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兰山区科技创新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制度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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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13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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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兰政办字〔2023〕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兰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兰山区科技创新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兰山区科技创新发展计划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管理规定》《兰山区科技创新发展计划项目信用管理办法》《兰山区科技创新发展计划项目经费审计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2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符合科技创新规律的科研项目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区科技创新发展计划项目管理,保证区科技创新发展计划项目顺利实施,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8〕37号)、《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鲁发〔2016〕28号)、《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山东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印发<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科字〔2022〕63号)、《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修订印发<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鲁科字〔2023〕3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发展助推新旧动能转换的实施意见》(临政发〔2019〕10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和科技创新发展计划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科技创新发展计划围绕全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面向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及新旧动能转换的重大科技需求,按照“技术引领、公益优先、培养人才、服务创新”的原则,重点支持应用技术的科学研究,推动重点领域关键核心技术实现新突破,培育科技人才队伍后备力量,支持科技领军人才开展深度研究,推进创新创业深入开展,培育发展新动能,为加快建设高水平创新型首善之区,推动高质量发展走在全市前列提供有力支撑。 第三条区科技创新发展计划以项目为载体组织实施,按支持领域分为科技创新类项目、创新创业扶持类项目、科技合作类项目和科技人才(团队)创新类项目等。根据实际需要,区科技局可对项目类别进行调整。 第四条凡列入本计划获政府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区科技局、项目主管部门(各镇街、经开区)和区科技创新发展计划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负责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切实加强项目管理过程中的廉政风险防控。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项目的实施。区评审(咨询)专家、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科技服务中介机构接受区科技局委托,参与项目管理及服务等工作。 第六条区科技局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订有关计划项目管理制度和规定; (二)发布年度项目申报通知,确定年度支持重点领域和方向; (三)组织开展或委托开展项目受理、评审(论证)、评估、检查、验收及绩效评价等,负责项目立项、调整、终止和撤销等管理工作; (四)对项目进度执行与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组织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需要协调、处理的重大问题; (六)组织实施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统计工作; (七)对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以及受委托的专业机构、咨询专家、中介机构等参与项目管理的各类责任主体开展信用评价。 第七条项目主管部门(各镇街、经开区)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年度项目申报通知要求,组织做好本地区、本单位或下辖单位的项目申报工作; (二)审核项目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并做好项目推荐和实施管理等工作; (三)及时协调划拨区科技创新发展计划项目经费,监督项目的实施和经费使用,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及负责人按期实施和完成项目; (四)协助或受区科技局委托开展项目检查、评估、验收和绩效评价等; (五)协调项目的实施推进,及时向区科技局报告项目实施中难以协调和解决的问题; (六)实施项目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统计工作; (七)配合区科技局对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进行信用评价。 第八条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一)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实施和管理,对项目申报、完成项目内容、实现目标任务负主体责任;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组织实施的直接责任人,承担项目组织、协调、执行等具体工作; (二)履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度,对恪守科研诚信、具备必要科研基础、如实提交项目材料、严格执行项目管理规定、按合同书(任务书)约定推进项目实施、规范使用科研经费等作出信用承诺,并在项目申报及实施过程中严格遵守; (三)如实填写项目申报书、总结报告、验收材料等,并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主体责任; (四)严格执行项目合同书(任务书),依法依规使用项目经费,按期完成项目目标任务; (五)落实项目相关保障条件,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问题和困难; (六)如实报告项目年度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要事项; (七)接受并配合区科技局、项目主管部门及受委托的专业机构等单位对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八)履行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责任和义务,推动项目成果转化应用。 第九条专业机构受区科技局委托,根据受委托权限,严格按照项目管理有关要求开展项目受理、项目评审、过程管理和验收等工作。受委托的评审(咨询)专家及其他科技服务中介机构,根据受委托事项,客观公正地履行相应的职责。
