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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2017-04-06    点击数:  
 索引号  lsqzf-30/2017-0419001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兰山区政府  发布日期  2017-04-06
 成文日期  2017-04-06  效力状态  生效中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临兰政发〔2017〕8号
 标题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索引号: lsqzf-30/2017-0419001
发布机构: 兰山区政府
公开目录: 区政府文件
发布日期: 2017-04-06
成文日期: 2017-04-06
效力状态: 生效中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临兰政发〔2017〕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兰山商城管委会,临沂工业园区管委会: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十九届兰山区人民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

2017年4月6日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临沂市兰山区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的新一届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山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临沂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政府工作总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深入践行“五大发展理念”,坚持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以建设大美新临沂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功能区、鲁南苏北经济发展龙头区、全国革命老区率先发展标志区,打造商贸物流名城、历史文化名城为目标定位,始终聚焦产业、着力创新驱动、紧抓生态文明、深化改革开放、推进惠民共享,把“全域发展、率先小康”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努力建设经济文化强、社会百姓富、生态环境美、文明程度高的新兰山。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三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大胆开拓、创先争优,忠于职守、顾全大局;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持廉洁自律,从严治政,维护政府良好形象。

第四条 区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区长、区政府党组成员协助区长工作。区长因公出市、出省和出国访问期间,由常务副区长主持区政府的全面工作。

第五条 区长主持召开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六条 副区长、区政府党组成员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区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区政府进行外事活动。副区长外出、休假或工作冲突时,实行工作补位制度,由确定的其他区政府领导同志代为处理分管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在区长领导下,负责安排处理区政府日常事务工作,协调落实区政府决定事项和区长交办事项。区长可委托副区长协助处理区政府的日常事务。

第八条 区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负责本部门工作。区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政府的规章、决定,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履行行政职责。区审计局在区长和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区政府各部门要严格依法行使职权,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区政府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九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全面履行发展经济、市场监管、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机构职能体系,创造良好发展环境。要善于用发展的办法破解发展中的难题,用市场的手段推进市场经济的发展,用改革的精神探索改革创新的路子,用社会的力量解决社会面临的问题,努力谋求突破发展。

第十条 组织发展经济,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调控经济运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强化资源集约节约和环境保护,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促进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商城国际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

第十一条 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二条 创新社会治理,提高社会治理水平,培育和发展各类社会组织,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增强社会发展活力,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治理机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第十三条 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四条 区政府及各组成部门要完善重大事项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增强公共决策制定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第十五条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改革开放、社会稳定等重大决策,重要的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重要事项,必须经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后决定。对于紧急和突发性重大事件,来不及召开会议而又必须及时处理的,区政府分管领导协商处理后,向区长报告。

第十六条区政府各组成部门提请区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以全区发展规划为依据,经专家或专业机构作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涉及镇街道、临沂工业园区管委会、兰山商城管委会和相关部门的,应事先征求意见并充分协商;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可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在重大事项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并及时调整完善。

第十七条 区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应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专家学者、法律顾问、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应向本级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

第十八条 区政府的各项决策必须得到坚决贯彻落实。政府决策实施后要按规定进行评估并接受群众监督,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完善。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九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法治政府。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行使权利,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区政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修订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措施或决定。

起草政府规范性文件,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充分反映群众意愿,使所确立的制度能够切实解决问题,备而不繁,简明易行。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第二十一条 严格合法性审查制度,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 区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区政府领导集体学法制度,由区政府办公室会同区政府法制办具体组织,一般每季度举办一次。

第六章 会议制度

第二十四条 区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区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第二十五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党组成员、区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市委、市政府和区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研究提出贯彻意见。

(二)讨论决定重大事项。

(三)部署重要工作。

(四)讨论其他事项。

区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群众代表列席会议。

第二十六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党组成员组成,区监察局局长、区人武部部长固定列席;区政府办公室有关副主任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相关议题。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或区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研究提出贯彻意见。

(二)听取重要工作情况汇报。

(三)讨论决定重要事项。

(四)讨论通过规范性文件和重大政策规定。

(五)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区政府常务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的会议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

