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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大气污染防治加严措施的意见
2014-10-31    点击数:  
 索引号  00422897-7-02_Z/2015-0131017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兰山区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4-10-31
 成文日期  2014-10-31  效力状态  生效中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标题  关于实施大气污染防治加严措施的意见
索引号: 00422897-7-02_Z/2015-0131017
发布机构: 兰山区政府办公室
公开目录: 区政府办文件
发布日期: 2014-10-31
成文日期: 2014-10-31
效力状态: 生效中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临沂工业园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深化全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全面提高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大气污染防治加严措施的意见》(临政办发〔2014〕46号),结合全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系统工程、综合施策;分工负责、属地管理;重点攻坚、全面推进"原则,突出工业废气治理、城市扬尘治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能源结构调整、秸秆垃圾禁烧、餐饮油烟治理等工作重点,强化措施,全力攻坚,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实现全区空气质量不断改善。
  二、重点工作
  (一)工业企业污染治理
  1.严格实行"三个一批"
  一是限期治理一批。对大气污染企业,凡是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粉尘、烟尘、无组织排放废气等不能稳定达到山东省大气污染物地方排放标准的,全部实施限期治理。
  二是停产治理一批。对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或治理后仍不能达标排放的,由区政府于5日内下达停产治理决定,组织实施停产治理。要落实断电等停产措施,并由区供电、经信、安监、环保等部门和企业所在镇、街道(工业园区)联合验收、签字确认,填写《停产情况现场核查表》,确保停产治理落实到位。停产治理达到排放标准后,企业需经有关部门联合现场检查、验收监测,并出具书面同意批复意见后,方可恢复生产。对逾期不停产的企业,按照市政府《关于建立健全环境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的意见》(临政发〔2012〕13号)要求,区政府在5个工作日内,抄告区金融办、环保、工商、税务、供电等部门,采取停贷、断电等措施,并由环保部门依法予以顶格处罚。对落实停产属地管理不力的要追究相关镇街责任,对断电措施不落实的要追究供电部门责任。目前,区政府已对27家企业进行停产治理(名单见附件1),区大气办要督促企业加快治理步伐,并及时协调市大气办进行验收。
  三是关闭搬迁一批。对停产治理后无法达标排放、整治无望的企业,必须予以关闭和拆除;对污染物排放浓度达标但排放总量超标、影响区域环境容量的,实施搬迁。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临沂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制定关闭拆除或搬迁计划方案,做好关闭拆除、搬迁工作。
  按照"三个一批"要求,严禁该治未治、该停未停、该关未关、该迁未迁现象发生。对列入《2014年兰山区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治理企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临沂工业园区管委会要全面排查梳理,按照时间节点将落实情况报区政府,并于2014年11月28日前上报第一批拆除搬迁企业名单。
  牵头部门:兰山环保分局
  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沂工业园区管委会,区经信局、区金融办、区工商局、市区国税局、兰山地税分局、临沂供电公司兰山客户服务分中心、临沂供电公司营销部
  2.严格执法监管
  加大环保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对不正常使用排污设施、偷排偷放的企业,依法予以顶格处罚,停产3个月治理整顿,并抄告金融、供电等部门落实停贷、停电措施。实行企业治理设施故障报备核准制度,未经报备、核准的,视同擅自停运治理设施、偷排偷放,予以严肃查处。
  牵头部门:兰山环保分局
  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沂工业园区管委会,区金融办、区工商局、市区国税局、兰山地税分局、临沂供电公司兰山客户服务分中心、临沂供电公司营销部
  3.关停拆除土小企业
