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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7-01-09    点击数:  
 索引号  00422897-7-04_A/2017-0116003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兰山区政府  发布日期  2017-01-09
 成文日期  2017-01-09  效力状态  生效中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临兰政发〔2017〕1号
 标题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
索引号: 00422897-7-04_A/2017-0116003
发布机构: 兰山区政府
公开目录: 区政府文件
发布日期: 2017-01-09
成文日期: 2017-01-09
效力状态: 生效中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

临兰政发〔2017〕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兰山商城管委会,临沂工业园区管委会:

为加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力度,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区域金融稳定,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5〕59号文件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6〕8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临政发〔2016〕27号)要求,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省市有关部署要求,按照“开正门、关后门、堵斜门”的工作思路,坚持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加大防范预警、案件处置、宣传教育等工作力度,完善防打结合、打早打小、综合施策、标本兼制的长效机制,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金融风险底线。

二、任务分工

(一)完善监测预警体系。

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作用,组织力量深入村、社区开展防范预警工作,密切关注辖区内参与非法集资人员的动向,及时发现非法集资线索,及早介入、妥善处置,将非法集资风险隐患化解在基层。(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

探索建立群众自动自发、广泛参与的防范预警机制,充分发挥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制度作用,强化正面激励,加大奖励力度,鼓励群众参与,夯实防范预警的基础网络。做好举报群众的信息保密、人身安全等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区金融办、兰山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法院等相关部门负责)

(二)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负责”,按照监管与市场准入、行业管理挂钩原则,加强日常监管,确保非法集资监管不留真空。对需要市场准入的行业领域,由准入监管部门负责本行业、本领域非法集资的防范预警;对无需市场准入许可,但有明确主管部门指导、规范和促进的行业领域,由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本行业、本领域非法集资的防范预警;对没有明确主管、监管部门的行业领域,由金融、工商、宣传等部门分别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日常监督管理和相关风险的防范预警。(区委宣传部、区工商局、区金融办等相关部门负责)

加大重点领域监管和风险防控力度,密切关注投资理财、非融资性担保、P2P 网络借贷等风险易发多发领域,以及投资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民办教育机构、养老机构等新的风险点,加强风险监控。(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农业局、区林业局、区工商局、区金融办、区供销社等相关部门负责)

对一般工商企业,综合运用信用分类监管、定向抽查检查、信息公示、风险警示约谈、市场准入限制等手段,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和对失信主体的联合惩戒,探索建立多部门联动综合执法机制。(区发改局、区工商局、兰山公安分局、区审计局、区金融办、市区国税局、地税分局等相关部门负责)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非法集资主体(包括法人、实际控制人、代理人、中间人等)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和信用记录,并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区发改局、区工商局、兰山公安分局、区法院等部门负责)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负责)

(三)依法妥善处置案件。

按照统一指挥协调、统一办案要求、统一资产处置、分别侦查诉讼、分别落实维稳的工作原则,加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指挥、指导和监督,科学制定处置政策措施,依法妥善处置重大非法集资案件和跨区域案件。案件涉及多个镇街道的,牵头镇街要积极落实责任,依法合规、公平公正地制定统一处置方案,加强与其他涉案镇街的沟通协调,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协办镇街、参与单位要主动配合,履行协作义务,形成工作合力。(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兰山公安分局、区法院、区检察院、区维稳办负责)

保持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的高压态势,充分调动公安等执法部门及基层组织力量,摸排非法集资线索,做到打早打小,提高案件侦办效能。依法妥善处置涉案资产,最大限度减少集资参与人损失。(兰山公安分局、区法院、区检察院、区金融办等相关部门负责)

认真落实维稳属地责任,畅通群众诉求反映渠道,引导涉案群众依法依规维权。(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区信访局、区维稳办负责)

(四)加大宣传教育力度。

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各类媒介,以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深入开展进机关、进工厂、进学校、进家庭、进社区、进农村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宣传教育的广泛性、针对性、有效性。充分发动村、社区等基层组织,发展培训义务宣传员,贴近群众、贴近生活地进行宣传教育。(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区委宣传部、区电视台、区金融办、兰山公安分局、区司法局等相关部门负责)

做好“四类人群”的宣传教育,即加强对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员工特别是基层代办员的宣传教育,严防工作人员参与非法集资;加强对大学生特别是应届毕业生的宣传教育,严防大学生为涉嫌非法集资机构打工;加强对老年人的宣传教育,将防范识别非法集资的知识宣传贯穿到“为老服务”工作中,做好老年人的提醒工作;加强对公务人员的宣传教育,严防公务员涉及非法集资。(区金融办、区教育局、区老龄委、区民政局等相关部门负责)

加强广告监测和检查,严厉查处含有“保证性承诺”、“明示或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违法内容的投融资类广告,并依法严肃查处曝光广告的发布者、经营者。强化媒体审查和自律责任,自觉封堵涉嫌非法集资的资讯信息,净化社会舆论环境。(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区工商局、区委宣传部等相关部门负责)

组织指导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张贴警示标识,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宣传引导,督促指导有关机构主动识别、坚决抵制通过网络传播、印刷张贴、电话推销、举办推介会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宣传的行为,阻断非法集资传播渠道。(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区委宣传部、区金融办等相关部门负责)

三、有关要求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镇街、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从保持经济平稳发展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出发,加大工作力度,建立长效机制,凝聚工作合力。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对本辖区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切实加大对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人力、物力、财力支持,为承担组织协调、日常监管、刑事打击等工作的部门提供有力保障,相关工作经费要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区直有关部门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抓好相关任务分工的贯彻落实。

(二)完善工作机制。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完善推进机制,强化部门联动,积极推进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要完善工作推进机制,落实职责分工,优化工作程序,强化制度约束,提升工作质效。各相关成员单位要定期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风险形势、存在问题和工作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研究分析,做好情况通报。

(三)强化督导考核。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大工作督导力度,对工作力度不大、进展缓慢的,通过通报、约谈、警示、挂牌督办、黄牌警告等方式,督促其限期整改;对因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引发重大非法集资案的,要依法依规严肃问责。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要研究建立目标责任制,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内容,明确任务,压实责任,奖优罚劣。要加强对领导干部参与民间经济金融活动的规范约束,严厉查处公务人员、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组织、从事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便利的行为。

(四)深化金融改革。各镇街、各部门单位要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同时,深入推进金融改革发展,规范金融运行管理,清除非法集资生存土壤。要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融资健康发展,规范发展地方金融组织,拓宽民间投融资渠道,引导民间资本实现有序流动。要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水平,完善金融市场体系,大力发展普惠金融,有效增加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资金供给。要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完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营造诚实守信的金融生态环境。

各镇街、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落实本意见提出的各项任务,结合本辖区、本部门单位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抓好推进落实。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督促检查本意见落实情况,重大事项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

2017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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