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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兰山区畜禽养殖“三区”划定修订方案的通知
2018-05-09    点击数:  
 索引号  lanshanqulsqzf/2018-0000051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兰山区政府  发布日期  2018-05-09
 成文日期  2018-05-09  效力状态  生效中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临兰政发〔2018〕9号
 标题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兰山区畜禽养殖“三区”划定修订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lanshanqulsqzf/2018-0000051
发布机构: 兰山区政府
公开目录: 区政府文件
发布日期: 2018-05-09
成文日期: 2018-05-09
效力状态: 生效中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临沂市兰山区畜禽养殖“三区”划定修订方案的通知

临兰政发〔2018〕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兰山商城管委会,兰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临沂市兰山区畜禽养殖“三区”划定修订方案》已通过临沂市畜牧局、临沂市环境保护局技术审核,经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第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

2018年5月7日


临沂市兰山区畜禽养殖“三区”划定修订方案


为合理优化畜禽养殖场规划布局,从源头上控制畜禽养殖污染,保障我区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有效保护水资源、生态环境,营造良好人居环境。根据环境保护及畜禽养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结合我区环境实际、管理水平和畜禽承载能力状况,特制定《临沂市兰山区畜禽养殖“三区”划定修订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省、市、区委部署要求,抓住全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和全市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的重大机遇,围绕“畜牧产业振兴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保障有效供给和增加农民收入”这一目标,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构建与生态环境相和谐的畜禽养殖模式。坚持“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加快畜牧业新旧动能转换,充分发挥我区资源优势、产品优势、市场优势,推动全区畜牧业绿色发展、转型升级走在前列。

二、畜禽养殖三区划定原则和依据

(一)划定原则

1、生态环境保护和畜牧业发展相协调原则;

2、节约用地、发展适度规模养殖原则;

3、经济现状与发展规划相结合原则;

4、流域、区域综合考虑,总体协调原则。

(二)划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9、《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10、《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11、《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办发〔2015〕17号)

12、《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7〕48号)

13、《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14、《山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

15、《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16、《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

17、《山东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534-2005)

18、《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

19、《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

三、畜禽养殖三区划定类型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将畜禽养殖区域划分为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适合养殖区。

(一)禁止养殖区(以下简称禁养区),是指兰山区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小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小区)的区域。

(二)限制养殖区(以下简称限养区),指兰山区人民政府依法划定严格限制畜禽养殖场(小区)数量和规模的区域。

(三)适合养殖区(以下简称为适养区),是指除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的符合发展规模养殖要求的其它区域。

四、畜禽养殖三区划定区域

(一)禁养区

1、兰山、银雀山、金雀山、柳青四个街道办事处,白沙埠镇文化路以南、枣园镇永安路以南、义堂镇戈九路以东、经开区区戈九路以东整片区域;临沂祊河省级湿地公园(小戈庄河西橡胶坝至花园村橡胶坝)、兰山柳青河省级湿地公园(西北起西外环路,东南至长春路柳青河中桥,主要包括柳青河及其支流河道、水系绿化带和龙王河两侧的万亩荷塘)规划区内。

2、距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的建成区(含白沙埠镇高铁片区)边线至200米以内;农村社区、村庄等居民集中居住区的建成区边线以内。

3、饮用水源一级和二级保护区陆域范围、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刘庄水库一级、二级保护区外延200米内。

4、沂河、祊河、柳青河、涑河、陷泥河、青龙河、孝河、蒙河、方城河等辖区内主要河流的河堤内侧距养殖场中心200米以内。

5、G205、G206、G327、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中线外延200米以内。

6、生态红线管控区、永久基本农田及城市发展边线以内。

7、其他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的禁止养殖区域和省、市人民政府依法规定的禁止养殖区域。

(二)限养区

1、白沙埠镇文化路以北、枣沟头镇永安路以北至玉平连接线(含半程镇),汪沟镇229省道以南,方城镇汶泗路以南、方蒋路以西区域。

2、距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的建成区边线200至500米以内;农村社区、村庄等居民集中居住区的建成区边线至200米以内。

3、沂河、祊河、柳青河、涑河、陷泥河、青龙河、孝河、蒙河、方城河等辖区内主要河流距河堤内侧200-500米区域;刘庄水库保护区外200-500米内区域。

4、G205、G206、G327、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中线外延200-500米内。

5、限养区和禁养区发生区域重叠的,其重叠区域按禁养区管理。

(三)适养区

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区域为适养区。

五、畜禽养殖三区环境管理要求

(一)禁养区:在禁养区内,不得新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已经建成的,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限期关闭或者搬迁。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及风景名胜区核心区外的缓冲区域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

(二)限养区:在限制养殖区内,严格控制畜禽养殖场区的数量和规模,不得新建小型畜禽养殖场(小区)。已建成的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应符合《山东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不达标准的由所在镇街、经济开发区责令限期治理,治理后仍达不到标准的限期关闭或搬迁。

(三)适养区:在畜禽养殖适养区内从事畜禽规模养殖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估,其污染防治措施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设施设备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产使用,其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处理利用设施设备必须符合生产能力。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部门协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增强主动意识,加强沟通,相互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及时研究解决方案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限养区和适养区内,新建畜禽养殖场(小区),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及“三同时”制度。对既有的畜禽养殖场区要落实粪污处理利用措施,对不达标的限期治理;积极推广应用养殖场除臭等畜牧生产新技术。

(二)明确职责分工。各镇街、经济开发区要制定(修订)辖区内的畜禽养殖三区划定方案,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辖区内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小区)的关停、搬迁,加大巡查力度,防止复养现象的发生。环保部门负责规模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落实环评制度等。畜牧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指导规模养殖场(小区)的合理选址布局和生态养殖技术推广,做好养殖场(小区)备案和动物防疫条件监管。住建、发改、财政、国土、农业、林业、水利、交通运输、旅游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协助做好本方案的实施工作。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镇街、经济开发区及区直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加强对畜禽养殖三区划定方案的宣传报道,对违法建设、治污设施不到位、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养殖场(小区)给予公开曝光;对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生态循环养殖典型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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