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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兰山区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2014-05-08    点击数:  
 索引号  00422897-7-02_Z/2015-0202011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兰山区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4-05-08
 成文日期  2014-05-08  效力状态  生效中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标题  关于印发兰山区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引号: 00422897-7-02_Z/2015-0202011
发布机构: 兰山区政府办公室
公开目录: 区政府办文件
发布日期: 2014-05-08
成文日期: 2014-05-08
效力状态: 生效中

临兰政办发〔2014〕32号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兰山区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兰山商城管委会,临沂工业园区管委会

现将《兰山区地震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职责分工,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07年3月15日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兰山区地震应急预案》(临兰政办发〔2007〕24号)同时废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22日

 

 

 

兰山区地震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提高应对破坏性地震灾害能力,保障地震应急与救援工作有力、有序、有效,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轻地震灾害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山东省地震应急与救援办法》、《山东省地震应急预案》、《临沂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临沂市地震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处置破坏性地震灾害和其他地震灾害的应急与救援行动。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管理、属地为主,部门协作、军地联动,资源共享、协同行动。

2  组织体系

区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区防震减灾工作。发生破坏性地震灾害,区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自动转为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区抗震救灾工作。

地震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各镇街道、工业园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等构成(见附件1)。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场所设在区科技局。

2.1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及其主要职责

2.1.1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指 挥 长:区政府领导(Ⅰ级、Ⅱ级、Ⅲ级响应时由区长担任、Ⅳ级响应时由分管副区长担任)。

副指挥长: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区人武部部长、区科技局局长(I级、Ⅱ级、Ⅲ级响应时增加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区民政局局长)。

成    员:区政府办公室、区委宣传部、区政府应急办、区政府法制办、区民政局、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商务局、区教体局、区科技局、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住建局、临沂市国土资源局兰山分局、临沂市规划局兰山分局、临沂市城市管理局兰山分局、临沂市城市管理局商城分局、临沂市交通运输局兰山分局、区农业局、区林业局、区水务局、区农机局、兰山区公路管理局、区卫生局、临沂市环保局兰山分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区电视台、区统计局、区文广新局、区旅游局、区安监局、区台办、临沂市公安消防支队兰山大队、区粮食局、区供销社、区科协、区红十字会、中国联通兰山区分公司、中国移动兰山区分公司、中国石化山东临沂石油分公司市一片区、临沂供电公司兰山客户服务分中心、人保财险兰山区支公司、中国人寿兰山区支公司等部门和单位的负责同志。

区政府根据应急处置实际需要,对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和成员进行调整。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专家组,并可根据应急处置需要,设立并派出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具体抗震救灾行动的组织指挥。

2.1.2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

(1)领导全区抗震救灾工作。

(2)了解和掌握震情、灾情、社情、民情及发展趋势。

(3)启动应急响应、情况紧急时发布48小时内的临震预警。

(4)组织震情、灾情信息发布与抗震救灾宣传。

(5)决定派遣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和现场地震应急工作队。

(6)决定派遣紧急救援队伍,组织和指挥对受灾人员实施紧急救援。

(7)决定派遣工程抢险抢修专业队伍,组织和指挥各类重点工程和基础设施的抢险抢修行动。

(8)决定派遣医疗卫生救援队,组织和指挥伤员救治、转运及遇难人员善后处理。

(9)决定调运救灾物资,组织和指挥受灾群众安置和各类生活物资供应。

(10)核实灾情,决定下拨抗震救灾资金。

(11)协调本区公安消防参加抢险救灾。

(12)组织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非灾区镇街道(工业园区)对灾区实施紧急支援。

(13)决定实施重点目标保护和交通管制等强制措施。

(14)请求市政府派遣市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协调有关部门进行对口支援。

(15)建议区政府请求上级支援。

(16)建议区政府向灾区发出慰问电,派出慰问团等。

(17)执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区委、区政府下达的其他任务。

以上重要事项决定一般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研究决定,特殊情况下由指挥长决定。由各工作组按照职责划分组织实施,并由牵头单位负责组织协调和情况汇总上报。

