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兰山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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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16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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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兰政办发〔2017〕4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兰山商城管委会,临沂兰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兰山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24日 兰山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其安全有效运转,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经济社会效益。根据《预算法》、《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各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各级财政安排,支持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于特定政策目标或工作任务,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设立、使用、监督各环节应当相互协调、相互制约,遵循依法管理、科学公正、权责对等、绩效优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应根据上级要求,定期进行清理、整合、规范,建立评估和退出机制,切实减少项数和规模,一般不再投向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 第五条 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审计部门和监察机关按职责分工共同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 (一)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牵头组织和协调工作,负责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组织实施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和财政监督检查等。 (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参与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负责申报和执行专项资金预算,具体实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信息公开,保障专项资金按规定用途安全有效使用。 (三)审计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四)监察机关负责依法依规查处专项资金违纪违规行为。 第二章 专项资金项目管理 第六条 区级专项资金项目的设立和调整由区人民政府决定,对于上级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七条 项目申报应符合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重点和范围,有明确的绩效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过充分的论证和可行性研究。 第八条 项目单位属于镇街道及经开区管辖的,由镇街道及经开区负责组织项目筛选、申报工作;项目单位属于区直业务主管部门直接管辖的,由业务主管部门组织项目筛选、申报工作。 第九条 项目申报实行文本制度。项目单位要按照项目主管部门制定的统一格式编制项目申报书,具体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单位、主管部门、项目负责人、项目类型、项目总体目标、项目申请理由及主要内容、项目资金测算依据和说明等。 第十条 对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基本建设项目,一律按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申报。 第十一条财政部门按照“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和“先急后缓”的原则,根据年度财力情况,会同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本级专项资金初步审核安排意见,列入年度部门预算草案,报区政府审定,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应当明确执行期限。除各级有明确规定外,执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期满自动撤销。确需延长的,应当在执行期满前,按照新设立专项资金的程序审批。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申请使用上级财政专项资金,应根据项目申报文件要求准备项目申报材料,同时提供项目单位法人签字盖章的项目真实性承诺书;经业务主管部门或镇街道、经开区对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实质性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后,再由财政部门根据申报文件要求,对项目申报材料是否完整进行程序性审核;需进行第三方评估审核的,由业务主管部门或镇街道、经开区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予以评估;符合申报条件的,由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行文,逐级向上申报。 第三章 专项资金帐户管理 第十四条 中央、省、市有关文件明确要求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的,必须在国库单一帐户下单独设立帐套,实行专人管理、专帐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加强银行帐户管理,开设财政专户,必须提供国务院、财政部、省级人民政府和省级财政部门有效文件依据。开设财政专户时,要按照临财库《2011》3号要求,经区财政局国库科审核后,报区财政局主要领导批准。 第十六条 财政专户必须由财政国库部门统一管理。凡是属于同类或相似资金性质的财政专户,要按规定合并到一个财政专户分帐核算;凡是一年内没有发生资金往来业务的专户,要立即办理撤户手续,专户资金余额按规定转入国库或在其他财政专户中分帐核算。 第四章 专项资金拨付管理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拨付遵照“按计划、按程序、按预算、按进度”的管理原则进行。 第十八条 用款单位申请拨付专项资金,必须根据审批的资金使用计划,按工作(工程)进度向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拨付。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属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在项目资金的预算编制和下达时均应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九条 属于基本建设等工程类项目,要提交经批准的实施方案、施工合同、工程预算、招投标书、工程进度和审核意见等。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拨付流程:一是用款单位写出申请,送区财政局归口管理科室,经审查可行,由区财政局归口管理科室拟定区级专款文件并登记台账,专款文件要明确资金用途、有偿或无偿、用款期限(有偿资金)、资金数额。