第三章项目申报 第十条区科技局根据全区科技发展规划和区委区政府年度工作部署,围绕全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科技需求,按照“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结合的原则,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每年编制并发布区科技创新发展计划项目申报通知。 第十一条项目申报通知编制工作采取需求征集、座谈调研、专家论证等形式,广泛听取企业、高校院所、地方、行业协会等各方意见及建议,明确项目申报要求、重点支持领域、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等内容,向社会正式公开发布。 第十二条区科技创新发展计划主要通过公开竞争择优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三条项目申报原则上实行属地化管理,实施期一般不超过2年。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由项目申报单位按要求向项目主管部门申报,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真实性、企业运营情况、申报资料规范等进行审核后向区科技局推荐。 第十四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及新型研发机构等创新组织,可根据项目申报通知要求申报项目。申报单位应具有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相关经济业务活动具有清晰的资金流向,财务独立核算。多个单位联合申报的,应签订联合申报协议,并明确一家单位作为项目承担单位,负责牵头组织项目实施。 第十五条区科技创新发展计划鼓励跨地区整合创新资源,支持项目申报单位通过产学研合作,与国内一流高校、科研院所联合申报项目。区外高校、科研院所可作为参加单位联合申报项目。 第十六条申报项目应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具有领导和组织开展创新性研究的能力,科研信用记录良好,且能实质性参与具体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申报时须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作出信用承诺。 第十八条有不良科研、社会信用记录的单位,不得申报项目。
第四章项目立项 第十九条区科技局自主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负责项目申报材料的受理,并按照当年度项目申报通知要求对所受理的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由区科技局自主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组织专家采取网络评审、会议评审、专题论证、现场考察等形式进行评审(论证)。评审(论证)中要注重克服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倾向,注重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 第二十条区科技局根据专家评审(论证)意见,结合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研究提出年度项目安排建议及专项资金使用方案,将拟立项项目清单向社会公示。公示7天无异议的,由区科技局正式立项。公示被具名质疑的项目,区科技局对该项目进行复议。复议程序及结论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公开反馈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和异议提出人。 第二十一条项目立项后,由区科技局、项目主管部门与项目承担单位三方共同签订区科技创新发展计划项目合同书(任务书)。合同书(任务书)中的考核指标和目标任务等关键内容应与项目申报书中保持一致,如确因特殊情况需进行调整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区科技局批准。 第二十二条项目支持资金根据区财政下达财政预算额度,结合专家对项目已投入情况、技术水平、创新性、知识产权状况、预期成果和成效等情况作出的综合评价予以综合统筹安排。原则上支持比例不超过总投资额的1/3,技术水平高、带动作用强、创新性好的项目可适当放宽。 第二十三条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度。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主体责任,项目申报书经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和法人签字、盖章确认后方可报送。在申报、评审、立项过程中,项目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受委托的专业机构、咨询专家、中介机构等须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明确各自承诺事项和违背相关承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对项目评审(论证)过程中发现存在违背科研诚信行为的专家、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等相关主体,区科技局将其失信行为纳入区科研失信行为记录,并按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实施管理 第二十五条区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主管部门签订项目合同书(任务书),各方按照合同书(任务书)约定行使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项目的承担单位、参加单位应围绕项目合同书(任务书)约定的研究内容和目标任务,认真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加强工作协同配合。 第二十六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在不降低研究目标的前提下,项目负责人可自主调整项目参加单位、除项目负责人外的一般研发人员、研究方案以及技术路线。上述安排和调整由项目负责人自行提出建议,报项目承担单位备案后实施。相关备案手续作为项目验收、评估评审或审计检查等依据。 第二十七条实行重要事项报告制度。项目实施过程中,合同书(任务书)约定的项目负责人、承担单位、主要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经费预算或关键考核指标等主要内容发生变化的,以及遇有不可抗拒的因素等影响项目实施的重要情况,承担单位须及时提出书面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区科技局审批。 第二十八条项目实施期间实行年度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于每年11月底前向项目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年度执行情况信息表。项目主管部门汇总本辖区项目年度执行情况信息表报送区科技局。项目执行不足3个月的,可在下一年度随当年报告一并上报。区科技局不定期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在项目实施中期,开展一次中期检查,全面审查项目实施成效以及经费使用情况。 第二十九条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主管部门应做好项目的跟踪和实施监管工作。项目承担单位出现破产倒闭或其他影响项目正常实施的重大突发情况,不能履行报告职责的,主管部门应及时了解情况并以书面形式向区科技局报告,同时提出重大事项变更、项目终止、撤销等相关处理意见。
