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兰山区人民政府
简体 繁体
网站支持IPv6 公共数据开放 智能问答 无障碍阅读 长者模式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的意见
2018-05-31    点击数:  
 索引号  lanshanqulsqzf/2018-0000013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兰山区政府  发布日期  2018-05-31
 成文日期  2018-05-31  效力状态  生效中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临兰政发〔2018〕7号
 标题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的意见
索引号: lanshanqulsqzf/2018-0000013
发布机构: 兰山区政府
公开目录: 区政府文件
发布日期: 2018-05-31
成文日期: 2018-05-31
效力状态: 生效中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的意见

临兰政发〔2018〕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兰山商城管委会,兰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加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司法机关的协作配合,切实提高综合执法效率和执法能力,深入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和《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兰办发〔2017〕10号),按照“边界清晰、责任明确、机制完善、协作高效”的原则,结合全区工作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明确职责权限,加强协作配合

(一)明确部门职责权限。各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合理划分职能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职责权限,妥善处理好职能划转后监管与处罚的关系,切实构建事前预防、事中检查、事后查处有机结合的长效监管机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源头监管,依法履行政策制定、审查审批、监督管理、协调指导、违法行为事前事中巡查发现等职责,不得以行政处罚权划转为由放弃监管职责,要加强对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相关执法工作的支持、监督和协作;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主动加强与职能部门配合,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职责。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监管分工,按照《关于印发兰山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职责分工办法的通知》(临兰政办发〔2018〕23号)确定,对监管职责分工不明确的,由区编办进行协调;协调不一致的,由区编办提出处理意见,报区政府作出决定。对行政执法发生争议的,由区法制部门进行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法制部门提出意见,上报区政府裁决。

(二)落实镇街道(经开区)管理责任。按照“重心下移、属地管理”的原则,镇街道(经开区)以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的名义统筹协调辖区内的执法力量,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同时,通过提升服务、加强调解等方式主动监管,对涉及面广、矛盾冲突多、社会敏感度高的问题,要及时预防控制,防止多度依赖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

(三)建立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机制。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与公安、检察、法院等司法机关建立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无缝对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不得以罚代刑。

二、健全工作机制,完善相关制度

(一)建立综合行政执法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主要研究解决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需要协作配合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综合行政执法中遇到的重大疑难事项,协调推进重点联动执法工作等。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区编办、区法制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民政局、区住建局、区水务局、区食药监局、区民宗局、区旅游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科技局、兰山公安分局、兰山环保分局、兰山规划分局、商城规划分局等部门组成。联席会议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召集人,区法制办主任、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任副召集人,必要时召集人可委托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等召集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须确定1名分管领导及1名联络员,负责信息沟通、部门函件往来等日常工作联系。

联席会议形式分为例行会议和专题会议。例行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参会单位为全体成员单位,并可视情邀请其他相关单位参加。办公室于会前5个工作日向各成员单位征集有关议题并进行初步协调,难以解决的,报联席会议召集人、副召集人审定后上会讨论。专题会议不定期召开,由各成员单位根据工作实际需要提出议题并提交联席会议办公室,经联席会议召集人或副召集人审定后召集会议。专题会议可以根据议题情况确定参加单位。

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会议纪要的整理、印发等工作,由联席会议召集人签发。有关单位须严格按照会议纪要,积极贯彻落实议定后交办的各项工作。

(二)建立综合执法基层联合执法制度。镇街道(经开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履行主体责任。镇街道(经开区)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对辖区内违法案件进行统筹协调,及时组织辖区内综合执法、市场监管、食药监、公安等部门派驻执法机构执法力量,开展联合执法。对联合执法工作组织不力,导致辖区内执法工作受到影响的,将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三)建立综合执法案件移送制度。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纳入综合行政执法范围后,应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建立案件移送制度。

1.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履行监管职能过程中发现涉及划转事项的违法行为时,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处理:

(1)发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取得本部门行政许可后,未按照行政许可规定的内容、范围、方式、期限等从事有关活动,或已经不再符合相关行政许可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的,应当通知当事人整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相应行政处罚条款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2)发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未依法取得本部门行政许可,擅自从事有关生产、经营或其他活动的,应当根据本部门的行政许可要求和程序,及时通知当事人改正,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3)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违法案件查处终结前,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暂停办理案件相关许可或许可变更手续;违法案件查处终结后,当事人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的后续情况,应当按照信息共享制度的相关要求抄告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2.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划转行政处罚事项的范围内,积极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及时立案调查违法行为并实施相应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在履行上述行政执法职责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的,按照下列要求分别处理:

(1)发现违法行为涉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内容,需要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协助调查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予配合;对发现违法行为,需要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配合取证、认定、鉴定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须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材料,出具法律依据、书面意见和相关证据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因特殊情况需延期的,应当事先告知。

(2)发现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处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违法行为,应当主动调查取证并依法独立实施行政处罚。

(3)发现其他违法行为,不属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处罚职权范围的,须在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证据材料移送有关部门。

(4)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违法案件查处终结后,应当将违法案件处理结果,按照信息共享制度的相关要求反馈给移送部门。

