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全区建立殡葬救助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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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29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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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临沂工业园区管委会:
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建立殡葬救助制度的通知》(临政办发〔2012〕89号),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区社会救助体系,切实减轻困难群众的丧葬负担,经研究,确定在全区建立殡葬救助制度,免除城乡困难居民的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殡葬救助范围 具有兰山区常住户口的城乡困难居民(低保户家庭成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等)。 二、免除殡葬基本费用项目 (一)遗体运输费(普通车辆); (二)遗体冷藏费(3日); (三)遗体火化费(普通火化炉); (四)骨灰寄存费(1年)。 三、救助程序 (一)救助对象死亡后在临沂市殡仪馆火化遗体的,丧事承办人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救助对象的死亡证明和有关证件及基本殡葬服务收费发票,到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工业园区民政机构审核报销。 (二)救助对象在兰山区以外地区死亡并就地火化遗体的,丧事承办人应持第(一)款规定的材料,以及有效的遗体火化证明、收费票据,到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工业园区民政机构申请办理基本殡葬救助。 (三)救助对象在兰山区死亡但在兰山区以外地区火化遗体的,不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 四、补助渠道 殡葬救助所需费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救助对象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工业园区财政负担。 五、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殡葬救助是社会救助工作的重要内容。建立殡葬救助制度是区委、区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具体体现,是维护困难群体基本殡葬权益的重要举措。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加强民生工程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殡葬救助制度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殡葬救助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二)明确职责,规范操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建立完善殡葬救助的申请、审核、审批及财政补助等有关操作规程,确保殡葬救助工作程序严格规范。各镇街道、工业园区要将殡葬救助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证足额、及时划拨,要主动加强对殡葬救助政策的宣传,严格审核把关,积极做好殡葬救助工作。 (三)积极创新,完善政策。殡葬服务涉及千家万户,是一项基本的公共服务。有条件的地区,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和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积极创新,先行先试,探索建立普惠性殡葬惠民政策,逐步免除辖区内所有居民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实现本地区基本殡葬服务均等化。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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