2.1.3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是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办事机构,设在区科技局。

主  任:区科技局局长

成  员:区政府应急办、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教体局、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临沂市国土资源局兰山分局、区住建局、临沂市交通运输局兰山分局、兰山区公路管理局、区水务局、区卫生局、临沂市环保局兰山分局、区安监局、区科技局、中国移动兰山区分公司、中国联通兰山区分公司、临沂供电公司兰山客户服务分中心等部门和单位有关负责同志。

主要职责:

(1)负责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各类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和现场地震应急工作队的信息联络。

(2)收集汇总震情、灾情、社情和民情,分析发展趋势,了解和掌握灾区抗震救灾需求,及时向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

(3)传达、贯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和工作部署。

(4)提出抗震救灾意见和建议。

(5)协调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和灾区镇(街)政府(办事处)之间的应急救援行动,并督促落实。

(6)接待区外地震灾害救援队、市地震局以及邻县(区)地震现场工作队。

2.1.4  专家组组成及职责

专家组即区政府应急管理专家组,由科技、地震、建设、交通、水务、通信、电力、国土资源、医疗卫生、公安、环保、气象、安监、市政等政府部门(单位)专家组成。 

主要职责是:

(1)承担抗震救灾决策技术咨询;

(2)向指挥部提出紧急处置措施建议;

(3)受指挥部委托对有关处置方案进行综合评估;

(4)参加生命紧急救援和工程抢修抢险应急处置。

2.2  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及其主要职责

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派出,在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指挥和协调现场地震应急与救灾工作。

2.2.1  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指 挥 长:副区长

副指挥长: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区政府应急办、区科技局、区民政局和灾区镇(街)负责同志。

根据灾区现场应急处置需要,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可设置以下工作组:

(1)抢险救灾组。由区人武部牵头,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区安监局、区卫生局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制订实施抢险救灾力量配置方案,调配救援队伍和装备,搜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清理灾区现场。

(2)群众生活安置组。由区民政局牵头,区发改局、区教体局、区经信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住建局、区农业局、区商务局、区旅游局、区粮食局、区红十字会、区供销社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制订实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以及相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措施,组织调集、转运帐篷和灾区生活必需品等抗震救灾物资;指导有关地区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支援灾区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

(3)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组。由区卫生局牵头,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局、临沂市环保局兰山分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区红十字会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派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调集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和转移护送;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源和食品,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等疫病的暴发流行;做好伤员、灾区群众和救援人员的医疗服务与心理援助。制定实施灾后动物防疫方案,根据当地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开展相应重大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防控。

(4)基础设施抢险组。由区住建局牵头,区经信局、临沂市国土资源局兰山分局、临沂市环保局兰山分局、临沂市交通运输局兰山分局、兰山区公路管理局、临沂市广电网络有限公司兰山分公司、区水务局、区农业局、区文广新局、区农机局、区林业局、中国联通兰山区分公司、中国移动兰山区分公司、中国石化山东临沂石油分公司市一片区、临沂供电公司兰山客户服务分中心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指导抢修、恢复、维护铁路、公路、桥梁等交通设施和供电、供水、供气、防洪、通信、广播电视等设施。

(5)救灾保障和生产恢复组。由区发改局牵头,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临沂市交通运输局兰山分局、区农业局、区住建局、区商务局、临沂市规划局兰山分局、区政府节能办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生产、调运抢险救援产品,调运生产物资和装备,保障灾区抢险应急物资供应;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和救灾物资的运输需要;对受灾的工矿商贸和农业损毁情况进行核实,指导制订科学恢复生产方案,安排落实有关扶持资金和物资。

(6)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组。由区安监局牵头,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区水务局、区住建局、区经信局、临沂市交通运输局兰山分局、区科技局、临沂市国土资源局兰山分局、临沂市环保局兰山分局、区科协、中国石化山东临沂石油分公司市一片区等参加。

