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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加强校车使用管理的通知
2014-07-30    点击数:  
 索引号  00422897-7-02_Z/2015-0131028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兰山区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4-07-30
 成文日期  2014-07-30  效力状态  生效中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标题  关于切实加强校车使用管理的通知
索引号: 00422897-7-02_Z/2015-0131028
发布机构: 兰山区政府办公室
公开目录: 区政府办文件
发布日期: 2014-07-30
成文日期: 2014-07-30
效力状态: 生效中

临兰政办字〔2014〕37号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切实加强校车使用管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临沂工业园区管委会,全区各学校、幼儿园,各校车运营单位:

为加强我区校车管理,确保校车规范安全运行,根据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17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校车使用管理的通知》(临政办字〔2014〕84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校车使用申请

(一)申请主体。校车使用申请主体主要包括:依法取得办学(办园)资质的学校(幼儿园)和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以及其他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依法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个体经营者。

(二)受理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使用校车申请主体应向所在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提交申请。

(三)申请材料。包括书面申请和符合以下条件的材料:

1.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2.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3.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5.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二、工作程序

(一)受理。教育行政部门在收到校车所有人的申请后,应当审查校车所有人申请主体资格以及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把申请材料分别送至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向教育行政部门回复办理意见。

(二)审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审核上述申请材料中第1、2、3项材料;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审核第4、5项材料;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地勘察校车运行路线中的县乡公路段及校车停靠的公交站点,协助教育部门审查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申请主体资格及安全管理制度。校车运行线路跨县区的,由线路审核部门报上级部门协调审核。

(三)报批。区教育行政部门在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回复意见之日起5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四)发放标牌。区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情节严重的,区人民政府可以吊销其校车使用许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校车标牌。

三、加强校车安全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沂工业园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校车管理工作负属地管理责任,负责组织、协调并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及行政区域内校车的日常监管工作。

(二)强化制度落实。公安、教育、交通等有关部门要对现有接送学生车辆进行全面调查摸底,通过媒体宣传和发放告知书等形式向社会公示,便于社会监督。要强化校车档案管理,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督促校车所有人严格遵守相关规定,落实安全制度,确保校车规范运营。

(三)加大管控力度。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校车安全监管力度,通力协作、齐抓共管扎实开展校车安全专项整治,严禁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对校车超员、超速等违法行为以及使用拼装车或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辆接送学生的,要依法严厉处罚,确保学生乘车安全。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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