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公职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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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30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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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 关于建立公职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 临兰政发〔2017〕18 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兰山商城管委会,临沂兰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30号)精神和省、市部署要求,充分发挥公职律师在服务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推进法治兰山建设中的积极作用,结合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遵循法治建设规律和律师工作特点,从实际出发积极推行公职律师制度,提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水平,促进依法办事,为我区改革、发展、稳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和法治保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持党的领导,选拔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法律专业人才进入公职律师队伍。 (三)目标任务。2017年底前完成我区公职律师设立工作。 二、公职律师工作职责 (四)我区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中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向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自愿报名,经审查,择优选拔成为我区公职律师人选,并向司法行政部门申办公职律师证书。 (五)公职律师履行下列职责: 1.为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 2.参与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党内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 3.参与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以党政机关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 4.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 5.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 6.区委区政府确定的其他职责。 (六)公职律师可以受所在单位委托,代表所在单位从事律师法律服务。公职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律师法等规定的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方面的律师执业权利,以及律师法规定的其他权利。 (七)公职律师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区委、区政府及所在单位以外的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 鼓励和支持公职律师积极参与社会法治宣传、法律咨询等公益法律服务工作。 (八)公职律师接受所在单位的日常管理,接受政府法制机构统一安排调度,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的资质管理和业务指导。 三、完善管理体制 (九)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公职律师的业务管理,建立健全公职律师工作规则和培训、考核、激励机制,充分发挥公职律师作用。 (十)司法行政部门履行对公职律师的监督指导职责,对违法执业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十一)律师协会承担公职律师的业务交流指导、律师权益维护、行业自律等工作,对违规执业行为按照行业规则予以行业惩戒。 (十二)公职律师工作经费列入部门预算,为公职律师开展工作提供必要保障。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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