主要职责:及时组织扑救火灾,处置危化品泄漏事故,做好灾区防火以及灾区安全生产隐患和环境风险排查、防范工作;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进行监测预警;加强河湖水质监测和危险化学品等污染物防控,保障灾区水库安全和饮用水源安全。对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加强灾区环境监测,减轻或消除环境污染危害。

(7)震情监测与灾情调查评估组。由区科技局和区民政局共同牵头,区财政局、临沂市国土资源局兰山分局、区住建局、区经信局、人保财险兰山区支公司、中国人寿兰山区支公司等参加。

主要职责: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做好余震防范;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灾区范围、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工程结构震害特征、人员伤亡数量、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等调查,对地震灾害损失进行评估,指导灾区做好保险理赔和给付。 

(8)社会治安组。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牵头,区政府法制办、区教体局、临沂市城市管理局兰山分局、临沂市城市管理局商城分局、区民政局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严密防范、严厉打击趁机进行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以赈灾募捐名义诈骗敛取不义之财、借机传播各种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场所的警戒。

(9)救灾捐赠与涉外、涉港澳台事务组。由区民政局牵头,区台办、区政府外侨办、区商务局、区旅游局、区红十字会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接受和安排国内外捐赠,处理其他涉外事务和涉港澳台事务。

(10)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政府应急办、区地震办、区民政局、区电视台、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发布,及时准确发布灾情;指导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舆论;适时组织安排新闻媒体进行采访报道。

2.2.2  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

(1)组织、指挥和协调灾区抗震救灾工作。

(2)传达、执行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指示,研究部署灾区抗震救灾行动,督促检查贯彻落实情况。

(3)调查、研究、统计、评估灾区抗震救灾需求以及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困难,向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并提出紧急救援救助等意见、建议和措施。

(4)组织指挥地震灾害救援队、医疗救护队、工程抢险抢修队和志愿者开展应急救援,搜救被压埋人员、工程抢险排险。

(5)实施重点目标保护、实行交通管制、维护社会治安、保持社会稳定。

(6)指导、协调和帮助灾区政府转移、安置和救济灾民,接收和调运救灾物资,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条件。

(7)组织开展现场震情监视、地震烈度调查和灾害损失评估,平息地震谣传和误传。

2.3  镇街道和工业园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镇街道、工业园区管委会根据本单位地震应急预案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协调当地抗震救灾工作,实施先期应急救援,贯彻落实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指示,配合和协助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应急救援行动。

3  应急准备

3.1  资金与物资

区财政局、区民政局等部门以及镇街道、工业园区管委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安排地震应急救援资金预算,建立救灾资金投入机制。

区民政局、区经信局、区商务局以及镇街道、工业园区管委会按照国家和区政府有关规定储备抗震救灾物资,建立救灾物资调用机制。

3.2  救援队伍

加强各级各类地震应急救援队、医疗救护队、红十字应急救援队、工程抢修抢险专业队、现场地震应急工作队和志愿者队伍建设,建立应急救援技术培训和演练工作机制,提高救援技术水平和能力。地震应急救援队伍类别及调用方案见表1。

 

 

 

 

 

表1:地震应急救援队伍类别及调用方案

 

  调用梯队

应急队伍

先期处置队伍

第一支援梯队

第二支援梯队

人员搜救队伍

区地震志愿者队伍;区地震灾害救援队;民兵预备役部队

市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临沂军分区所属部队;武警临沂市支队

省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济南军区驻鲁部队

工程抢险队伍

区工程抢险专业队伍

市交通、市政、通讯等行业的抢险专业队伍

省内工程抢险专业队伍

次生灾害

应急救援队伍

临沂市公安消防支队兰山区大队

行业应急救援队伍;临沂市公安消防支队

省内行业应急救援队伍;济南军区防化部队

医疗卫生

救援队伍

区医院、镇街道(工业园区)卫生院;区医疗卫生救援队

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救援队;市红十字应急救援队

省内各级医疗机构;济南军区、省军区、武警总队所属医疗机构;省红十字应急救援队

现场地震

应急队伍

区地震部门现场地震应急工作队

临沂市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

省内及邻省地震现场工作队

建筑物安全

鉴定队伍

区建筑物安全鉴定队伍

临沂市建筑物安全鉴定队伍

省内建筑物安全鉴定队伍

 