第六章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三十条区科技创新发展计划项目区级财政资金主要采取无偿资助的方式,包括事前补助、事后补助等。有关专项任务可采取经费“包干制”等资金管理方式。对区拨经费在100万元及以上的重点项目一般采取分年度拨款方式,合同书(任务书)签定后首次拨付比例不高于资助额度的40%;在项目实施中期,根据中期检查情况及项目主管部门的分年度拨款建议,另行拨付剩余资金。 第三十一条事前补助项目资金一般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采用经费“包干制”的实行定额资助,不再区分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设备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材料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直接使用的相关仪器设备、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出版费、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交流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交流费。在编制预算时,本科目支出预算不超过直接费用预算10%的,不需要编制测算依据。 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开支。劳务费预算应据实编制,不设比例限制。 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 其他支出: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范围之外的其他相关支出。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详细说明。 实行综合预算编制管理,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多数科目预算(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费,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费用支出预算)调剂权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由项目承担单位批准,并作为项目验收、绩效评估或审计检查等依据。 (二)间接费用是指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有,日常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间接费用使用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 1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30%; 100万元至300万元的部分为25%; 3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20%。 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纳入项目承担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不计入项目承担单位绩效工资基数。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经费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三)设备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可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经项目承担单位批准后,调剂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相关调剂需报区科技局或相关项目主管部门在中期检查、项目验收时予以确认。 (四)项目结余经费管理。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在2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 (五)差旅会议管理。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可根据工作需要,合理研究制定差旅费管理办法,确定业务性会议规模和开支标准等。 (六)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对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可自行采购和选择评审专家。对进口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 第三十二条事后补助项目须在项目申报时对项目拟达到的目标任务提出明确要求,确定考核评价指标,编制绩效目标表,并在项目评审时确定补助资金额度。事后补助项目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使用,主要用于本单位相关科研活动直接支出,其中用于研发人员及团队奖励资金不超过50%。 第三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区相关财经法规及财务管理规定,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监督和管理,保证经费专款专用,并对项目经费实行单独核算。 第三十四条项目负责人可在预算范围内自主安排经费开支,项目承担单位应改进管理方式、优化审查程序。 第三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为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的,应当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可根据科研活动需要,自主选择固定岗位、短期聘用、第三方外包等多种形式,聘用科研财务助理为科研项目实施提供经费管理和使用服务,其服务费用可在单位日常运转经费、相应科研项目劳务费或间接费用中列支。 第三十六条区科技局负责区级科研项目的验收财务审计管理工作,完善验收财务审计管理工作指引,建立健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区级科研项目财务审计工作要求和技术规范,并将区级科研项目财务审计纳入会计师事务所科研诚信评价范围进行记录。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区级科研项目财务审计报告或结论,区科技局、项目主管部门、专业机构可以直接使用。 第三十七条区科技局、项目主管部门、专业机构根据国家、省、市、区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对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或挤占项目经费的行为,区科技局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采取约谈、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资金、阶段性或永久取消申报资格等措施,并将其失信行为纳入科研失信行为记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验收、撤销、终止管理和综合绩效评价 第三十九条项目验收工作原则上应在合同书(任务书)到期后6个月内开展。奖励性后补助项目不再验收。项目验收重点评价形成的新技术、新方法、新产品、关键部件等的创新性、成熟度、稳定性、可靠性,突出其在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关键问题、支撑引领行业产业发展中发挥的作用。 第四十条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研究任务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合同书(任务书)规定的实施期结束前提出延期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主管部门报区科技局审批。一般允许延期1次,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第四十一条项目完成后,由项目承担单位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按规定提交项目验收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区科技局自主组织或委托主管部门、专业机构组织验收专家组,依据项目合同书(任务书)所确定的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开展验收。各类项目可根据需要分别制定验收工作细则。 