(5)案件移送的其他情形,包括:①对于历史遗留问题,在移送前,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进行充分协商后,按照协商结果处理;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根据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直接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或者再移送其他部门;③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因案件管辖问题发生争议的,应充分协商;协商未果的,由区编办认定,无法认定的由区编办提出处理意见,报区政府作出决定。

3.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互相移送案件时,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齐全、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移送的案件应当经部门负责人批准方可移送。移送的案件材料应当包括:

(1)涉嫌违法案件移送函;

(2)案源材料(包括现场检查记录、举报投诉材料等);

(3)初步证明违法行为的法律依据及相关证据材料;

(4)依法需通知当事人自行整改作为行政处罚前置程序的整改情况;

(5)其他需要移送的材料。

4.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收到移交函回执之日(逾期不回执的以发出移交函后一个工作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移送部门是否受理。受理的,应当将受理结果及时抄告移送部门;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移送部门并说明理由。

(四)建立综合执法首问责任制度。对于涉及划转行政处罚事项的举报、投诉、信访,应当适用首问责任原则,由率先接到举报、投诉、信访的部门予以受理。

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受理的举报、投诉、信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进行初步调查核实。经初步核实未发现违法行为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直接答复举报人、投诉人或信访人;经核实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立案处理。

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的举报、投诉、信访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进行初步调查核实。经初步核实未发现违法行为的,由该部门直接答复举报人、投诉人或信访人;经核实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按照案件移送制度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履行监管职能过程中发现涉及划转事项的违法行为时的有关规定办理。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举报、投诉、信访,需要移送案件的,按照案件移送制度相关规定办理。涉及划转行政处罚事项的举报、投诉、信访,由最终办结部门负责向举报人、投诉人或信访人进行答复。

(五)建立综合执法信息共享制度。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履行各自职能过程中,应当互相通报、共享各类行政执法信息。

以下行政执法信息属于共享范围:

1.涉及划转行政处罚事项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国家标准等更新情况;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上级部门有关划转事项的规范性文件;

2.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有关划转事项的行政决定,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备案、行政确认等;

3.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密切相关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决定及执行情况;

4.与综合执法相关的统计分析数据;

5.划转行政处罚事项的自由裁量标准;

6.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各类行政执法工作流程;

7.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履职过程中收集、掌握、制作的涉及综合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各类动态信息,包括监督检查记录、执法工作简报等;

8.举报、投诉、信访案件的受理与处理情况;

9.其他需要共享的执法信息。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方式互通信息:

1.采取各种网络信息技术手段互通信息;

2.部门之间抄告、移送;

3.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主动采集、整理。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需要互通的行政执法信息,原则上自信息形成当日内互通,因收集、整理等原因无法于当日互通的,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超过5个工作日。各有关部门须明确1名分管领导和1名信息联络员,负责行政执法信息共享的各项工作。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因行业管理、统计分析、档案管理、上级督查考核等实际工作,需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提供相关行政处罚数据材料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须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给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予以配合,提供查阅、复制相关材料的方便。除法定事由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拒绝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查询所需的信息资料,并不得收取费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不得泄露信息资料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内容。

(六)建立综合执法保障制度。镇街道(经开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统筹协调辖区内综合执法工作,并在日常办公、装备配套、工作补贴等方面给予综合行政执法中队财力支持;落实综合执法公安保障机制,对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依法行使综合行政执法权的人员,公安机关要及时依法作出处理;综合执法协作配合相关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保障,协作配合中需要检验、检测、鉴定的,属于区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出具的,应免收费用,属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费用由区财政保障。

(七)建立综合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有关协作配合制度规定的单位和人员,影响工作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综合行政执法的协作配合是否顺畅,直接关系到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成败。各镇街道(经开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工作,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分管负责人为副组长,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推进小组,研究制订具体配套措施,协调处理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扎实推进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

(二)落实工作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要围绕全局,主动作为,明确各自工作目标、任务,积极开展对接,不断完善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机制,充分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区监委、编办、法制办等部门要对全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强化责任追究,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三)开展宣传教育。宣传部门要通过各类新闻媒体,全方位、多角度的宣传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营造改革氛围,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认同感。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宣传推介改革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好事迹,以典型引路,以榜样育人,推动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不断迈上新台阶。

(四)完善经费保障。建立和完善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经费保障机制,将评估、鉴定检测、强制执行、执法装备等费用纳入区财政预算,简化审核环节,畅通资金渠道,确保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顺利推进。


附件:兰山区综合行政执法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

2018年5月31日


附件


兰山区综合行政执法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集 人:桑立杰 区委常委、区政府党组成员、临沂工业园区管委会主任

副召集人:苗润华 区政府办公室党组成员、法制办主任

刘新坤 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王金锋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

成 员:陆洪强 区编办副主任

王绘萍 区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汤有秀 区民政局副局长

许延山 区住建局主任科员

王沂棱 区水务局副局长

李 强 区食药监局副局长(食安办副主任)、食品药品稽查大队大队长

徐立志 区民宗局副局长

刘正兴 区旅游局副局长

韩其琛 区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刘慧群 区地震办主任

夏继宝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副局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

丁雪健 兰山公安分局党委委员、指挥中心主任

张 宁 兰山环保分局副局长

宋永涛 兰山规划分局副局长

尤洪根 商城规划分局副局长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王金锋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夏继宝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下载Word】 【下载PDF】
关闭窗口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