3.3  救援装备

各级各类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工程抢修抢险专业队、医疗救护队、现场地震应急工作队、志愿者队伍等应当配备、储备必要的生命救援、工程抢修抢险、医疗救护以及灾后调查与评估等装备。区科技局(地震办)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收集社会上现有的大型救援装备、技术设备以及特种设备信息,建立地震应急救援资源数据库(主要包括装备、设备的性能、数量、存放位置、产权等信息),以备应急救援调用、征用。

3.4  避难场所

区政府编制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专项规划。结合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规划建设并利用现有的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馆、停车场、学校操场、人防工程、疏散地域和其他空地设立满足应急避险要求的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制定应急疏散方案,并组织疏散演练。

3.5  技术储备与保障

区科技局(地震办)要配备必要的地震应急交通工具和应急通讯设备,大力推进集地震监测和应急指挥合二为一的综合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建设,完善群测群防网络和灾情速报网络,并加强维护与管理,确保在紧急情况下信息畅通、反应迅速、技术系统运行正常。

3.6  宣传、培训和演习

宣传、地震、科技、教育、文化、红十字会、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相关部门应加强协作,不断开展防震减灾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活动,增强社会公众、在校学生的地震应急意识,提高防震避震、自救互救能力。

区科技局(地震办)应定期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和志愿者进行业务知识及救援技术培训,会同有关部门适时组织社区居民和在校学生开展避震疏散和自救互救、邻里互助演练。

镇街道、工业园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单位应结合各自的地震应急救援任务,协调整合各种应急救援资源,开展各种形式的地震应急救援演习。

4  预警预防机制

4.1  信息监测与报告

区科技局(地震办)负责地震信息监测、收集、处理和存贮,并将震情、灾情信息及时报告区委、区政府和市地震局。负责地震监测信息以及宏观异常的分析研究、上报,组织震情跟踪与会商,及时提出地震趋势预测意见和预警建议。

4.2  预警级别及发布

4.2.1  预警级别

按照可能发生地震事件的严重性和紧迫程度,地震预警分为临震预警、短期预警和中期预警三个级别,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表示。

(1)地震临震预警为Ⅰ级预警(红色),预警期一般为10日。

(2)地震短期预警为Ⅱ级预警(橙色),预警期一般为3个月。

(3)地震中期预警为Ⅲ级预警(黄色),预警期一般为一年或稍长时间。

4.2.2  预警发布

(1)地震中期预警由国务院批准发布。

(2)地震短期预警和临震预警由省政府批准发布。

(3)在已经发布短期预警的地区,如果发现明显临震异常,情况紧急时,区人民政府可以发布48小时内的红色预警,并同时逐级向上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地震主管部门报告。

(4)已经发布临震预警地区的人防部门,应当根据省、市人民政府的命令,利用防空警报系统及时发布临震预警或解除预警信息。

4.3  预警预防行动

区政府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期预警部署全区防震减灾工作。区科技局(地震办)加强对地震重点危险区和应注意加强区震情跟踪工作,强化对短期地震预报区的震情跟踪工作,及时提出临震预报意见,报告区政府和市地震局。

根据省政府发布的地震短期预警和临震预警,宣布预报区进入临震应急期后,区政府通知区直各部门及预报区所在镇街道(工业园区管委会)随时做好应急准备,强化防御措施。

4.4  预警预防措施

地震预警发布后,应依据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和应急救援准备:

(1)加强震情监视以及地震前兆、宏观异常核实,随时报告震情变化。

(2)区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部署地震灾害预防和应急救援准备工作。

(3)检查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地震灾害防御能力。提出有重点的加强各类建筑(构)物特别是重点建设工程的震害防御措施和应急救援准备。

