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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意见
2014-10-03    点击数:  
 索引号  00422897-7-02_Z/2015-0131020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兰山区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4-10-03
 成文日期  2014-10-03  效力状态  生效中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标题  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意见
索引号: 00422897-7-02_Z/2015-0131020
发布机构: 兰山区政府办公室
公开目录: 区政府办文件
发布日期: 2014-10-03
成文日期: 2014-10-03
效力状态: 生效中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兰山商城管委会,临沂工业园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全力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责任
  (一)落实领导责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深化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改革,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各级各部门和单位要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切实提高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牢固树立"隐患等同于事故"、"排查隐患就是维护安全"的意识,把安全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的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度,为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奠定坚实基础。各镇、街道,临沂工业园区管委会要按照"守土有责"和属地管理的要求,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主要领导要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本地安全生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部署、督促、检查和落实。要高度重视系统性风险和隐患的排查治理,明确有关部门和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责任。
  (二)落实部门监管责任。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业管理职责的部门是本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管主体。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全面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工作。要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对监管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能够立即整改的,要督促企业即查即改;对问题较大、难以当场整改的,要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限期改正;对属于重大事故隐患的,要按规定实施挂牌督办,必要时要依法暂扣其相关证照;对非法和违法行为及其责任者要依法查处。
  (三)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整改和防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要保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要把隐患排查治理作为安全生产的重要内容,发挥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老专家、老工人以及企业员工的作用,开展常态化的隐患排查治理。要聘请技术服务机构和行业专家对复杂工艺装备、安全防护设施等进行定期的诊断和安全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切实消除隐患。要依法依规建立事故隐患排查、登记、报告、整改等规章制度,实行"闭环管理",确保整改责任、资金、措施、时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
  二、健全制度,努力提升隐患排查工作专业化水平
  (一)推行生产经营单位外聘专家查隐患制度。各级各部门和单位要指导、督促本辖区、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外聘专家查隐患制度。要根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情况确定生产经营单位年度排查频次,一级标准化企业每年至少一次,二级标准化企业每年至少两次,三级标准化企业每年至少三次。检查内容要突出: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的制订和落实情况,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危险作业环节和外来施工队伍等方面安全管理情况,违章指挥、违规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情况,应急救援管理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内部安全检查及其各类事故隐患整改的情况等,具体内容由生产经营单位与聘请专家依据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确定。生产经营单位外聘专家原则上应从国家、省、市、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家库中选定,每次排查聘用专家原则上不得少于三人,选聘专家的专业类别要涵盖本单位重点工艺流程,选聘专家专业不得重复。实施安全隐患排查检查报告制度,外聘专家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形成检查报告,系统地向生产经营单位反馈,并提出整改意见或建议。生产经营单位要针对外聘专家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逐一制订整改措施,能迅速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采取切实保障安全的措施,并制定整改计划,做到整改"五落实";危及生产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要立即停产整改。隐患整改完毕后,外聘专家要对生产经营单位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外聘专家要将每次检查情况、复查情况如实记录,记录经签字后由生产经营单位存档。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专家安全检查台帐,详细记录每次安全检查的情况及整改完成情况。
  (二)建立政府部门组织专家排查隐患工作制度。各级各部门和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监察、安全督查、执法检查、暗查暗访、交互检查等各类安全生产检查以及对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整改验收等工作时,应安排专家库中相应专业的专家参加。要重点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外聘专家排查隐患工作开展情况的督促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按频次要求认真组织开展隐患排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针对专家排查的问题和隐患进行整改,对排查、整改不力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三)建立完善区级安全生产专家库。区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本行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需要,建立完善本行业区级安全生产专家库,专家库专业的设置、各专业的人数要能够满足安全生产工作需要。专家库专家应从有实践经验的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人员中聘任,有中高级职称(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安全评价师执业资格),有从事安全生产技术与管理工作5年以上实际工作经历,身体健康,有较强现场发现、分析和解决本专业事故隐患与问题的能力,退休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对符合条件的入选专家,要及时发文公布,发放聘书。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和工作变动情况,对专家库中的专家及时进行补充、更新、调整。
  (四)加强安全生产专家的管理。各级各部门和单位要统筹协调好专家的使用管理工作,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部门聘请专家时,根据所需的专业、地域、工作时间等条件进行认真选聘。要严格要求受聘专家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遵循职业道德,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公正、客观、认真细致开展工作,全面地、实事求是地反映存在的问题和隐患,提出有针对性的整改意见或建议,保守生产经营单位的秘密。每年年底前要对专家进行考核,对工作优秀和做出突出成绩的专家给予表彰奖励,对不能履行职责的要及时进行调整,对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报告的要进行严肃问责。
  三、完善机制,严格规范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流程
