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兰山区涉税信息采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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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05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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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兰政办发〔2016〕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单位,兰山商城管委会,临沂工业园区管委会: 现将《兰山区涉税信息采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5日 兰山区涉税信息采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完善税收保障工作长效机制,规范涉税信息采集、使用、反馈、考核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山东省地方税收保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协税单位,是指负有税收协助和税式支出协管义务、了解掌握涉税信息的部门或单位。 第三条 区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领导 小组办公室)会同财政、国税、地税部门和区政府信息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调整、充实、完善协税单位范围、涉税信息内容、信息采集模板及信息报送方式等。 第二章 涉税信息采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涉税信息,是指协税单位了解和掌握的,与税收、政府非税收入及税式支出管理有关的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他组织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等证照管理信息;(二)医疗、民办教育、特种行业、网络文化、广告、药品、危险化学品、餐饮服务、道路运输及其他生产经营许可信息;建筑业企业、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许可信息; (三)建设用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施工许可,交通、水利建设项目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建设工程项目中标合同签订,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信息; (四)动产、不动产登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转移,耕地占用审批,矿产资源勘探、开采许可,房产交易,房屋征收补偿等信息; (五)固定资产投资,技术改造投资,技术合同认定,境内企业对外投资,产权、股权转让,政府采购,企业破产清算,资产拍卖等信息; (六)企业用工、社保缴纳,外籍人员出入境,外籍人员就业,残疾人就业,失业人员再就业,机动车辆登记,驾培学校考试登记,旅馆入住登记管理等信息; (七)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制定和调整,价格备案,医疗保险费结算,单位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缴纳,商业性文艺 演出、体育比赛、会展、彩票代办等信息; (八)非金融企业买卖股票、金融期货、债券,企业经营贸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可对外发布的对外支付外汇资料; (九)财政、国税、地税、金融、保险、消防、供电、供水、供气、供热、邮政、电信、烟草等部门、单位的相关综合业务数据,及纳税人有关业务办理信息等; (十)税收普惠政策形成的税式支出信息; (十一)需要报送的其他信息。 第五条 涉税信息采集范围和信息报送内容实行动态管理,区财政、国税、地税等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向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提报涉税费)信息业务需求。 第六条 协税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单位税收保障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单位报送的涉税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总责。 第七条 协税单位应当完善工作机制,明确分管领导、责任科室、责任人员、职责分工,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八条 协税单位应当确定一名信息联络员,具体组织实施本部门、单位涉税信息采集管理和报送工作。主要职责: (一)督促指导内部相关单位、科室及本系统县区部门,协调上级部门或有关单位,及时搜集、整理、提供相关涉税信息,并对信息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 (二)及时汇总、报送涉税信息,并确保信息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三)对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的涉税信息报送质量等方面问题进行落实和整改,并组织对本部门、单位有关科室和镇街道部门涉税信息采集报送情况进行考核; (四)接受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 信息报送 第九条 协税单位应当按照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规定的信息内容、采集模板和时限要求报送涉税信息,并确保信息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当月未产生信息的,实行零报送;未按要求报送的,向区政府书面说明原因。 第十条 协税单位应当通过区政务专网登陆区财税综合涉税信息管理平台报送涉税信息。未经批准,不得通过其他公共计算机网络平台进行数据传输。 第十一条 涉税信息实行按月(或按季、按年)报送制度。各协税单位应当于月度(或季度、年度)终了后 15 日内报送相关信息。 第四章 信息使用 第十二条 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根据财政、国税、地税等信息使用单位提出的信息需求,及时将有关涉税信息和收入征缴疑点信息推送给相关单位调查处理和分析利用。 第十三条 财政、国税、地税部门应当建立科学高效的收入征缴疑点信息调查处理和涉税(费)信息分析利用工作机制,整合征管系统信息资源,加强对信息数据的提取、加工、处理和综合利用,认真排查税收或政府非税收入征管风险点,强化财源动态监控,及时发现涉税(费)疑点信息并有针对性地加强征管。 第十四条 财政、国税、地税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将漏征漏管或逃避缴纳税费的单位和个人纳入征管范围,并清缴其未缴或少缴的税费及滞纳金。 第十五条 财政、国税、地税部门应当以涉税(费)征管疑点信息调查落实为切入点,推进收入征管、重点稽查、纳税评估、联合办税等工作机制创新。 第五章 信息反馈 第十六条 财政、国税、地税部门应当于每季度终了后 15日内,通过财税综合涉税信息管理平台,向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反馈一次涉税信息使用情况。内容包括: (一)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推送疑点信息调查落实情况; (二)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推送涉税信息分析利用情况; (三)税收保障工作成效,包括税费追缴入库情况、新增纳入管理的漏征漏管单位数量、发现案件线索情况等; (四)使用涉税信息过程中发现的信息质量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内容。 第十七条 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定期向有关协税单位反馈涉税信息利用等情况。 第六章 信息安全保密 第十八条 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协税单位、信息使用单位在涉税信息采集、传输、使用、存储等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保密管理规定及相关程序,确保涉税信息数据传输、存储、使用安全。 第十九条 未经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及相关涉税信息提供单位同意,信息使用单位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或泄露涉税信息数据。 第二十条 违反保密管理规定和工作程序,致使涉税信息泄密、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章 督查考核 第二十一条 各级政府应当把税收保障工作纳入督查落实范围,及时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建立经费保障制度,根据考核结果安排税收保障工作专项补助经费,用于税收保障工作相关的网络建设、设备购置、人员培训等。 第二十二条 考核工作由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考核内容包括协税单位和信息使用单位组织领导、工作推进、信息报送质量、疑点信息调查落实、涉税信息分析利用绩效、信息使用反馈质量等。 第二十三条 考核实行日常考核与重点考核相结合、网上考核与实地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根据考核情况,及时通报各协税单位信息报送情况,以及财税部门疑点信息调查落实、涉税信息分析利用等情况。 第二十五条 对涉税信息采集、使用、管理过程中工作得力、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相关规定予以表彰;对不认真履行税收协助义务,信息报送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不及时或拒不报送涉税信息的协税单位,以及疑点信息调查落实和涉税信息分析利用不力、信息反馈不及时的信息使用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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