(4)检查、督导本区行政区域内的“生命线”工程设施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生产经营单位采取应急防御措施,做好应急抢修抢险与救援准备。

(5)应急与救援队伍进入应急救援待命状态,做好随时开赴地震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和抢修抢险的准备。

(6)检查、落实应急救援物资和抗震救灾资金准备情况。

(7)区政府组织实施地震灾害防御和应急救援准备;依据震情的严重性、紧迫程度和危险区域,启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组织群众避震疏散,要求学校临时停课。

区人武部组织基干民兵、预备役部队深入预警区域,动员群众避震疏散。

(8)适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回答社会公众咨询。

(9)组织开展地震应急避险、自救互救宣传教育活动。

(10)加强社会舆论收集与分析,平息地震谣传、误传,维护社会安定。

4.5  预警状态结束

临震或短期预警状态在接到省人民政府通知后结束;中期预警区域内的震情趋势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预警期满自动解除。

5  响应级别与判据

地震灾害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级别,与其相应的响应级别为Ⅰ、Ⅱ、Ⅲ和Ⅳ级,地震应急响应级别及指挥机构见表2,地震灾害分级标准见表3。

表2:地震应急响应级别及指挥机构

地震灾害级别

响应级别

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Ⅰ级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

重大地震灾害

Ⅱ级

较大地震灾害

Ⅲ级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一般地震灾害

Ⅳ级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经初判启动地震应急响应后,如果发现应急级别与实际灾情明显不符,应及时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表3:地震灾害分级标准

地    震

灾害等级

分级标准

初判标准

(震级)

人员死亡

紧    急

安置人员

倒塌和严重

损坏房屋

特别重大

地震灾害

300人以上

10万人以上

1万间以上

M≥7.0级

重    大

地震灾害

300人以下,

50人以上

10万人以下,0.5万人以上

1万间以下,

0.3万间以上

6.0≤M<7.0级

较    大

地震灾害

50人以下

0.5万人以下

0.3万间以下

5.0≤M<6.0级

一    般

地震灾害

地震灾害指标均明显小于较大地震灾害标准,但部分建筑物有一定损坏,造成较大范围群众恐慌

4.0≤M<5.0级

5.1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启动Ⅰ级响应;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灾区抗震救灾工作。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判据如下:

(1)本区或邻区发生5.0级以上地震,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造成300人以上死亡,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以上的,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2)本区发生7.0级以上地震,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5.2  重大地震灾害

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启动Ⅱ级响应;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开展抗震救灾工作。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判据如下:

(1)本区或邻区发生5.0级以上地震,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重大地震灾害: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紧急转移安置0.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0.3万间以上、1万间以下的,为重大地震灾害。

(2)本区发生6.0级以上、7级以下地震,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5.3  较大地震灾害

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启动Ⅲ级响应;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下开展抗震救灾工作,根据抗震救灾需要,可请求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支援。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判据如下:

(1)本区或邻区发生5.0级以上地震,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较大地震灾害:造成50人以下死亡,紧急转移安置0.5万人以下,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0.3万间以下,为较大地震灾害。

(2)本区发生5.0级以上、6级以下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5.4  一般地震灾害

般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启动Ⅳ级响应;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本地抗震救灾工作,根据需要可请求上级指挥部支援。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判据如下:

(1)地震灾害各项指标均明显小于较大地震灾害判别依据,但部分建筑物有一定损坏,造成较大范围人员恐慌,为一般地震灾害。

(2)本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6  应急响应

6.1  特别重大、重大及较大地震灾害应急响应

6.1.1  应急响应启动

(1)特别重大和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区科技局(地震办)应当迅速将震情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市地震局,根据初判指标提出启动Ⅰ级、Ⅱ级、Ⅲ级响应的建议;通过宣传部门利用各种媒介向社会发布地震信息。

(2)在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组织下,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领导全区抗震救灾工作(兰山区地震应急分级响应框图见附件2,兰山区地震应急响应流程图见附件3)。