二是经办人员填制“支出资金指标审批单” (项目预算含有采购预算的,应特别标注出政府采购预算指标数)并签字;科室负责人审核签字并盖章后由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分别签字。三是归口管理科室将上级专款文件复印件、本科室文件随“审批单”送预算科备案、国库科稽核后办理支付。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拨款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办理直接支付。不能或不宜直接支付的,由区财政局拨付到项目单位所属业务主管部门或镇街道财政所、经开区财政局,然后由业务主管部门或镇街道财政所、经开区财政局拨付到项目单位。 第二十二条 项目管理费用使用管理。专项资金项目管理费用应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提取比率内,报经区长审批后方可列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提取,更不得用于专项资金规定使用范围以外的开支。没有规定提取管理费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提取。 第五章 专项资金会计核算 第二十三条 项目使用单位要严格遵循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专帐核算、专人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健全总帐、明细帐、辅助帐,严格按照资金性质和制度要求进行帐务处理和会计核算。 第二十四条 按照属地管理和行业管理的原则,有专项资金往来的业务主管部门和镇街道财政所及经开区财政局,都要健全专项资金总账、明细账。 第二十五条 区财政局有专项资金往来业务的科室和单位都必须设置专项资金管理台帐,做到“指标随文走,钱随指标走”。 第二十六条 专项资金结余(结转),视不同情况采取以下管理方法进行处理: (一)对项目完成、撤销形成的净结余,一律收回本级财政统筹安排。 (二)项目当年执行但未完成,以及项目因特殊原因当年未执行需要推迟到下年执行而形成的专项结余,可以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但不得自行改变资金用途。 (三)对无合理原因连续结转两年以上未安排使用的专项资金,一律收回本级财政统筹安排。 第六章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第二十七条 按照“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运用”的要求,专项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在申报专项资金预算时,制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准确反映预期实现的产出和效果。财政部门对绩效目标进行审核通过后,及时下达给业务主管部门,作为预算执行和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按照政府支出特点以及可测量、可比较、可追踪的原则,科学设置共性指标,并区分不同专项资金,研究设置差别化的个性指标,提高绩效评价的有效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三十条 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执行完毕或阶段性任务完成后,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绩效自评,并将绩效自评报告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选择资金量大、影响面广、关注度高的专项资金进行重点绩效评价,逐步提高重点绩效评价资金占专项资金支出的比重。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推行专项资金第三方绩效评价,公开选定第三方机构,委托其按照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独立开展评价,提高评价质量和公信力。财政部门应当对第三方机构绩效评价工作进行规范和指导。 第三十二条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资金管理和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对达不到绩效目标的专项资金,财政部门应当督促业务主管部门加强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并视情况报专项资金设立部门批准调整或撤销。 第七章 专项资金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主要领导作为项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项目管理负主要责任。业务主管部门、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各项管理制度,实施内部监督。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手段虚报、冒领和骗取专项资金。业务主管部门或镇街道及经开区要对专项资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要加强专项资金管理与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问题。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应当督促指导业务主管部门开展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并对重点专项资金开展财政监督检查和专项审计。项目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财务制度和项目实施方案的规定,主动接受监督检查,切实提高专项资金管理效益。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有权暂缓、停止拨款或追回已拨资金,并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 (二)擅自改变用途,截留、挪用财政专项资金的; (三)财务管理混乱,会计基础工作薄弱,资金未按规定实行专帐管理、专款专用的; (四)自筹资金不到位,影响项目进度的; (五)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不按规定向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报送财务报表和有关资料的; (七)拒不接受各级财政或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第八章 专项资金信息公开 第三十六条 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的原则,健全完善专项资金信息公开机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七条 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公开除涉密内容外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分配结果,并按规定逐步扩大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最终实现专项资金申报评审、分配使用、绩效评价等全过程公开。 第三十八条 审计发现专项资金存在问题的,相关单位要认真整改,并及时、全面、准确公开整改情况。 第三十九条 财政部门应当对业务主管部门专项资金信息公开进行督促指导,并将信息公开情况作为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和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财政部门应会同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订或修订各分类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7月31日。 附件: 兰山区申报项目审核意见表 企业名称: 单位:万元
填表说明:本申请表一式三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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