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兰山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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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10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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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兰政办发〔2014〕55号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兰山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兰山商城管委会,临沂工业园区管委会:
《兰山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24日
兰山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促进区政府依法行政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省、市政府有关规定,结合兰山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政府组建政府法律顾问团(以下简称“法律顾问团”),为区政府提供相关法律服务。法律顾问在有关高等院校专家学者和优秀法律工作者中公开择优选拔,经考察、公示等程序,报区政府批准后,由区政府聘任。法律顾问每届聘期两年,期满后经考核合格的可以优先续聘。
第三条 法律顾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修养;
(二)从事律师执业或从事法律教学、研究工作五年以上;
(三)熟悉区情、民情、社情和区政府工作规则,有较强的分析和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四)热心服务于社会公共事务,有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第四条 法律顾问对区政府的以下工作事项履行服务职责:
(一)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律论证、合法性审查;
(二)区政府重要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修改及合法性审查;
(三)区政府重大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应诉案件的研究、论证;
(四)重要经济项目、资产处置、涉及社会稳定的重要事项、重大突发事件的法律论证;
(五)重要合同、协议的审查、洽谈;
(六)法律知识教育培训和法制宣传工作的协助开展;
(七)区政府交办或委托的诉讼及其他工作事项。
第五条 为便于法律顾问开展工作,法律顾问享有如下权利:
(一)应邀列席区政府或有关部门召集的会议;
(二)根据工作需要,经同意,可以查阅有关政府文件和资料;
(三)经授权,对特定涉法事项进行调查或取证时,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给予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或单位对法律顾问提出的法律意见和建议应当认真研究并及时反馈处理情况;
(四)获得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其他工作条件和便利。
第六条 法律顾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诚信、正直、恪尽职守,保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二)不得同时接受他人委托,办理与区政府及相关部门有利害冲突的法律事务;
(三)不得以区政府法律顾问名义招揽或开展相关业务,不得在个人名片上印有“区政府法律顾问”的字样,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得从事其他任何有损区政府利益或形象的活动;
(五)出具的法律意见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公正,并由本人署名;
(六)因特殊情况确实无法履行法律顾问职责的,应提前向区政府法制办公室报告,以便另行指派人员。
第七条 区政府交办或委托的法律事务,由区政府法制办公室根据不同情况,指派具有相关专业特长的法律顾问办理。
对时间要求紧迫的法律事务,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可以通过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法律顾问进行咨询。
对情况较为复杂的法律事务,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可以预先将相关材料送交法律顾问,并根据实际情况,以召开咨询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形式进行咨询,或直接请法律顾问书面反馈咨询、论证意见。
区政府对外交往或谈判活动中需要法律顾问参与的,由区政府法制办公室通知相关人员参加,由法律顾问直接提供咨询、论证意见。
区政府有关部门、机构代区政府起草有关文件、组织重要活动,需要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的,可以事先申请区政府法制办指派相关法律顾问,参与调研、论证等活动。
第八条 法律顾问认为自己与所承办的法律事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是否回避,由区政府法制办公室研究决定。
第九条 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定期听取法律顾问的工作意见、建议,为法律顾问履行职责提供服务。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加强对政府法律顾问团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及考核。
第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可以临时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或者法律工作者处理有关事务。
第十一条 区政府法律顾问履行职责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法律顾问的费用根据其提供的工作量计算,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付,临时聘请专家人员的费用参照执行。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区政府法律顾问的聘任、联络、组织和协调等具体工作,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区政府各部门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进行指导和规范。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6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6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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