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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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06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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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的实施意见 临兰政发〔2016〕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商城管委会,工业园区管委会: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4〕60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5〕20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的实施意见》(临政办发〔2015〕44号)已公开发布。现就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全区部门统计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明确部门统计职责 政府各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综合协调本部门、本系统及行业管理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的统计工作,并接受本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的业务指导。主要职责:制订本部门、本系统统计调查计划;完成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开展统计分析、咨询和监督;制定统计资料管理办法,依法管理统计调查表和统计资料;向上级领导机关和本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报送和提供统计资料,包括准确及时向同级统计机构报送部门统计报表中的全部数据以及经依法审批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调查结果,提供宏观管理和国民经济核算所需要的财务、统计、业务资料,提供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发布统计公报、编印统计年鉴等所需资料,提供党委、政府和上级部门安排政府综合统计机构调度、整理的有关资料,提供基本单位名录库基本资料等;监督检查本部门、本系统内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协助本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法行为;组织实施本部门、本系统的统计人员教育、培训,对本部门统计人员进行考核和奖励等。 二、依法开展部门统计 (一)规范统计标准使用。部门统计调查应当优先使用国家统计标准;无国家统计标准的,可以使用经依法批准的部门统计标准。 (二)依法设立统计调查项目。各部门设立统计调查项目,要依法向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申请批准,不得擅自设立或使用失效的统计调查项目。统计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的,报本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备案;统计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本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审批。各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要对部门统计调查项目设立的合法性进行检查,建立动态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库并定期公示。 (三) 严格遵守统计法律法规。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统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搜集、报送统计资料的法定职责和义务,不迟报、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要求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加强对基层单位依法开展部门统计的指导,对于基层单位拒不提供统计资料、弄虚作假、人为干扰统计数据等违法行为,应联合政府综合统计机构依法查处;对严重违法的企业单位,在依法查处的同时,依据《国家统计局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予以公示。 三、扎实推进全行业统计 各部门要在做好本部门、本系统统计工作基础上,进一步树立向全行业统计转变的观念,扎实推进全行业统计工作。对涉及联网直报的行业,有关部门要配合做好规模以上、限额以上或有资质企业的联网直报统计工作,协助政府综合统计机构摸清联网直报企业名录,及时将符合直报要求企业纳入联网直报;对规模以下、限额以下或不够资质的非联网直报企业,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村(居)委会等不能联网直报的组织机构,要采取多种方法获取统计调查资料。对不涉及联网直报的行业,有关部门要完善统计调查制度,及时了解行业发展动态。对存在部门管理交叉的行业,有关部门要在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的指导下明确责任,杜绝重报、漏报现象,确保部门间行业统计的无缝对接。 四、加强信息平台建设 机构编制、民政、税务、工商、质监等部门要按月向同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提供本部门掌握的单位行政登记资料,建立联网交换数据实时交换平台,及时维护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政府综合统计机构依据有关部门职能和调查需要,通过签订部门间协议,依法授权其使用国家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或依法提供名录信息查询服务。要进一步规范部门统计数据上报渠道,在保证数据安全的前提下,逐步建立部门统计数据网络上报平台,适时实行部门数据联网直报。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数据库建设的技术标准,以及查询、交换和访问授权等信息共享方式的标准规范, 实现部门业务数据与平台统计数据的实时更新。发改、经信、住建等部门要及时将亿元以上新开工项目相关审批资料提供给综合统计机构,确保及时纳入投资项目统计数据库,及时加载到亿元以上新开工投资项目监测平台;有关部门要按月向政府综合统计机构提供全区的地区生产总值核算资料。 五、提高部门统计数据质量 政府综合统计机构每年都要抽取一定数量的报表单位开展集中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国家、省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国家、省、市统计制度方法的执行情况;部门统计数据报表制度完成情况;统计数据质量情况;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情况;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等。建立健全涵盖部门统计调查各环节、各岗位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明确部门统计数据主体责任,构建覆盖全面、基础扎实、程序规范、责任明确的统计数据质量控制体系。明确部门统计调查管理责任,部门领导对本部门公布、报出的统计数据质量负主体责任,对本系统及行业管理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统计数据质量负有监督检查责任。 六、依法依规公布统计数据 各部门经过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除依法应当保密的数据外,其余应按照规定以本部门名义对外公布,并及时抄送同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部门统计数据的公布,由部门综合统计机构或统计负责人归口管理,或者由部门综合统计机构或统计负责人会同有关机构共同管理。各部门拟公布统计数据,要事先主动与本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协调衔接,特别是各部门与政府综合统计机构掌握的数据有交叉的,以及涉及全区某一方面或某一行业、 对区域经济社会有影响的统计资料,要与本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公布。 七、提升部门统计数据质量 将部门统计工作纳入全区年度科学发展综合考核体系。综合统计机构要认真履行组织领导和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统计工作的职责,提高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水平,牵头组织好对部门单位统计工作的年度考核。各部门、单位要认真执行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有关规定,明确分管负责人、机构和负责人员。统计职能由多个内设机构承担的部门,要明确统一组织协调统计工作的机构,负责本部门统计工作的归口管理。要健全组织网络和各项制度,配强统计人员,保持人员相对稳定,加强业务培训,在业务经费和办公条件等方面给予保障。坚持部门统计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部门联席会议,集中分析有关行业发展情况,协调解决统计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附件:1.2016年兰山区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目标要求 2.2016年兰山区部门统计工作考核表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 2016年4月1日 附件1: 2016年兰山区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目标要求 一、组织领导(15分) 1.各部门应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把统计工作的发展纳入部门事业发展规划,保障工作经费,逐步实现统计工作规范化,5分。 2.有本部门单位的统计工作制度,5分。 3.各部门应制定本部门单位的统计工作规划或工作计划,5分。 二、机构设置(15分) 1.各部门设立或指定综合统计机构,有办公场所,有统计负责人,根据本部门工作需要配备专(兼)职统计人员,10分。 2.各部门要配备与统计工作相适应的办公设备,如电脑、电话、打印机等,5分。 三、档案资料(15分) 1.各部门应设置档案室,有专(兼)职档案管理员,5分。 2.档案室应配备档案橱等相关档案储存管理的硬件设施,5分。 3.及时整理各业务科室档案,规范入档,5分。 四、规范化建设(15分) 1.向区统计局报送部门统计规范化单位申请认定表,5分。 2.被市、区统计局复核认定为区部门统计规范化单位,10分。 五、数据的调查、使用与发布(40分) 1.各部门应如实向政府统计部门提供本部门的统计数据,10分。每有一次不及时报送扣5分。 2.各部门开展统计调查项目,须报区统计局备案,4分。每有一次未备案扣2分。 3.科学发展综合考核指标责任单位,每季度与区统计局沟通指标完成情况,16分。每少一次扣4分。 4.各部门统计数据对外发布,必须与统计部门核实并经区级有关领导签批,未经审核签批,不得对外公布、提供使用,10分。每有一次未经同意对外公布或提供与政府统计部门不一致的数据扣5分。 附件2: 2016年兰山区部门统计工作考核表
单位: 时间:
说明:本次考核共100分,得分情况按比例计入区科学发展综合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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