(3)区政府和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应急工作职责和应急预案,迅速响应,实施先期处置。

6.1.2  灾情收集与报送

(1)镇街道、工业园区管委会应当及时向区政府报告震情、灾情等信息,同时报送上一级地震、民政部门,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2)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当及时了解、收集和汇总本行业灾情信息,分析评估救灾需求,并及时报告区政府和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3)区地震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多渠道、多手段搜集灾情信息,报区人民政府和市地震局,保持信息的及时更新。

(4)区政府应急办应当及时将初步掌握的震情、灾情上报市政府应急办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并续报震情、灾情及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5)临沂市国土资源局兰山分局应当及时收集并提供灾区影像和地图资料等基础地理信息。

6.1.3  应急部署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召开紧急会议,组建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和现场处置工作组,组织、指挥和协调现场先期抗震救灾行动。省、市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到达现场后,在省、市现场指挥部的领导下,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1)分析、判断地震趋势,了解、掌握灾情,确定抗震救灾工作方案。

派出现场地震专业应急工作队,迅速开展地震现场震情监测、宏观异常考察、地震烈度和灾情调查、地震科学考察等工作。

(2)协调驻军、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派出本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等专业救援队伍,迅速组织抢救被压埋人员。

(3)迅速组织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开展伤员救治;协调伤员的转移、接收与救治;开展卫生防疫,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疫情的发生,对现场状况和风险源进行卫生学评估,进行现场卫生学处置。

(4)迅速组织各工程抢险抢修专业队伍,抢修毁损的公路、铁路、水利、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信等基础设施。

(5)迅速组织群众防震避震、自救互救,动员社会组织、志愿者及社会公众参与地震应急与救援行动,协助各类救援队开展紧急救援活动。

(6)迅速启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设置临时住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组织转移和安置灾民;迅速启用救灾准备金和救灾物资,保障灾民食品、饮用水等基本生活需求。

(7)迅速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关闭人员密集场所,停止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生产经营活动,划定可能引发次生灾害的危险区域和警戒区域,设置警戒标志,并采取紧急防控措施。

(8)依法采取紧急措施,维持社会秩序、维护社会治安、保护重点目标和场所。

(9)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与救援的动态信息。

6.1.4  应急处置

(1)紧急救援。灾害发生后,各级各部门各基层单位和广大群众,要第一时间自主逃生,在安全的情况下,组织开展自救互救,搜救周边被困群众,救助受伤人员,尽力抢救被压埋人员。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区安监局等部门立即组织公安消防队伍、区地震灾害救援队、安全生产救援队伍赶赴灾区,制订实施抢险救灾力量配置方案,搜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调配救援队伍和装备,抢救被压埋人员。

区人武部立即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抗震救灾。

(2)医疗救助。区卫生局立即组织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卫生监督队伍赶赴灾区开展伤员救治、心理疏导、卫生防疫、卫生监督等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灾区食品安全保障。对现场状况和风险源进行卫生学评估、现场卫生学处置。接待和协调省、市内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和医疗机构开展伤员救治、接收危重伤员。有关部门迅速筹集和运送灾区急需药品药械。

(3)人员安置。区民政局组织制订和实施受灾群众安置与救助方案,迅速调配帐篷、衣被、食品等救灾物品,协助当地政府组织转移和安置灾民,妥善解决遇难人员善后事宜。呼吁社会团体、公众提供援助,接收和安排救灾捐赠资金和物资,区教体局立即组织遭受破坏学校的学生转移和安置,适时组织学校复课,维持正常教学秩序。

区红十字会通过省、市红十字会接受境外红十字会和国际社会通过中国红十字总会提供的紧急救助。

区商务局、区经信局、区粮食局、区供销合作社等部门负责紧急调配粮食、食品、饮用水等救灾物资,保障灾区群众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区住建局迅速组织力量对灾区民用住房和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被震损的建设工程开展评估、鉴定,对建筑安全情况进行分类,并设置明显标识。

灾区镇街道(工业园区管委会)迅速启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设置临时住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提供救济物品、保障灾民食品、饮用水等基本生活需求。

