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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兰山区乡村医生调查摸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4-08-13    点击数:  
 索引号  00422897-7-02_Z/2015-0131026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兰山区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4-08-13
 成文日期  2014-08-13  效力状态  生效中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标题  关于印发兰山区乡村医生调查摸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00422897-7-02_Z/2015-0131026
发布机构: 兰山区政府办公室
公开目录: 区政府办文件
发布日期: 2014-08-13
成文日期: 2014-08-13
效力状态: 生效中

临兰政办发〔2014〕56号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兰山区乡村医生调查摸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临沂工业园区管委会:

《兰山区乡村医生调查摸底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 24日

 

 

兰山区乡村医生调查摸底工作实施方案

 

乡村医生是具有中国特色、植根农村的卫生工作者,长期以来在维护广大农村居民健康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根据山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全省乡村医生调查摸底工作的通知》(鲁卫基层字〔2014〕3号)和临沂市卫生局《关于开展全市乡村医生调查摸底工作的通知》(临卫基妇发〔2014〕9号)有关要求,为摸清我区乡村医生底数,准确掌握人员数量和有关信息,经研究,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乡村医生调查摸底工作,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调查摸底范围

本次调查摸底针对以下两类人员:

(一)在岗乡村医生。指目前在区卫生局审批的,具有有效“村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村卫生室从事乡村医生工作,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证书,并且证书在区卫生局注册并获得相关执业许可,执业地点和注册地点一致的乡村医生。

(二)离岗乡村医生。指现为我区户籍,曾经从事过乡村医生工作,目前已不在乡村医生岗位,且离岗后没有再被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录用的乡村医生,持有乡村医生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证书,并在区卫生局注册并获得相关执业许可的人员。其中,对于2003年8月5日前离开村卫生室岗位的人员,须经区卫生局审核注册登记或持有市、区卫生局审核认可的证明文件。

上述两类人员中,原为我区户籍现已经迁出我区的人员,已经死亡的,因违反国家政策法规或者刑事犯罪被辞退、解聘、开除的乡村医生不列入本次调查摸底范围。

二、调查摸底方法

本次调查摸底采取档案检索与现场调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对于在岗乡村医生调查摸底以区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备案数据库为基准,通过查阅乡村医生档案、比对现场登记表信息方法进行。对离岗乡村医生以区卫生局审核注册登记为基础,坚持物证为主、人证必须、调查审核、客观公正、公开监督的原则,在规定时间内组织现场调查的方法进行。

三、调查摸底步骤

(一)制定方案。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沂工业园区管委会(以下简称镇街、工业园区)要根据本次调查摸底工作要求,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工作方案,确定组织领导机构,成立镇街、工业园区工作小组,明确任务分工、方法步骤和时间表等。实施方案于2014年7月31日前报兰山区卫生局(联系电话:8184179)。

(二)宣传发动。各镇街、工业园区要召开会议,将工作任务分解到街道社区服务中心、镇医院和村(社区)。同时做好宣传告知工作,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通过在村务公开栏张贴通知、村喇叭广播、乡村医生以及亲友相互告知等多种形式,将这次调查摸底工作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广而告知,做到镇不漏村,村不漏人。

(三)镇街、工业园区登记。符合条件的人员到村(社区)开具证明信,本人或其委托人持村委会证明信和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街镇、工业园区工作小组办公室领取并填写有关调查摸底表格,进行登记。登记时需提供能够证明本人曾是乡村医生身份和在村卫生室从业的原始物证材料;不能提供原始物证材料的,需提供10人(包含10人)以上签字确认的登记人曾经从事乡村医生工作的证明材料。证明人须由村(社区)两委干部或曾经任职村(社区)两委干部且威望较高的村民组成。证明人须由村(社区)推选,报镇街、工业园区批准后,证明方可有效。

登记时本人须公开承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和信息,真实无误、无虚假行为,如有不实,个人承担一切后果,由本人签名并按手印。

(四)镇街、工业园区查证。镇街、工业园区负责对原始物证材料和有关证明文件查验核实并复印、照相存档。查证材料核实准确后,镇街、工业园区负责人签字确认。因户籍变动造成原执业地点和现户籍不在同一街镇和不在同一县区的,由区卫生局负责协调原执业地点县区和镇街配合进行查证。

