建设单位在前期论证的基础上,报原决策机构审核,报区政府领导审批后方可变更。

5.审定变更的事项,无论造价增加还是调减,建设单位要组织跟踪评审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对变更部分进行现场勘测,现场签证后方可施工。跟踪评审单位对变更造价进行认定,审核确认后,五方签订价格签证,作为结算的依据。未履行相关手续发生的变更事项不予认可。

6.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变更实施方案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评审单位全过程跟踪核定工程量,据实核算。涉及不平衡报价的项目变更,不论调增或调减,由建设单位(主管单位)及财政评审单位结合投标价格、预算价格、市场价格进行定价或扣减结算。

第七条 变更应提供的资料

1.变更申请(主要内容包括变更的项目名称、项目的基本情况、原设计单位、变更的类别、变更的主要内容、原设计情况、原设计存在的问题、变更的主要理由、变更对投资的影响等内容); 2.变更部分的工程地质勘察资料; 3.变更部分的原施工图纸; 4.设计变更初步方案(含方案比选)及计算资料、设计变更文字和图片资料;

5.经建设、施工、监理、设计等相关参建单位签字盖章认可的工程变更联系单及附件资料;

6.工程变更预算书、工程量计算表及变更后造价增、减金额计算表;

7.隐蔽工程变更须提供影像资料; 8.其他必要的补充资料。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监督施工单位按照批准的设计变更方案进行施工,工程变更未经审批不得实施,也不得进行竣工验收(涉及重大安全等特殊情况的按照应急管理规定一事一议)。未经审批的新增工程量及投资不得进入工程总造价,也不得计入工程决算造价。

第九条严禁利用变更提高设计标准、延长工期、扩大规模。不得拆分变更内容规避审批,不得在项目变更中弄虚作假、降低质量标准或安全生产条件,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损害国家利益。

第四章 违法违规的处理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变更并组织实施的,责令限期整改,造成损失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承担;未按要求整改的,项目主管单位应当依有关规定予以纠正,财政部门可暂停项目资金的拨付。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设计单位串通,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相关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在设计变更审查批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国务院、省、市对使用中央、省、市预算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管理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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