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兰山区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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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22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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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兰政办发〔2014〕34号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兰山区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临沂工业园区管委会:
《兰山区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9日
兰山区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我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整合工作,建立起统筹城乡、惠民高效、公平可及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发〔2014〕16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积极稳妥、密切配合、平稳交接、有序实施的思路,分阶段、有步骤地完成新农合管理职能移交工作,实现行政经办管理职能有效衔接、基金资产安全移交和人员平稳转移,确保移交期间思想不散、政策不变、队伍不乱、工作不断,参保人缴费和就医报销不受影响。
二、基本原则
(一)统一领导、上下联动、稳妥有序。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整合移交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组织指导下,各镇街道,工业园区和各相关部门协调联动,确保一个政策、一个步调、稳妥有序进行。
(二)突出重点、统一要求、整体划转。把人员、基金、信息数据和财务资产移交作为整合移交工作的重中之重,按照“人随职能走,先审后交、账目清楚,信息完整、系统正常”的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体划转移交。
(三)有序衔接、双轨运行、逐步并轨。整合移交期间,保持现有政策体系、待遇标准不变,保持原经办和基金管理制度不变,保持管理服务水平不降,确保2015年实施全区统一、城乡一体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四)分级负责、严肃纪律、阳光操作。区和镇、街道、工业园区分别负责本级整合移交工作,严格执行财经、人事纪律及有关规定,交接程序做到规范透明,确保基金、财务、信息数据安全,确保机构人员按时移交到位。
三、工作安排
(一)人员移交。以2013年11月22日为时间节点,区、镇街道从事新农合管理经办工作的在编在职和聘用人员划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牵头单位:区人社局
责任单位:区编办、区卫生局、区财政局,各镇、街道,工业园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4月10日前
(二)审计移交。以截止2014年4月10日前的相关资料为基础,由区审计部门统一制定审计方案,对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启动以来的基金收支情况、相关经费使用情况以及经办机构固定资产等情况进行审计,并提交审计结果。
牵头单位:区审计局
责任单位:区卫生局、区人社局,各镇、街道,工业园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4月20日前
(三)财务移交。根据审计部门提供的审计结果,卫生部门将财务会计凭证、会计报表、账簿和印鉴等以及经办机构涉及的财务、资产和人员经费等相关资料划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负责设立相关基金专户、收入支出账户。
牵头单位:区财政局
责任单位:区卫生局、区人社局,各镇、街道,工业园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4月30日前
(四)数据移交。卫生部门将新农合涉及的原始资料、档案整理、信息系统及数据资料移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牵头单位:区卫生局
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各镇、街道,工业园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4月30日前
(五)系统整合。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改造升级信息系统,建立统一的居民参保人员数据库和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范围目录数据库,实现信息系统与所有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的联网。
牵头单位:区人社局
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卫生局、区财政局,各镇、街道,工业园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6月30日前
(六)制度整合。为保持政策连续性,相关职能、机构、人员、基金整合后,按市里的要求维持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双轨运行、政策不变。待市里制定出台统一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自2014年9月1日起,按统一政策组织居民参保。2015年1月1日起,实施全区统一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牵头单位:区人社局
责任单位:区卫生局、区财政局,各镇、街道,工业园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8月31日前
四、组织领导
区政府成立整合移交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统一领导全区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整合移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人社局,负责组织实施整合工作,协调有关交接事宜。整合移交期间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提交区政府整合移交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各镇、街道和工业园区管委会要建立相应工作领导小组,制订具体移交方案,并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和财经纪律,严禁借交接之机突击调整人员和变相发放、转移资产及基金。对违反组织人事、财经纪律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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