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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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16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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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兰政发〔2017〕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兰山商城管委会,临沂工业园区管委会: 为规范我区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行政复议应诉工作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法律制度。做好行政复议应诉工作,争取取得预期的结果十分重要,通过行政复议应诉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增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转变工作作风同样重要。特别是通过举证、质证、辩论、陈述,行政机关可以更清楚地认识行政执法活动中存在的缺陷、不足或错误,客观地评价自身的行政执法水平,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执法工作提供生动的教材。各镇、街道和行政执法部门要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6〕5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6〕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意见》《临沂市行政应诉工作规定》的有关要求,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对于依法及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规范行政行为、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重要意义,坚持以问题为导向,把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 二、明确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职责分工 区政府向各镇街、区直各部门以及工业园管委会发送的提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等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向各镇街、区直各部门以及工业园管委会发送的行政应诉通知、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裁判文书等诉讼文书,由各单位办公室统一接收、登记。办公室在收到相关材料后,应当及时报主要领导导签批并转送法制科室处理(或负责法制工作的科室或人员,下同)。法制科室负责答复或答辩、举证,并委派工作人员出庭应诉,如认为有必要,可以委托法律顾问负责答复或答辩、举证及出庭应诉。 三、规范答复或答辩、举证和出庭应诉工作 (一)依法答复或答辩、举证。法制科室应当积极收集、整理相关的证据、依据,组织撰写行政复议答复书或行政应诉答辩状,核查行政复议申请期限或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管辖权限、回避等事项,提出行政机关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出庭应诉的建议,办理出庭应诉手续包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在法定期限内向区政府法制办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依据,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行政答辩状及相关证据、依据。不得拒绝或无正当理由延迟答复或答辩、举证。要提高答复或答辩、举证工作质量,做到答复或答辩形式规范、说理充分,提供证据全面、准确。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法定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区政府法制办或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申请。 (二)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职责。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含领导班子成员),主要负责人是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要带头履行行政应诉职责,积极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高或者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的案件,法制科室应当在答辩举证期限内,根据被诉行政行为“谁分管谁出庭、谁决策谁出庭”的原则提出建议人选,报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决定。人选确定后,法制科室应当主动与人民法院沟通、协调相关事宜。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一同出庭应诉。 (三)严格执行行政复议决定和生效的司法文书。认真执行区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履行相关职责或义务,拒绝履行或推诿履行的,严格依法追究责任。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确有错误的,可以依法提起上诉或申请再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或拖延履行。 四、加强行政复议应诉能力建设 (一)加强机构和队伍建设。各镇、街道和行政执法部门要积极加强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力量,明确分管领导,从机关工作人员中选调法律专业人才专职从事法制工作,充分发挥其在行政决策、合同审查、行政指导、规范行政行为等方面的职能作用,确保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力量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二)组织旁听庭审。各镇、街道和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旁听庭审制度,每年选择一至两起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典型行政案件,组织领导干部和行政执法人员旁听庭审,通过以案释法方式增强依法行政意识、提升依法履职能力。 (三)强化责任追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复议诉讼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1)法定期限内拒不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或行政诉讼答辩状以及当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及其他有关材料的;(2)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3)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行政机关败诉的;(4)拒不履行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区政府生效行政复议决定或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5)其他妨碍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违法违纪行为。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 2017年3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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