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完善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运营管理的通知 |
||||||||||||||||||||||||||||||
2016-12-23 点击数: | ||||||||||||||||||||||||||||||
|
||||||||||||||||||||||||||||||
|
||||||||||||||||||||||||||||||
临兰政办发〔2016〕4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兰山商城管委会,临沂工业园区管委会: 2015年6月,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临政办发〔2014〕57号)精神,结合兰山实际,区政府办公室出台了《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山区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临兰政办发〔2015〕32号)(简称《暂行办法》),文件载明了申报设立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时注册资本金不低于600万元,且必须缴纳100万元依法合规经营保证金,交由区主管部门指定银行进行托管等事项。 为进一步完善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的运营管理,经研究决定,现将依法合规经营保证金由100万元降为20万元,余款80万元返还企业。《暂行办法》中的其他规定继续执行。 附:临兰政办发〔2015〕32号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20日 |
||||||||||||||||||||||||||||||
附件【临兰政办发〔2015〕32号.doc】 |
||||||||||||||||||||||||||||||
【下载Word】
【下载PDF】
【关闭窗口】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