(五)汇总公示。街镇、工业园区查证汇总后,由村(社区)、街镇、工业园区将本辖区内汇总后的调查信息在村务公开栏、镇街政务公开栏分别公示10天。对公示期间群众的举报和疑问,镇街、工业园区工作小组要及时进行公开补充调查取证,完善相关资料,查处弄虚作假现象。公示结束后,应由有一定威望的村民代表和村两委干部共10人,共同签字确认本村(社区)公示结果。签字确认文件一式两份,镇街、工业园区留存一份,报区卫生局一份,存档备查。

(六)街镇、工业园区确认。镇街、工业园区要将本次调查摸底的所有材料专门整理建档留存,所有材料复印2份,镇街、工业园区留存一份,区卫生局留存一份。调查公示结束后,将审核确认的登记人资料,按照汇总上报的有关要求整理汇总,附件2、附件3、附件4、附件5与村(社区)上报的纸质信息核实一致后,经镇街、工业园区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加盖镇街、工业园区公章,于2014年8月31日前报区卫生局

(七)区级复审。区卫生局对镇街、工业园区上报的材料进行逐人复审,对证明材料存在问题的要进一步核实,确定复审认定结果,同时在区卫生局政务公开栏、各镇街、工业园区政务公开栏、各村村务公开栏再次公示7天。

(八)汇总上报。调查信息的汇总上报采取纸质填报和网络直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由区卫生局组织全区汇总上报工作。区卫生局将离岗乡村医生调查摸底登记表(附件2)、在岗乡村医生调查摸底登记表(附件3)统一录入“山东省乡村医生执业注册信息管理系统网络版调查摸底模块”。区卫生局将附件4、5与各镇街上报的纸质信息核实准确一致后,加盖公章报市卫生局。信息一经录入乡村医生管理系统,经逐级核定后,信息不得再次更改。

四、调查摸底时间

调查摸底工作于7月25启动,9月15日前由各镇街、工业园区工作小组将调查摸底结果按要求汇总后报送兰山区卫生局。

7月25至7月28日:制定各镇街、工业园区乡村医生摸底工作实施方案并召开启动会议。

7月29至8月10日:各镇街、工业园区集中开展乡村医生摸底调查及审核和材料留存工作。

8月11日至8月20日:各镇街、工业园区及村(社区)开展公示工作。

8月21日至8月25日:各镇街、工业园区核实调查公示中有异议的乡村医生。

8月26日至8月31日:各镇街、工业园区将汇总材料报区卫生局进行区级审核。

9月1日至9月7日:区级审核无误后,在镇街、工业园区及村(社区)再次进行公示。

9月8日至9月10日:区卫生局集中受理公示中有异议的乡村医生。

9月11日至9月15日:区卫生局汇总摸底调查结果并上报市卫生局。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对乡村医生进行调查摸底是一项十分敏感、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事关社会稳定的大局,是当前一项重要工作。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要高度重视,主要领导亲自抓,要明确分管领导和责任部门分工,落实工作人员责任,谁查证,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确保调查摸底工作顺利进行,摸底工作的质量将纳入年度卫生工作对镇街、工业园区考核的项目之一。

(二)政府支持,部门联动。本次调查摸底以区、镇街、工业园区为负责主体,由区卫生局牵头,以街镇、工业园区为工作重点。成立由区、街镇、工业园区分管领导组成的乡村医生调查摸底工作领导小组,会同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等部门,配备原则性强、认真负责的工作人员负责这项工作。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使他们掌握好政策,明确责任,熟悉工作流程,圆满完成任务。

(三)加强监督,落实责任。各镇街、工业园区要加强对调查摸底工作的指导和督查,建立指导督查计划和台账,需要跨镇街协调的事项要认真及时地做好协调工作,确保工作进度。镇街工作小组要聘请公道正派、责任心强的村民代表作为兼职监督员。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严格管理,优化队伍。各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切实担负起乡村医生管理责任人的职责,严格执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山东省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办法(暂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严格在岗乡村医生管理,严把乡村医生入口,严肃执业注册、重新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等程序,严明乡村医生备案审核制度,切实把乡村医生这支队伍管住、管好。要结合乡村医生相关政策的落实,优化乡村医生队伍结构,提升卫生服务能力

(五)科学严谨,注重实效。在调查摸底过程中,要本着科学、严谨、务实的态度,认真调查并准确掌握有关人员的数量和相关个人信息。要把这次乡医调查摸底工作与正在进行的第二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相结合,转作风,改行风,回应群众关切,维护群众利益,注重解决实际问题,把改进作风的要求真正落实到基层,真正让群众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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