(4)应急通信。中国联通兰山分公司、中国移动兰山分公司等企业应当迅速组织力量,修复被毁损的通信设施,启动应急通信系统,架设临时专用线路,优先保障抗震救灾指挥通信畅通。尽快恢复民用通信,优先抢修恢复城区通信。

其他有关职能部门依托各类卫星和无线通信系统保障临时通信的同时,尽快恢复本部门被破坏的专用通信设施。

(5)交通运输。临沂市交通运输局兰山分局、兰山区公路管理局等单位迅速查明交通中断情况,迅速修复被毁损的公路、桥梁等设施,立即开辟绿色通道,保证救灾车辆通行;组织应急救援运力,确保救援队伍、应急救援物资及时运达和灾民转移运输需求。

(6)电力保障。临沂供电公司兰山客户服务分中心协调有关单位迅速调集抢修队伍,迅速修复被毁损的电力设施和调度系统,优先抢修、恢复城区供电;启用应急发电设备,确保应急救援用电需求。

对储有可燃气(液)体厂矿企业的恢复供电,必须坚持先检修后供电的程序。

(7)基础设施。区住建局组织力量对灾区城镇供排水、燃气热电、道路等重要基础设施进行抢险抢修,尽快恢复“生命线”设施和基础设施功能。

(8)灾害监测与防范。区科技局(地震办)负责震情监视,恢复地震监测设施、布设流动地震监测台,强化地震监测,实时通报余震信息;加密震情会商,及时提供震情趋势判定意见和强余震防范建议。

临沂市环保局兰山分局负责协调上级部门对灾区空气、水质、土壤等污染状况进行监测,协助灾区人民政府采取污染防控措施。

临沂市环保局兰山分局、区安监局等部门(单位)负责加强对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危险化学品设施、放射性物质、油气管线、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质等检查、监测,防控和处置可能引发的爆炸、有毒有害物质和放射性物质泄漏事件。

区水务局、区经信局、临沂市国土资源局兰山分局、区政府节能办等部门(单位)严密监视和预防水库垮坝、河流决堤、地面塌陷等地震次生灾害的发生,发现被损毁的水利堤坝和工业设施,立即采取抢修排险紧急处置措施。

临沂市国土局兰山分局组织加强对地质灾害的排查和监测、预警工作,对地震可能引发的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次生地质灾害及地质灾害险情,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有关规定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临沂市公安消防支队兰山区大队严密监视和预防地震引发的火情、毒气泄漏等次生灾害,及时扑灭火灾、排除有毒有害气体泄漏。

(9)治安维护。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对党政机关等要害部门和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灾物资集散点、监狱、看守所等重点目标的警戒。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

(10)新闻宣传。区委宣传部、区政府应急办、区科技局(地震办)、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区文广新局等部门(单位)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救援的动态信息,及时掌握社会舆情,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事件。

(11)涉外与涉港澳台事务。区外侨办、区台办、区旅游局、区教体局、区人社局、区商务局等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联络和妥善安置在灾区的国(境)外人员,区外侨办及时向市外办通报有关情况。

(12)社会动员。区政府动员区级有关部门和单位、非灾区镇街道(工业园区管委会)向灾区提供人力、财力、物力和技术等方面支援。团区委动员志愿者做好支援灾区准备。

(13)损失评估。在省、市、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下,区科技局(地震办)会同区财政局、区发改局、区住建局、区民政局、临沂市国土局兰山分局等部门开展地震灾害调查和核实,快速评估地震灾害损失。

(14)恢复生产。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商务局、区农业局、人保财险兰山区支公司等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受灾工业、商贸、农业等工程损毁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落实扶持资金和物资,发放财产保险理赔资金,帮助灾区恢复生产和经营。

