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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兰山区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4-01-22    点击数:  
 索引号  00422897-7-02_Z/2015-0202031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兰山区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4-01-22
 成文日期  2014-01-22  效力状态  生效中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标题  关于印发兰山区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00422897-7-02_Z/2015-0202031
发布机构: 兰山区政府办公室
公开目录: 区政府办文件
发布日期: 2014-01-22
成文日期: 2014-01-22
效力状态: 生效中

 

临兰政办发〔2014〕1号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兰山区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兰山商城管委会,临沂工业园区管委会:

  兰山区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月6日

兰山区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快完善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3]13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我区居民基本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和任务目标
  (一)基本原则。坚持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引导居民普遍参保;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二)任务目标。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其他资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二、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三、基金筹集
  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其他资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全区统一设为每年100元、3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2个档次。其中,100元档次只适用于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的最低选择。除100元档次外,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个人年缴费额不得超过最高缴费档次。我区集中缴纳时间为每年的第一季度,每年的3月底前各镇(街)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资助必须到位
  区政府根据国家、省、市规定和经济社会发展及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标准。
  (二)集体补助及其他资助。有条件的村(居)集体应当对本村(居)居民参保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居)民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的资助额之和不得超过最高缴费档次。
  (三)政府补贴
  1.基础养老金。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资金由中央、省、市、区财政共同承担,中央和省财政承担80%,市级财政承担4%,区级财政承担16%。

2.缴费补贴。区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适当补贴,缴费即补。选择缴费标准600(含600元)元以下标准的,给予30元补贴;选择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的,给予35元补贴;选择2000(不含2000元)元以上的给予40元补贴,所需补贴资金由区财政承担。

3.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的补贴。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市、区政府为其代缴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市级财政承担20%,区级财政承担80%,区财政同时承担30元缴费补贴。
  四、建立个人账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提供的资助,以及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其中缴费补贴在个人账户中要单独记录。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息。
  五、养老金待遇
  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我区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目前按省、市统一标准执行,今后区政府将根据经济发展、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对连续缴费15年以上的每增加一年,加发基础养老金2元。基础养老金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区财政承担。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除缴费补贴外,依法继承;缴费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领取人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相关人员在待遇领取人死亡后30日内办理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的,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600元。所需资金市财政承担100元,其余由区财政承担。
  六、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年满60周岁、按规定参保、未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居民,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不用缴费,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45周岁以上(不含45周岁)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允许补缴,但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得超过15年;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补缴部分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

重度残疾人可申请提前领取养老金,具体领取办法按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七、基金管理和监督

(一)基金管理。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单独记账、独立核算,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基金暂由区级政府管理,逐步提高管理层次。
  (二)基金监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居民养老保险各项规章制度,规范业务流程,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实时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确保基金安全。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村(居)委会每年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居民的养老金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八、相关制度衔接
  尚未达到领取养老金待遇条件的人员应继续缴费。已经按政策领取养老金待遇的人员,继续领取养老金待遇。
  复退军人回乡后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军龄视同缴费年限。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等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等制度的衔接,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九、保险关系转移
  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缴费期间跨地区转移,可将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随户籍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标准核算,并享受相应待遇;参保人员达到养老金待遇领取年龄,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在原参保地领取养老金待遇。
  十、经办管理服务
  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准确记录居民参保缴费、领取养老金待遇情况,为居民提供政策和业务办理咨询,为参保人建立档案并长期妥善保存。建立统一的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将其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积极推行社会保障卡,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合作,完善村(居)金融便民服务网点建设,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养老金待遇和信息查询等。加强经办能力建设,建立统一的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完善工作设施,根据服务对象的数量充实工作力量,确保工作经费。加强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平台建设,明确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职责。加强协办员队伍建设,切实解决必要的工作经费。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是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举措,是直接关系广大居民切身利益的重大民生工程。区政府将加强对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监督与考核,每参保1人,将给予2元的工作补助,补助经费由区财政承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履行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财政等部门做好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综合协调等工作;发展改革、公安、民政、人口计生、残联等部门、单位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做好相关工作。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引导适龄居民积极参保续保,提高居民养老保险的保障水平。

本方案自2014年1月起实施。《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山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临兰政办发[2011]1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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