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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的通知
2014-03-27    点击数:  
 索引号  00422897-7-02_Z/2015-0202024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兰山区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4-03-27
 成文日期  2014-03-27  效力状态  生效中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标题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的通知
索引号: 00422897-7-02_Z/2015-0202024
发布机构: 兰山区政府办公室
公开目录: 区政府办文件
发布日期: 2014-03-27
成文日期: 2014-03-27
效力状态: 生效中

临兰政办发〔2014〕13号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兰山商城管委会,临沂工业园区管委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13 号,以下简称《办法》)和《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的通知》(临政发〔201215 号),进一步加强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监管工作,确保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从源头上减少或消除事故隐患,保障安全生产,现就做好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监管范围

依据《办法》第七条和第四十条规定,根据建设项目的建设性质、规模、危险程度和事故状态下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程度,明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的范围。

(一)非煤矿山建设项目

1. 地下和露天开采矿山、地质勘探等建设项目应进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2. 矿泉水、地热和砖瓦生产建设项目只进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二)生产、储存危险物品建设项目

1.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按照省安监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鲁安监发〔2008〕2 号)的规定执行。

2. 新建和易地改、扩建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在原厂区或仓库区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只进行设计安全审查和竣工验收。

3. 其他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的新建和易地改、扩建项目,应进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在原厂区或仓库区内进行改、扩建项目只进行设计安全审查和竣工验收。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使用危险物品为生产原料以及设施、设备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

新建和易地改、扩建项目应进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在原厂区内进行改、扩建项目只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四)黑色及有色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新建和易地改、扩建项目应进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在原厂区内进行改、扩建项目只进行设立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五)化工(不包括危险化学品,下同)、建材、轻工等行业的重大建设项目(投资总额在5000 万元及以上的项目)

1. 化工项目。新建和易地改、扩建项目应进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在原厂区内进行改、扩建项目只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2. 建材项目。(1)新建和易地改、扩建的水泥、平板玻璃(玻璃纤维)、建筑陶瓷项目应进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2)在原厂区内进行改、扩建水泥、平板玻璃(玻璃纤维)、建筑陶瓷项目只进行设立安全审查和竣工验收。(3)在原厂区内进行水泥、平板玻璃(玻璃纤维)、建筑陶瓷项目之外的其他改、扩建项目只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3. 轻工项目。(1)新建和易地改、扩建的造纸、酒类制造、日用玻璃、食品加工及发酵项目应进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2)在原厂区内进行改、扩建造纸、酒类制造、日用玻璃、食品加工及发酵项目只进行设立安全审查和竣工验收。(3)在原厂区内进行造纸、酒类制造、日用玻璃、食品加工及发酵之外的其他改、扩建项目只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六)其他建设项目

《办法》第七条规定的非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设立备案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备案。

二、审查备案

(一)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审查

重点监管建设项目投资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应严格按照《办法》规定向安监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有关资料。安监部门接到申请和有关资料后,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定,分别对建设项目的安全可靠性、设立安全评价报告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和投入生产(使用)的安全生产条件等进行审查,作出通过或者不通过审查的决定。重大事项应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确定。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意见书有效期为2年,自安监部门决定之日起计算。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文件自动失效。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未通过的,投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再次向安监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经过整改的申请文件、资料,重新履行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程序。

1. 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是指在建设项目设立阶段,由安监部门对建设项目的设立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的审查。凡应进行设立安全审查的项目,投资建设单位应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对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形成安全生产条件论证报告,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价单位对建设项目设立进行安全评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投资建设单位应将《办法》第九条规定提交有关材料报送安监部门。

2.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由安监部门对安全设施设计是否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进行的审查。凡应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项目,投资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设计单位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进行安全设施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完成后,投资建设单位应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提交的有关材料报送安监部门。

3.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由安监部门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投资建设单位应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已进行试生产(使用)的,应当对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一并进行安全评价。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投资建设单位应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提交的有关材料报送安监部门。

(二)项目试生产管理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竣工前,不得进行试生产(使用)。

建设项目建成后进行试生产(使用)的,投资建设单位应当自试生产(使用)之日起6 个月内,向安监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试生产(使用)6 个月仍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投资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使用)的6个月内,将延长的时限、理由以及采取的相关措施等情况报负责实施安全审查的安监部门审查同意。试生产(使用)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 年。无故拖延试生产(使用)时间、不及时办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视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使用)。

(三)非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备案管理

非重点监管建设项目投资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备案和竣工验收备案,应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向安监部门报送有关资料。

1. 非重点监管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备案。建设项目设立阶段,投资建设单位应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形成安全生产条件论证报告,报安监部门备案。

2. 非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备案。非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时,由投资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并形成验收报告,报安监部门备案。

3.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投资管理规定,在审批、核准、备案时需安监部门出具审查意见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监督管理

(一)实行分级管理。由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执行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以及跨县区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其余建设项目,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二)明确监管职责。投资主管部门(发改、经信、商务等部门)和项目建设、管理有关的部门要严格执行安全设施监督管理规定,确保开工前落实建设项目安全措施。重点监管建设项目未经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投资主管部门不予立项,设计单位不得进行设计,投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重点监管建设项目未经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施工许可,投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施工单位不得施工。有关部门在建设项目总体竣工验收前,应当严格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情况,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组织总体竣工验收,投资建设单位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对未按规定擅自开工建设、擅自投产(使用)的建设项目,依据《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投资建设单位严肃查处。对违反规定办理审查、备案手续或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单位和人员,依据《办法》及其它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加强监督检查。区政府及镇、街道、工业园区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安全监管会审和联席会议制度,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严格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严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源头关。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主体责任,严格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切实做到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各有关部门要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作为日常安全生产检查的重要内容,对未按规定开展“三同时”的依法从严查处。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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