6.1.5  镇街应急

灾区所在镇街道(工业园区管委会)立即启动本级政府地震应急响应,迅速查灾报灾,并上报先期采取的应急救援措施及抢险救灾需求。

灾区所在镇街道(工业园区管委会)抗震救灾指挥部迅速制定抢险救援方案,组织抗震救灾工作;配合省、市、区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区现场地震应急工作队、地震灾害救援队、工程抢险抢修专业救援队开展抗震救灾活动。

6.1.6  应急结束

当地震灾害事件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地震引发次生灾害基本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震情趋势判断结果认为近期没有再次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可能、地震灾区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基本稳定时,由省政府宣布应急期结束,抗震救灾工作转入灾后恢复重建阶段。

6.2  一般地震灾害应急响应

6.2.1  应急响应启动

(1)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区科技局(地震办)迅速将震情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市地震局;根据初判指标提出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的建议;通过宣传部门向社会发布地震信息。

(2)区政府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区防震减灾领导小组办公室派出现场地震应急工作队,区防震减灾领导小组协调有关部门支援、指导灾区镇街道(工业园区管委会)实施抗震救灾工作。

(3)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镇街道(工业园区管委会)启动本级政府地震应急响应级别,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当地抗震救灾工作。

6.2.2  灾情收集与报送

(1)地震灾区镇街道(工业园区管委会)应当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震情、灾情等信息,同时报送区地震、民政部门。

(2)区科技局(地震办)及时收集灾情、舆情及社会稳定情况,报告区政府。

6.2.3  应急处置

(1)震情监测。区科技局(地震办)在市地震局的指导下立即派出地震现场工作队赶赴地震现场布设流动监测台网,密切监视震情,通报余震信息,开展地震烈度调查,判断震情发展趋势。

(2)新闻宣传。区委宣传部、区政府应急办、区科技局(地震办)、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适时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救援的动态信息,及时掌握社会舆情,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保持社会稳定。

(3)损失评估。在省、市地震局指导下,区科技局(地震办)地震现场工作队会同当地镇街道(工业园区管委会)对受灾情况进行调查和核实,评估地震灾害损失。

6.2.4  镇街应急

镇街道(工业园区管委会)迅速启动本级政府地震应急响应,组织、指挥、协调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并向上级政府报告地震应急救援情况。

6.2.5  应急结束

地震灾害紧急处置工作完成,灾区社会秩序基本恢复正常,区人民政府宣布应急期结束。

7  其他地震灾害处置

7.1  强有感地震应急

区内发生小于4.0大于3.0级强有感地震事件后,区科技局(地震办)向区政府和市地震局上报震情。

震区镇街道(工业园区管委会)启动应急预案,开展地震应急工作,并将应急工作情况报区科技局(地震办)。

区科技局(地震办)派出现场地震应急工作队开展并指导镇街道(工业园区管委会)开展应急工作。必要时,在市地震局地震现场应急工作组指导下开展工作。

7.2  平息地震谣传、误传

当某地出现地震谣传、误传事件时,区地震部门应当及时将谣传、误传事件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市地震局,并组织有关专家分析地震谣传、误传的起因,提出平息地震谣传、误传的意见和建议,协助当地政府开展调查、宣传和稳定社会工作。

谣传、误传发生地的镇街道(工业园区管委会)应组织做好谣传、误传事件的调查和地震科普、新闻宣传工作,采取措施及时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事件。

7.3  特殊时期应急戒备

在重大社会活动期间,区科技局(地震办)应当部署和加强震情值班、地震监测、震情会商、地震应急准备等应急戒备工作。

7.4 应对毗邻震灾

与我区相邻的行政区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地震灾害影响我区,建构筑物遭受破坏和人员伤亡时,区科技局(地震办)根据震情、灾情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建议区政府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区政府批准发布。镇街道、工业园区管委会、区直有关部门、有关企业应按《山东省地震应急与救援办法》规定制定(修订)地震应急预案,并按要求报送备案。

8.2  监督检查

区政府应急办、区发改局、区民政局、区安监局、区科技局(地震办)等部门应按照《山东省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制度》规定,对镇街道、工业园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有关企业的应急准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地震应急预案实施有效。

8.3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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