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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2021-01-21    点击数:  
 索引号  lanshanqulsqzf/2021-0000020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兰山区政府  发布日期  2021-01-21
 成文日期  2021-01-21  效力状态  生效中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临兰政字〔2021〕3号
 标题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索引号: lanshanqulsqzf/2021-0000020
发布机构: 兰山区政府
公开目录: 区政府文件
发布日期: 2021-01-21
成文日期: 2021-01-21
效力状态: 生效中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临兰政字〔2021〕3号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降低火灾风险,减少大气和噪音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结合兰山实际,经研究决定,自2021年1月19日(农历腊月初七)起,在我区全域全时段实行烟花爆竹禁放措施。现通告如下:

自2021年1月19日起,在兰山区全域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各镇街道、经开区及有关部门、单位、派出机构、居委会、村委会应当积极组织开展全域禁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并在重大节日期间加大宣传工作力度。

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严格落实禁放要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法查处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的违法行为;住建部门要指导督促各物业公司强化小区管理,配合落实好全域禁放措施。

举办焰火晚会或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由主办单位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

2021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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