第四十二条项目实施结束后, 须对项目经费到位及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具体按《兰山区科技创新发展计划项目经费审计实施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验收专家组一般由技术专家、财务专家等共同组成,专家组人数一般不少于5人,财务专家一般不少于1人。验收要克服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倾向,注重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影响。验收专家组在审阅资料的基础上,可采取听取汇报、实地考察、观看演示、提问质询、组织评议等方式,形成验收结论。 第四十四条经验收专家组评议,达到以下条件的项目为通过验收。 (一)提供的验收材料真实完整; (二)完成合同书(任务书)约定的全部考核目标,或完成合同书(任务书)约定的主要考核目标且在关键创新目标上形成高水平代表性成果; (三)经费使用合规。 第四十五条项目验收由验收专家组按照项目合同书(任务书)约定的考核指标进行逐项评判,对目标实现程度作出明确结论,严禁成果充抵等弄虚作假行为。项目验收突出对代表性成果和实施效果的评价,由承担单位筛选提交不超过5项代表性成果,经专家组评价,属合同书(任务书)约定的关键创新指标,且成果原创性强、技术水平高的,其数量型考核指标可作为参考性指标。除特别规定外,经济效益等指标只作为验收考核的参考。 第四十六条未达到验收条件,但开展了实质性研发活动并取得了一定研究进展和成果,且经费使用基本合规的项目,由承担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总结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区科技局同意后,予以总结处理,不记入科研失信行为记录。 第四十七条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承担单位提出申请终止项目的报告,并附已做工作的书面总结,按规定对项目经费进行审计后,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由主管部门报区科技局审议,区科技局同意终止的,向承担单位发出项目终止通知书。对因客观原因导致的项目申请终止,不记入科研失信行为记录。 (一)经实践证明,项目继续实施已无意义; (二)项目实施中出现严重的知识产权纠纷; (三)项目研究开发的关键技术已在国内公开、市场发生重大变化、政策发生调整等原因,致使项目研究开发工作已无必要继续进行的; (四)项目实施所需的资金、人员、支撑条件等未落实或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研究无法正常进行; (五)项目承担单位发生转产或经营方式调整等变故,已不具备履行科技计划项目能力的; (六)项目负责人死亡、伤病、出国(境)、工作调动等原因,导致项目无法进行,且无合适新的项目负责人替代的; (七)由于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进行。 第四十八条项目承担单位因停产倒闭破产等客观原因,无法配合主管部门正常履行项目验收程序的,由项目主管部门向区科技局提出申请终止项目的报告,区科技局审议同意终止后,向承担单位发出项目终止通知书,不记入科研失信行为记录。 第四十九条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区科技局审核后,视情况给予强制终止或撤销项目等处理,并记入科研失信行为记录;特殊情况下,可由区科技局研究后直接给予强制终止或撤销项目等处理。 (一)实施期间未开展实质性的研究开发工作,且经督促后仍未改进的; (二)存在弄虚作假等严重科研不端行为或发生重大环保安全质量事故的; (三)项目经费使用存在故意违规行为,不按要求或无法进行整改,严重影响项目实施的; (四)无故不接受区科技局、专业机构或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审计与评估的; (五)超过合同书(任务书)约定的项目实施期1年以上,仍不配合主管部门正常履行项目验收的; (六)其他因主观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实施的情形。 第五十条项目通过验收的,结余经费可留归项目承担单位统筹用于后续科研活动直接支出。总结、申请终止、强制终止或撤销的项目,原项目合同书(任务书)不再执行,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及时退回尚未使用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财政资金。 第五十一条项目实施中存在弄虚作假、瞒报谎报重大事项、经费使用违规、不配合项目管理、终止或撤销项目、验收不通过等失信行为的,由区科技局对相关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纳入科研失信行为记录,并按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五十二条区科技局建立健全以研发质量为导向的科研投入综合绩效评价制度,完善考核评价细则,采取同行评议为主的评价方法。评价应克服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倾向,注重中长期创新绩效,主要评价区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投入对创新能力提升、标志性成果产出、人才培养、产业升级产生的长远影响,适当降低论文、专利数量以及经济效益等短期量化指标的权重。综合绩效评价工作与验收工作同步开展。 第五十三条区科技局建立项目验收绩效评估机制。对委托主管部门、专业机构组织验收的项目,不定期进行复核和抽查。对项目验收组织不规范、存在问题较多的主管部门、专业机构,区科技局将其纳入科研失信行为记录,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十四条建立创新尽职免责机制。对已勤勉尽责、因技术路线选择失误或其他不可预见原因,导致难以完成区科技创新发展计划项目预定目标的,经同行专家评议认可或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承担单位和负责人予以免责,且不记入科研失信行为记录。对项目进行立项支持或经费资助,符合规定条件、标准和程序,但支持或资助项目未达到预期发展效果,相关领导干部和项目主管部门在勤勉尽责、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决策等责任。 第五十五条建立重大创新补偿机制。对因技术路线选择有误、未实现预期目标或失败的重点项目,如项目承担单位认为在该研究方向上仍有重大探索价值,项目承担单位可在实施期内提出项目变更申请并附已开展研究工作情况报告、经费使用审计报告以及新的项目研究工作方案,经项目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区科技局。区科技局经组织专家评议,确认项目承担人员已尽到勤勉和忠实义务,且确有重大探索价值的,可同意其变更项目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继续支持其依托原有项目承担单位及研发团队,选择不同技术路线开展相关研究,并重新签订项目合同书(任务书),另行约定项目实施期限、研发内容和考核指标等。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自2023年3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3月15日,原《兰山区科技创新发展计划专项项目管理办法》(临兰科字〔2021〕20号)、《兰山区科技创新发展计划专项项目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临兰科字〔2021〕24号)、《兰山区科技创新发展计划专项项目立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临兰科字〔2021〕25号)、《兰山区科技计划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临兰科字〔2021〕26号)同时废止。 兰山区科技创新发展计划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兰山区科技创新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兰山区科技创新发展计划项目信用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提升科技项目管理水平,切实规范对区科技创新发展计划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兰山区科技创新发展计划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兰山区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区科技局”)委托,承担兰山区科技创新发展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工作的科研管理类事业单位或社会化科技服务机构。 