第二十七条 区政府专题会议由区长、副区长或区长、副

区长委托区政府党组成员召集,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出席。

专题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协调区政府领导分工职责范围内的专门问题。

(二)协调解决分管部门之间有意见分歧的问题。

(三)研究协调需提交区政府集体决策的有关问题。

区政府专题会议凡涉及资金、项目、机构编制安排的,严

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八条 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原则上会前必须协调一致。凡涉及机构、编制、经费等方面问题的,议题提交部门须在会前与有关职能部门协商,或报区政府领导同志协调,形成一致意见后,报请区政府办公室按程序呈区政府领导同志确定。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分管副区长提出意见报区长确定。

第二十九条 拟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由区政府办公室进行汇总审核后,经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审定后报区长确定。会议议题一般应于会前3个工作日报送区政府办公室。

第三十条 区政府领导同志因事不能出席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区政府常务会议,须向区长请假;区政府全体会议其他与会人员或区政府常务会议列席人员请假,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汇总后向区长报告。区政府召开的会议,凡通知要求参加人员不能或不能按时参加的,要事先向区政府办公室请假,经同意后安排替代人员参加会议。

第三十一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根据会议主持人意见可以印发会议纪要。区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要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办公室主任审核、呈区长签发。区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各专线服务主任受委托召开的区政府专题会议,会议纪要须由委托的区长或副区长审定同意后印发。专题会议如涉及重大财政支出、政策变更或制定等重要内容的,会议纪要需由区长审阅后印发。

第三十二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督办,定期将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向区领导报告。

第三十三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和专题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精简、有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的数量和规模。严格控制以区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区性会议,尽量精简会议人员,控制经费开支。坚持开短会、讲短话,简化会议议程。

第三十四条 区政府部门要求以区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必须事先征得区政府办公室同意、报经分管副区长批准。

第七章 公文处理

第三十五条 区政府各部门、各镇街向区政府报送公文,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山东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等规定程序办理,努力提高公文质量。公文内容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上级机关来文,区政府各部门、各镇街以及其他单位向区政府报送的公文,由区政府办公室统一受理、承办。

区政府领导批示的公文,由区政府办公室统一转办、处理。‌ 第三十七条 请示、报告类公文,由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报送区政府的请示必须一文一事,请示事项应当明确。请示事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应当主动与相关部门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区政府审批。

向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报送公文,要实事求是地标注公文缓急程度,确属紧急事项的,应在文中注明紧急原因及在本部门的办理过程。

第三十八条 区政府各部门、各镇街和其他单位报送区政府的公文应由区政府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按程序送区政府领导签批,带有审批事项的公文,一般应先转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

第三十九条 向区政府报送需要审批的公文,除区政府领导直接交办和必须直接报送的事项外,不得直接报送区政府领导个人,更不得多头呈送。区政府领导收到直接报送要求审批的公文,一般不先作批示,应交区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审核、运转。

第四十条 凡上报区政府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区政府分管区长应签署明确意见、姓名和日期。

第四十一条 区政府印章,须经区长或区长授权副区长同意‌方可用印。区长印章,须经区长或区长授权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同意,方可用印。

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一般不刻制印章。

第四十二条 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区政府及各部门统一使用协同办公系统(非涉密)进行公文传递和流转,提高公文办理效率。

第四十三条 严格控制公文规格和发文数量,行文应当确有必要。例行性和阶段性的工作部署、工作检查或要求下级上报有关情况、数据资料等一般不发正式公文。

第四十四条 凡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均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审修和送审、送签。区政府领导不直接签处未经区政府办公室审理的公文。

第四十五条 以区政府和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由‌主办部门代拟草稿并起草发文说明,代拟稿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区有关政策规定,并由主办部门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协办部门协商会签。‌

第四十六条 未经区政府批准,区政府各部门不得直接向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发布指令性公文,也不得要求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向本部门报送公文,各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室(秘书科、综合科)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区政府各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确需向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文安排部署工作的,应报经区政府分管区长审定同意后,在文中加注“经区政府同意”字样,由区政府授权部门行文。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一般不对外行文,更不得对外发布指示性公文。

第四十七条 公文签发权限:

