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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兰山区城乡低保工作责任追究办法(暂行)的通知
2014-09-03    点击数:  
 索引号  00422897-7-02_Z/2015-0131021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兰山区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4-09-03
 成文日期  2014-09-03  效力状态  生效中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标题  关于印发兰山区城乡低保工作责任追究办法(暂行)的通知
索引号: 00422897-7-02_Z/2015-0131021
发布机构: 兰山区政府办公室
公开目录: 区政府办文件
发布日期: 2014-09-03
成文日期: 2014-09-03
效力状态: 生效中

临兰政办发〔2014〕61号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兰山区城乡低保工作责任追究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临沂工业园区管委会:

    现将《兰山区城乡低保工作责任追究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20日

 

 

兰山区城乡低保工作责任追究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促进我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乡低保”)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完善、健全和落实工作责任,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2〕45号文件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低保工作的意见》和兰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发〔2013〕23号文件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拥有城乡低保管理和审批职权的组织、机构、相关部门负责人、工作人员以及低保对象。城乡低保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各级政府负责制。

第三条 在城乡低保管理和审批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无故对符合低保条件的村(居)民、职工的申请不予受理、审核、审批的;

(二)将不符合低保条件的村(居)民、职工予以评议上报的;

(三)对不严格按照城乡低保操作程序,不进行入户调查核实收入、民主评议、张榜公示、全员审核,工作走过场就上报的;

(四)不按规定时限进行复查,低保对象家庭人口、收入状况发生变化、超过(低于)保障标准未及时调整的;

(五)不坚持原则,滥用职权,优亲厚友,违反城乡低保政策规定,办理“人情保”、“关系保”的;

(六)吃拿卡要,故意设立门槛,索要、收受当事人财物,刁难当事人的;

(七)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骗取、私存、贪污、挤占、挪用、扣压、克扣低保金的;

(八)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或明知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真实而不认真调查取证的,故意隐瞒、隐匿、丢失、涂改、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九)弄虚作假,自主操控,低保政策执行不到位,擅自改变享受低保待遇人员和保障金额的;

(十)无故扣押低保对象的存折、冒领或私分低保金或实行二次分配的;

(十一)对申请人、群众来访不按规定程序办理,搪塞、推诿,态度生硬、服务意识差,给低保工作造成负面影响,导致群众集体上访的;

(十二)对群众举报或上级转办的信访事件,不及时妥善处理,对明显不符合条件的不及时告知、举证,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三)其它违反低保政策的情形。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人员可以免于责任追究:
  (一)因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全,造成审批延误的;

(二)发现错误后及时纠正,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的;
  (三)因不可抗拒的因素导致审查、审核、审批、资金发放拨付延误期限的。

第五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区民政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定期核查。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区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决定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六条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救助,责令退回其冒领的低保金,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款额l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对无理取闹、采取威胁手段强行索要低保待遇的,公安机关要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相关处罚。

第八条  对于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外,还应将有关信息记入征信系统。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4年8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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