第三条区科技局负责专业机构委托工作,与专业机构签订《兰山区科技创新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委托合同》(以下简称“委托合同”),对专业机构的受委托业务开展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并提供相应条件保障。 第四条区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对专业机构的履职尽责情况等统一组织评估评价和监督检查。区科技局加强对专业机构建设、管理队伍建设、制度建设、能力建设等宏观业务的指导和监管,在专业机构管理任务组织实施和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中积极发挥协调作用,并提供相关条件保障。 第五条各专业机构依据国家、省、市、区有关规定和委托合同,参与项目评审、立项、过程管理和结题验收等,对项目进行过程管理,履行有关职责,对实现任务目标负责。 第六条专业机构按照委托任务情况,提出管理工作方案和管理费预算,区科技局根据任务工作量和专业机构绩效评估情况,采取政府采购的形式进行确定并拨付专业机构管理费。
第二章专业机构的职责与任务 第七条制定所承担项目管理任务的管理工作方案,编制管理费概算。 第八条参与编制项目申报相关文件。 第九条受理项目申请,组织项目评审评估,提出项目立项建议,组织签订项目合同(任务书)。 第十条开展项目过程管理,对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和监督评估。 第十一条组织项目验收和后续管理。按相关规定组织项目结题验收并开展项目成果汇交,对项目相关资料进行归档;推进科技成果转化、组织项目结余经费核查等后续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建立项目管理台账记录,开展项目管理过程实时原始记录,定期对项目管理台账进行整理、归档,及时录入信息系统以便查询。 第十三条对参与项目评估评审、过程管理和验收等咨询评审专家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并反馈。 第十四条受理各方对项目管理和实施中承担单位、参与人员和专家的申诉和举报;受理相关单位或个人对项目申请、立项和验收过程的异议、申诉以及对专业机构工作人员在项目管理中的违规、违纪行为的投诉;报区科技局按相关政策规定及时处理并反馈申诉人,开展信用记录工作。 第十五条在任务委托期间,所管理的项目出现重大变化导致任务无法正常实施时,专业机构应及时向区科技局报告,提出调整或终止建议。 第十六条开展相关科技领域研发动向调研和发展战略研究,提出兰山区科技创新发展建议,围绕承担的管理任务,协调与科研人员、公众及媒体的关系,组织开展项目管理、技术研发等相关研讨、交流和培训工作。 第十七条承担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专业机构的条件 第十八条专业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体资格与组织结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管理类事业单位或社会化科技服务机构。拥有相对健全的机构设置,设立有项目管理、行政、人事、监督和财务等部门。 (二)管理制度。有较为完善的项目管理、人事管理、经费管理、质量控制、风险控制、知识产权、信用管理、保密及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实行不相容岗位分离和全程留痕管理,建立内部决策、执行和监督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工作机制。 (三)管理能力。具有满足项目管理要求的相对稳定、结构合理且素质较高的专业化管理队伍;在相关科技领域具备较强的项目管理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及丰富的项目管理经验;熟悉国家、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有关财政政策和科研经费管理规定,建有规范的项目经费监督程序,具备对项目经费预算管理和监督的能力。 (四)管理条件。具有稳定的办公场所和较完备的办公系统,能够依据有关管理规定和技术要求,开展项目管理。定期对管理人员进行专业化培训并提供规范化企业服务。 (五)社会信誉。科技管理信用良好,运作规范,无违纪违法等记录。
第四章 专业机构的委托管理 第十九条参与项目管理任务的专业机构应该进一步加强规范管理,提高业务水平,建成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的机构设置、完善的规章制度、高素质的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团队的专业机构。 第二十条区科技局结合项目管理任务需要和管理要求,从专业机构的项目管理能力、管理业绩、任务饱和程度、工作延续性以及管理工作方案可行性等方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专家评估评审等方式,择优确定拟承担管理任务的专业机构。 第二十一条委托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委托任务内容、范围; (二)专业机构的工作职责; (三)管理工作要求及考核标准、办法; (四)管理服务费金额及拨付办法; (五)委托期限; (六)其它应规定事项内容。 第二十二条专业机构项目管理任务委托期一般不超过3年。 第二十三条委托期限届满或委托合同解除或终止的,专业机构应当在收到区科技局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区科技局移交相关材料,办理交接手续。
第五章 专业机构的运行规范 第二十四条专业机构应当依据各类项目的相关管理规定、办法,开展项目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专业机构应当依据相关管理规定选取和使用评审咨询专家。 第二十六条专业机构应当建立机构人员管理制度。可根据业务需求,聘请高水平专家参与项目管理。加强与社会化科技服务机构、社会团体的人员交流与合作。定期对相关管理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建立高水平的专业化项目管理团队。 第二十七条专业机构应当落实科研诚信管理制度要求。在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通知编制、申报受理、评审立项、执行实施、结题验收、监督评价等管理过程,对科技项目与经费、科研活动管理中涉及的申报人员、承担人员、评审评估咨询专家等自然人,以及申报单位、承担单位、其他科技管理专业机构等法人和机构,开展科研诚信管理。 第二十八条专业机构人员在开展项目管理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关制度以及兰山区有关规定,严禁以下行为: (一)承担或参加本机构受委托管理项目的研究; (二)作为专家参与项目评审、验收工作并领取报酬和各种费用; (三)参与本机构受委托管理项目研究论文、著作、专利等署名,作为本机构受委托管理项目科技奖励的候选人参与评奖; (四)索取或者接受项目承担单位的宴请、礼品、礼金、购物卡、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旅游和娱乐健身活动; (五)在项目承担单位兼职,并领取报酬; (六)受利益相关方请托向评审专家输送利益,干预项目评审或向评审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 (七)泄漏管理过程中需保密的专家名单、专家意见、评审结论和立项安排等信息; (八)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项目管理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九)其他有可能影响项目管理公正公平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专业机构应当建立廉洁从业风险防控机制,针对项目管理中的风险点,完善内部监控流程和技术手段,做好事前预防、过程留痕和重点防控。