(一)以区政府名义向市政府和市政府以上国家行政机关报送的请示、报告,以及涉及重大方针、政策的公文,由‌区长签发;

(二)以区政府名义报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由区长签发;

(三)区政府各部门、各镇街、区直有关单位的区管干部行政职务任免公文,由区长签发;

(四)区政府各部门、各镇街、区直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出国(境)的公文,由区长签发;

(五)以区政府名义对外发出的函件,由区长签发;

(六)以区政府名义制发的其他公文,根据公文内容,由区长或区长授权分管副区长签发;内容涉及其他副区长分管范围的,须请其他副区长审签;分管副区长认为必要时,可报请区长签发;

(七)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议定的事项和属于例行批准手续的事项,需以区政府名义行文的,由区长或区长授权副区长签发;

(八)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区政府办公室主任认为必要时,可报请分管副区长或区长签发。

第八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四十八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和,大力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健全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完善各类办事公开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第四十九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区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除依法需要保密外,应按照政务公开相关规定的要求通过政府网站、政府信息查阅点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五十条 区政府及区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在政府网站发布。

第五十一条 区政府要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发布重要政务新闻,通报区政府对重大事项、突发事件、社会关注热点问题的处理情况等。

第五十二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深化审批制度改革,依法精简审批事项,提高审批效率,建立一站式集中审批和网上办理模式,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积极推进电子政务,完善便民服务网络平台。

第九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五十三条 区政府要自觉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认真执行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各项决议,对区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和询问,认真及时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五十四条 区政府要加强同区政协、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和各群众团体的联系,自觉接受民主监督,积极支持区政协参政议政,认真及时办理政协提案。

第五十五条 区政府各部门要依法接受司法监督和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区政府报告。

第五十六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信访制度,高度重视并妥善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区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定期接待群众来访,认真及时处理通过区长公开电话、政府信箱等渠道反映的问题。

第五十七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网络民意,对重大决策方案进行舆情风险研判和评估,对重大决策事项民主决策过程、决策依据、决策出台后的成效和影响,及时通过媒体进行宣传。区政府各部门及各镇街道按照部门职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做好舆情搜集、涉及事项处置和引导工作;对于批评类新闻报道和网上舆情,应当及时主动回应,认真调查整改;对于不实信息要及时予以澄清。

第十章 加强政务督查

第五十八条 区政府办公室对以下重要决策的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一)《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

(二)区政府重要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

(三)以区委、区政府名义下发的涉及全区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文电。

(四)区政府领导要求开展的其他督导检查活动。

第五十九条 重要决策督查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立项通知。区政府办公室对需督查的重要事项应及

时立项,经分管领导审核后通知承办单位。

(二)检查催办。区政府办公室要及时督促了解承办单位的贯彻落实情况。对重要督查事项,区政府办公室应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深入基层督办。

(三)及时办结。各承办单位要明确责任人,采取切实措施,狠抓工作落实,并按时限要求及时上报办理情况。

(四)汇总报告。承办单位上报的贯彻落实区政府重要决策的情况报告,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整理汇总,分送有关领导阅示。

第六十条 收到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领导的批示件,区政府办公室要立即送呈有关领导审阅批示,按照分工转有关部门办理或直接组织办理,除有规定时限要求的外,一般应在 10 天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告批示人。

在办理领导人批示件过程中,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的事项,由主办单位牵头办理,协办单位要积极配合。

第六十一条 区政府领导同志在人民来信上的批示,由区信访局组织办理,并直接向领导反馈结果和答复来信人。以下信函由区政府办公室办理:

(一)区委、区政府领导人的信函。

(二)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工商界人士的信函。

(三)区级及以上领导的信函。

(四)区政府、区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信函。

(五)对政府全局工作有重大影响的信函。

第十一章 加强纪律和廉政建设

第六十二条 区政府及各组成部门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三严三实”“两学一做”学习教育要求,认真执行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有关规定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扎实做好群众工作,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第六十三条 区政府及各组成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六十四条 区政府及各组成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标准,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严格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级政府、部门和服务对象的送礼及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第六十五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第六十六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区政府及各组成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第六十七条 区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到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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