  (一)完善生产经营单位内部工作流程。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把隐患排查治理纳入日常管理内容,形成员工随时查、班组班前查、车间每日查、企业每周查的事故隐患排查制度,按照"发现-评估-报告-公示-治理-验收-销号"流程形成闭环管理。对排查出的一般事故隐患,按照"四定"(定措施、定人员、定时间、定资金来源)的原则,分管负责人、职能部门或车间(分厂、工区)立即组织整改,并做好记录,整理上报公司。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安全、生产、工程设备、技术等部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进行认定。认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后,要制定整改方案进行整改,并向属地监管部门提交专项报告。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要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二)完善隐患上报和整改监督工作流程。要进一步完善生产经营单位隐患自查自纠自报工作和监督管理工作,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自查自纠自报有关规定,及时报送事故隐患自查自纠自报工作情况,形成安全隐患生产经营单位自查-上报-政府监督指导-生产经营单位整改-整改效果评价和反馈的闭环管理。生产经营单位每月月底前要将本单位本月隐患自查自纠情况汇总上报至属地行业监管部门,重大事故隐患要即查即报,未发现新的事故隐患的,经本单位分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签字,实行"零报告"制度。重大事故整改治理工作结束,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向行业监管部门申请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监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划分,督促指导监管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隐患自查自纠自报工作,每季度进行评估核查和汇总分析,对事故隐患集中或危险性较大的领域开展专项整治。要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对存在事故隐患不报告或上报不及时、隐患整改不力造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擅自生产经营、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等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予以处罚。
  (三)完善重大事故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工作流程。各级各部门和单位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按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有关规定提请挂牌督办。负责整改的区直有关部门要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整改方案,认真落实隐患整改,并搞好复查验收,验收合格的,提出销号申请,经隐患整改督办单位验收合格后予以销号。
  四、强化基础,提升安全生产隐患防范能力
  (一)严格安全生产准入条件。各级各部门和单位要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和产业政策,严把行业安全准入关。要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对未通过"三同时"审查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生产经营单位不准开工投产。要严格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总要求,把安全生产条件作为本部门、本行业行政许可的重要内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不予审批,从源头上控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进入市场。
  (二)加大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力度。要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升生产经营单位本质安全水平。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依法予以关闭。要把隐患排查治理与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紧密结合起来,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定标准为基础,进一步细化隐患排查标准,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行为。要加强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将评价结果向银行、证券、保险、担保等主管部门通报,作为生产经营单位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强化职工安全培训。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一律严格培训、严格考核,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职工必须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生产经营单位用工要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要通过技术培训、安全培训、应急培训,全面提升职工特别是特种作业岗位职工的专业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理能力,确保按工作流程、制度规范操作。要把隐患排查的内容作为培训重点,保证所有人员有意识、有能力地开展隐患排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每年要对生产经营单位培训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停产整顿,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关闭。
  (四)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完善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应急处理和救援能力,积极推动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规范队伍建设,做好各类应急装备、物资储备。进一步充实完善应急救援专家库,充分发挥专家在应急处置中的决策分析、技术支撑作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加强动态修订完善,落实安全生产预案报备制度,定期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切实提高事故救援处置能力。生产经营单位要赋予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因撤离不及时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要从重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五、强化保障,促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顺利开展
  (一)加大隐患排查力度。各级各部门和单位要根据安全生产岗位管理实名目录,实现隐患排查责任落实不遗漏、全覆盖。责任领导和责任人要严格落实岗位职责和工作运行制度,对实名制岗位范围内管理对象进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监督检查,督促管理对象落实责任和工作制度,严格执行隐患自查自纠制度,确保管理对象主体责任履行到位。要严格执行信息上报制度,将监督检查情况及时录入岗位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
  (二)加强社会监督。各级各部门和单位要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隐患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建立完善办事程序和规章制度,明确工作职责。要制定举报奖励办法,完善举报激励措施,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要充分依靠和发动广大从业人员参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监督和激励机制。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加大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宣传力度。对隐患排查治理不认真、走过场的单位要予以公开曝光。
  (三)完善排查体系。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本行业、本区域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从人力、物力、财力上保障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各级政府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监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聘请专家参与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工作。有条件的镇、街道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由政府聘请专业机构或专家对企业进行隐患排查。对标准化创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成效显著的企业,从政策上、资金上予以支持,进一步调动企业积极性。
  (四)强化考核奖惩。各级各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考核,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特别是外聘专家排查隐患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考核内容。要强化督查,重点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整改治理落实情况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监管责任落实情况。区政府将镇、街道、工业园区管委会、区直有关部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纳入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内容,各镇、街道和工业园区管委会要参照区里的做法加强考核。实行事故企业隐患检查整改责任倒查制度,对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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