第六章专业机构的保密管理 第三十条专业机构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在项目管理中,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相关保密规定,负责所承担管理任务的保密工作。 第三十一条专业机构在项目管理中的保密工作接受区科技局的指导、监督。相关部门和专业机构按权限确定、调整保密事项,以及涉密项目的密级和保密期限。 第三十二条专业机构应当建立保密管理责任人制度。制定本机构项目管理保密细则,建立保密工作责任体系,加强保密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确保责任落实到人。 第三十三条专业机构应坚持先审后用的用人机制,保证涉密岗位工作人员政治可靠、业务素质好,熟知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涉密工作人员离岗离职时,应按要求办理文件移交手续。任何个人不得私自保存或者销毁秘密文件资料。 第三十四条专业机构管理涉密项目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科学技术保密的程序和标准进行,评审时应与相关评审专家签订保密责任书;签订项目合同(任务书)时应与项目责任主体签订保密协议书;年度工作报告中应单独说明项目保密情况;验收时应将项目保密工作情况列为验收内容;举办会议或者其他活动时要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第三十五条相关部门授权专业机构使用、保管的涉密文件资料,未经该部门批准,不得提供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他单位向专业机构借阅、索取或抄录秘密文件资料时,应出具正式公函,并按程序报批。 第三十六条专业机构利用广播、电影、电视、网络以及公开发行的报刊、书籍、图文资料和音像制品对机构自身或所管理的任务进行宣传时,不得涉及保密事项。 第三十七条专业机构发现泄密或者可能发生泄密的,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按规定及时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七章专业机构的档案管理 第三十八条专业机构在承担管理任务期间,负责相关项目的档案管理工作,按照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建立完善项目管理档案制度,对项目管理进行全程完整记录,保留相关文件资料。项目管理档案应当完整、真实、准确、安全,归档留存时间不少于10年。 第三十九条专业机构应建立层次清晰、职责明确的档案管理责任体系,确保档案管理工作责任落实到人。相关工作人员在离职时,须交清应归档的文件材料、借阅的档案以及过程记录、电子文档,不得擅自留存或处理。 第四十条专业机构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应按兰山区有关规定和标准规范,形成、收集、整理各种形式和载体的档案,相关人员不得拒绝归档或者据为己有。 第四十一条专业机构在其所承担的管理任务验收后,应按规定对相关档案进行统一保管。 第四十二条专业机构应按照档案数字化建设要求,积极开展档案数字化建设,逐步实现档案的全数字化管理,提高档案现代化管理水平。
第八章专业机构的监督和评估 第四十三条区科技局按照兰山区科技创新发展计划项目相关管理规定,对专业机构开展监督工作,督查和评估专业机构履行职责等情况,并做好信用记录。 第四十四条根据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专业机构履职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五条专业机构违反相关管理规定,在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管理混乱或发生重大事项未及时报告等,影响管理工作正常开展的,区科技局对其提出整改意见和整改期限并监督其整改。 第四十六条建立问责机制和责任倒查机制。专业机构工作人员在项目管理中存在严重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等行为的,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十七条专业机构经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的,或因重大管理过失造成严重损失的,或存在泄漏国家秘密、设租寻租、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经区科技局审议后,解除委托合同,并依法依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加强专业机构信用管理,专业机构的信用评价和监督评估结果作为专业机构委托的重要依据。同等条件下,信用评价好的专业机构优先承担管理任务,对于连续实施的专项任务,可优先委托此类机构继续承担管理工作。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本规定自2023年3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3月15日。
兰山区科技创新发展计划项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区科技创新发展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科研诚信管理,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科研环境,提高项目相关责任主体的信用意识与信用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科技部等二十部门关于印发<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科发政〔2016〕97号)《科技部等二十二部门关于印发<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的通知》(国科发监〔2022〕221号)《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办发〔2019〕15号)《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鲁科字〔2020〕105号)《临沂市科技局关于印发<临沂市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临科字〔2021〕3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科研诚信管理是区科技局对参与项目的相关责任主体在项目推荐、申报、立项、实施、管理、验收、绩效评价和咨询评审评估等全过程中,遵守学术规范、恪守科学道德、履行约定义务的诚信状况进行公正评价和客观记录,并据此进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参与项目的相关责任主体,主要包括区科技创新发展计划项目承担(申报)单位、项目承担(申报)人员、项目咨询评审专家、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以及受区科技局委托履行相关管理职能的项目主管部门及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等。 第四条全面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区科技局负责组织相关责任主体在项目申报管理实施前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明确承诺事项和违背承诺的处理要求。 第五条建立完善科研诚信审核机制。区科技局负责对相关责任主体开展科研诚信审核,将具备良好科研诚信状况作为参与项目的必备条件。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责任主体,实行“一票否决”。
第二章行为评价
