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兰山区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
||||||||||||||||||||||||||||||
2017-02-22 点击数: | ||||||||||||||||||||||||||||||
|
||||||||||||||||||||||||||||||
|
||||||||||||||||||||||||||||||
临兰政办发〔2017〕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临沂工业园区管委会: 现将《兰山区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21日 兰山区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加快建设生态文明制度的总体部署,促进全区环境空气质量逐年改善,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临沂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临政办发〔2016〕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资金(以下简称生态补偿资金)是指依据各镇街道、工业园区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情况或综合指数,计算缴纳或获得生态补偿资金。生态补偿资金实行区、镇街道(工业园)分级筹集。 第三条 按照“将生态环境质量逐年改善作为区域发展的约束性要求”和“谁保护、谁受益;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兰山、金雀山、银雀山、柳青4个街道以PM10、PM2.5、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四项指标与去年同期的改善情况为考核指标,其它新增的8个站点以综合指数为考核指标,建立考核奖惩和生态补偿机制。 第四条 核算数据采用临沂市环境监测站提供的各镇街道、工业园区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数据。自动监测数据每月一通报。 第五条 兰山环保分局、区财政局按如下方式对各镇街道、工业园区考核并计算生态补偿资金: 1、对兰山、金雀山、银雀山、柳青4个街道监测站按照《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临沂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临政办发〔2016〕16号)有关规定进行考核。 2、对其它新增的8个监测站按照综合指数进行考核,综合指数每低于全市平均值(新增27个站点)0.01奖励1000元,每高于平均值0.01缴纳1000元。 3、对连续三个月排名倒数第一的镇街道、工业园区,主要负责人在政府常务会议上说明情况。 第六条 对各镇街道、工业园区实行月度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生态补偿资金额度。各镇街道、工业园区自通报之日起 10日内将补偿资金足额划入区级财政。 第七条 有关镇街道、工业园区缴纳的生态补偿资金由区级财政统筹用于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各镇街道、工业园区获得的生态补偿资金,统筹用于改善辖区内大气环境质量。 第八条 获得生态补偿资金的镇街道、工业园区应制定资金使用方案,加强资金管理,提高使用绩效。资金使用方案报区财政局、兰山环保分局备案。区财政局、兰山环保分局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
||||||||||||||||||||||||||||||
【下载Word】
【下载PDF】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