第六条守信行为主要包括: (一)项目承担(申报)单位、项目承担(申报)人员遵守项目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履行诚信承诺,如期完成项目任务书(合同、协议书)约定内容等行为。 (二)项目管理专业机构、项目咨询评审专家、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遵守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履行诚信承诺,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完成相关合同约定等行为。 第七条失信行为分为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 (一)一般失信行为主要包括: 1. 项目承担(申报)单位、项目承担(申报)人员违反项目申报实施规定,未按规定签定项目任务书(合同、协议书);未按项目任务书(合同、协议书)要求报送项目执行情况、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科技报告、重大变更事项等;无正当理由拒不按约定配套自筹资金;因自身原因被终止或无正当理由未能完成项目考核指标、未能通过项目验收;无正当理由逾期3个月未提交验收申请材料;将项目实施周期外或不相关成果充抵交差等行为。 2. 项目主管部门、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与服务制度不健全,人员管理不规范,影响受托管理或服务工作开展;与项目承担单位或人员存在利益关系,未主动声明并实行回避;向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等行为。 3. 项目咨询评审专家无正当理由缺席或擅自委托他人顶替;对其他专家施加影响或发表倾向性言论,影响其他专家独立发表意见;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咨询评审意见;参加不熟悉领域咨询评审活动;在情况不掌握、内容不了解的意见建议上署名签字等行为。 4. 其他违规违纪并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行为。 (二)严重失信行为主要包括: 1. 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贿赂或变相贿赂、造假、故意重复申报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管理、承担项目或中介服务资格;违反项目管理规定,无正当理由不按任务书(合同、协议书等)约定执行;不配合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提供虚假材料,对相关处理意见拒不整改或虚假整改;发生第七条(一)行为3次以上等。 2. 项目承担(申报)单位未履行法人管理和服务职责;隐瞒、迁就、包庇、纵容项目承担(申报)人员严重失信行为;截留、挤占、挪用、套取、转移、私分财政科研资金等行为。 3. 项目承担(申报)人员在项目申报或实施中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科研成果或项目申请书,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买卖、代写论文或项目申请书,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捏造或篡改科研数据和图表,对科技报告、项目成果等造假;违反科研资金管理规定,虚报、冒领、挪用、套取财政科研资金;擅自超权限调整项目任务或预算安排;违反科研伦理规范等行为。 4. 项目咨询评审专家利用身份索贿、受贿;故意违反回避原则;与相关单位或人员恶意串通;泄露相关秘密或咨询评审信息等行为。 5. 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利用管理职能,设租寻租,为本单位、项目承担(申报)单位、项目承担(申报)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管理严重失职,所管理的项目或相关工作人员存在重大问题等行为。 6. 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违反合同或协议约定,采取造假、串通及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谋取利益等行为。 7. 其他违法违纪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三章失信记录
第八条对具有本办法第七条(一)行为,且经区级及以上相关部门认定的责任主体,纳入一般科研失信行为记录。 第九条对具有本办法第七条(二)行为的相关责任主体,按照《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暂行规定》(国科发政〔2016〕97号)相关规定,纳入严重科研失信行为记录。 第十条科研失信行为记录信息主要包括相关责任主体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所涉项目名称和编号、违规违纪情形、处理处罚结果及主要责任人、处理单位、处理依据和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等。对于法人机构责任主体,根据处理决定,记录信息还应包括直接责任人员。 第十一条科研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实行动态管理,对失信处理惩戒期限届满的相关责任主体,移出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第十二条纳入科研失信行为记录的相关责任主体在惩戒期内获得区级以上相关部门表彰、嘉奖的,或对国家、省、市、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可以申请信用修复。经区科技局审定,可减少惩戒期限或移出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第四章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三条守信责任主体可以正常参与项目管理实施。区科技局对长期信用良好的管理机构和专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对信用良好的项目承担单位和人员,授权更多项目过程管理权限。 第十四条对纳入失信行为记录的责任主体,区科技局根据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单独或合并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警告、诫勉谈话; (二)责令限期整改; (三)在一定范围内或公开通报批评; (四)暂停项目执行或取消项目立项,核减、停拨或追回项目经费; (五)阶段性或永久取消参与项目的资格; (六)记入严重失信名单的,推送至相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七)对涉嫌违反党纪政纪、违法犯罪的,依法依规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本办法第十四条(五)项惩戒措施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发生一般失信行为的,对法人机构责任主体取消2年以内(含2年)相关资格,对自然人责任主体取消3年以内(含3年)相关资格; (二)发生严重失信行为情节严重的,对法人机构责任主体取消2至5年相关资格,对自然人责任主体取消3至5年相关资格; (三)发生严重失信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对法人机构和自然人责任主体取消5年以上直至永久资格。 第十六条对相关责任主体的科研失信行为记录及据此进行的惩戒措施,区科技局应及时向责任主体通报,对于责任主体为自然人的还应向其所在的法人单位通报。 第十七条相关责任主体对科研失信行为记录、惩戒措施等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区科技局提出复查申请,提供相关证据或线索。 第十八条区科技局应自收到复查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自受理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将复查结果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要将相关依据和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受区科技局委托,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区科技局开展科技信用情况的收集、记录和失信行为的调查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区其他科技专项资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人才工程、创新平台等科技行政管理工作中的科研诚信管理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23年3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3月15日,原《兰山区科技创新发展计划专项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临兰科字〔2021〕23号)同时废止。
兰山区科技创新发展计划项目经费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区科技创新发展计划项目经费管理使用的审计监督,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保障科研事业发展,根据国家关于科研经费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以及兰山区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项目经费审计是指对区科技创新发展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主要包括科技计划项目结题验收审计、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使用调查审计等。 第三条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审计的内容: (一)项目经费到位情况。重点审查项目资金是否落实到位、项目资金预算可行性和偿还能力等。 (二)科技项目经费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针对本单位财务工作特点制定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情况,包括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内控管理制度及各项科技经费管理制度,以及项目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科技项目经费单独核算情况。包括项目经费单独核算情况,会计科目设置规范性,核算内容和财务报告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经费开支审批程序和手续的完备性,以及相关财务档案资料保存管理情况等。 (四)预算执行情况。包括预算科目尤其是区拨经费预算科目的执行情况,支出范围和标准执行情况,预算调整的必要性和程序规范性,预算资金拨付的规范性及监管情况;设备购置预算的执行及管理情况,固定资产管理以及开放共享等情况;有无挤占、挪用、转移项目经费等问题。 (五)项目合同要求的财务指标完成情况。包括研发、产业化支出等情况,是否与预算相符,是否达到合同要求。 第四条区拨款在20万元(含)以上的区科技创新发展计划项目,在申请验收前,项目承担单位应选择和委托符合资格要求的审计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五条承担区科技创新发展计划项目审计中介机构的基本资格要求: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审计质量控制制度。 (三)近三年未受行政处罚及行业惩戒,承担相关审计业务中没有不良记录。 第六条区拨款在20万元以下的区科技创新发展计划项目,在申请验收前,项目承担单位设有内审机构的,可参照本办法由内审机构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未设内审机构的项目承担单位,由其财务管理部门编制项目经费决算报告,并附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合作协作与交流费等主要支出的相关明细。 第七条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验收结题审计遵循程序: (一)确定审计机构。由项目承担单位选择符合相应资质要求的审计中介机构,并签订协议。 (二)准备相关资料。被审计单位根据《科技计划项目审计需提供资料清单》(详见附件)的相关要求认真准备资料,由科技项目负责人签字、承担单位盖章。审计中介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要求项目承担单位提供其他资料。 (三)实行现场检查。审计时可先召开有关人员会议,提出项目审计要求,听取项目实施情况介绍,必要时可向有关人员作进一步的调查了解。检查被审计单位的规章制度建立情况和经费开支情况,收集有关资料和会计凭证,并就检查内容与被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和交流。 (四)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如实反映项目经费投入、使用、管理情况以及审计应当披露的其他事项,对所审计的事项发表审计评价意见,对审计发现问题提出处理和整改意见。依法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核实后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 (五)问题整改落实。项目承担单位应对审计反映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并在验收申请资料中附相关整改落实的佐证材料。整改落实不到位的,不得组织项目结题验收。 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使用调查审计以及由内审机构进行审计的,参照以上程序执行。 第八条区科技局对项目经费验收结题审计报告、项目经费决算报告的准确性、真实性进行不定期抽查,并对工作质量进行评价监督。 第九条项目承担单位在科技经费内部管理制度、经费支出管理、会计核算方面有违反财经纪律和科技项目管理规定的,将视情节轻重采取限期整改、停拨经费、终止项目、追回已拨经费等处理。涉嫌违法的,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条审计中介机构必须依法审计,严格执行审计准则。对违反审计工作纪律的机构一经核实,将通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涉嫌违法的,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一条审计中介机构和审计人员在科技项目经费审计中涉及企业技术秘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要求进行保密。对审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应按国家法律负保密义务。 第十二条审计中介机构应本着公平、公正和友好协商的原则,为科技创新和项目研发提供优质服务,并按业类公允的标准收取项目经费审计费。项目经费审计费可以在该项目“间接费用”中的有关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十三条按照《兰山区科技创新发展计划项目信用管理办法》,对审计中介机构、项目承担单位、项目主管部门等在项目经费审计中的信用情况进行评价和记录,并对相关失信行为按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23年3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 年3月15日。
科技计划项目审计需提供资料清单 1、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书、项目合同。 2、科技计划项目完成情况报告,项目实施期间的年度审计报告、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 3、项目承担单位制定科技计划项目专项经费管理相关规章制度情况,包括经费是否单独核算,账目设置及管理等。 4、实际参加项目实施的科技计划项目组全体成员名单。 5、实际收到专项经费拨款的日期与金额(附银行进账单复印件并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 6、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外拨合同或协议,外拨经费的实际使用情况(附外拨经费银行汇款单复印件、外拨经费开支清单,并加盖合作单位财务专用章)。 7、有关技术水平、获得的专利、经济效益和配套物质条件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8、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支出相关的会计凭证及收支科目明细账;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的预算调整及报批情况;项目经费账面结余的金额及形成原因,应付未付款项金额及使用计划,净结余金额。 9、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统计表,包括项目经费实际支出与预算比较统计表、购置设备费用清单、材料费用清单、测试化验加工费用清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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