  对污染大气的土小企业,要按照"断水断电、拆除设备、清除原料"标准,一律依法予以取缔。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临沂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供电部门负责落实强制断电措施。对工作落实不力导致清理不彻底、死灰复燃的,根据镇街、供电部门职责分工追究责任。2014年11月10日前,城区范围内小铸造、小石灰窑、小页岩砖、小陶瓷、小钢铁、小废塑等高耗能、高污染企业必须彻底关停拆除,严防死灰复燃。
  牵头部门:兰山环保分局
  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沂工业园区管委会,临沂供电公司兰山客户服务分中心、临沂供电公司营销部
  4.严格建设项目准入
  城区外环线内一律停止审批新上燃煤项目(包括燃煤集中供热等公用事业项目),未批先建项目一律停止建设,严控新增污染物排放的新上项目、新增产能,严禁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立项审批。
  牵头部门:区发改局、兰山环保分局
  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沂工业园区管委会
  5.公开企业环境信息
  所有排污企业,一律在厂门外显著位置设立排污信息和环保责任公开承诺牌,接受公众监督,2014年11月10日前全部安装到位。配套排污在线监测设施的企业,要采用电子显示承诺牌方式,向社会公开排污实时数据。
  牵头单位:兰山环保分局
  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沂工业园区管委会
  (二)城市扬尘治理
  6.施工扬尘治理
  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整治完成情况见附件2)要全面落实"6个100%和一个摄像头"要求,即:施工现场围挡率、进出道路硬化率、工地物料篷盖率、场地洒水清扫保洁率、密闭运输率、出入车辆清洗率达到100%,视频监控设施联网贯通且正常运行。对达不到要求的,立即停工整改,落实断电措施。职能部门要加强监管,建立摸底排查、查处整改台账。
  拆迁工地(整治完成情况见附件3)全面落实围挡、洒水、覆盖、冲洗、密闭等要求。对达不到要求的,立即停工整改,落实断电措施。职能部门要加强监管,建立摸底排查、查处整改台账。
  混凝土搅拌站(整治完成情况见附件3)必须落实粉料仓除尘、料场全封闭、车辆冲洗要求。对达不到要求的,城区外环线内一律依法取缔,外环线外一律依法停产整改,落实断电措施。职能部门要加强监管,建立摸底排查、查处整改台账。
  停工停产整改要经主管部门、供电部门现场验收、签字确认,填写停工停产核查单;整改完成后,需经有关部门联合现场检查验收、出具书面同意意见后,方可复工复产。
  对拒不停工停产、擅自复工复产的,要依法吊销施工、生产许可;对擅自恢复供电的,追究供电部门责任。
  牵头单位:区住建局
  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沂工业园区管委会,临沂供电公司兰山客户服务分中心、临沂供电公司营销部
  7.渣土运输扬尘治理
  所有渣土运输车辆实行交警部门集中管理,挂牌运营,严格实行密闭运输,严禁抛洒遗漏。
  交警部门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违规车辆发现一次扣押1个月以上,并将有关车辆信息通报区住建部门和市房产部门,由主管部门对违规车辆所涉工地予以3个月以上停工停建,并由供电部门予以强制断电。
  职能部门要加强监管,建立摸底排查、查处整改台账。
  牵头单位:交警一大队、交警二大队、交警三大队
  责任单位:区住建局、兰山城管分局、商城城管分局、临沂供电公司兰山客户服务分中心、临沂供电公司营销部
  8.道路扬尘治理
  加大道路清扫保洁力度,城区外环线内双向2车道以上区管道路和四个监测站周边2公里内的道路,使用高压清洗车辆每天冲刷至少1次,洒水保洁至少3次(雨雪冰冻天气除外),确保道路无积尘。
  建立镇街、社区道路保洁属地管理机制,实行网格化管理。按需配备高压冲洗、洒水机扫车辆,参照主次干道保洁要求,做好辖区道路扬尘防治工作。
  规范保洁管理,建立冲洗车辆、洒水机扫车辆运行路线、时间、频次台账。
  牵头单位:区住建局
  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沂工业园区管委会
  (三)机动车尾气治理
  9.黄标车淘汰
  制定实施黄标车淘汰年度计划。2014年完成9662辆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任务(以山东省财政厅、公安厅、环保厅、商务厅、交通运输厅5部门统计数据为准),严格黄标车限行区域管理,2014年11月1日起,城市建成区和高速公路全天禁止黄标车通行。对违规车辆一律处罚扣分。
  牵头单位:交警一大队、交警二大队、交警三大队
  责任单位:兰山环保分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兰山交通分局
  10.环保标志管理
  全面落实机动车先环检、再安检措施,尾气不达标的一律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年检手续;开展机动车排气路检、抽检,比例不低于在用机动车保有量的5%。
  牵头单位:交警一大队、交警二大队、交警三大队
  责任单位:兰山环保分局、兰山交通分局
  11.车用油品治理
  所有加油站必须销售规定油品,2014年11月15日前全面完成整治。在全区范围内开展车用燃油品质专项执法大检查,对油品不达标的加油站,发现一次停业整顿3个月以上;再次违规的吊销营业执照。职能部门要加强监管,建立摸底排查、查处整改台账。
  牵头单位:区经信局
  责任单位:区工商局、区质监局
  12.油气回收治理
  全区范围内所有加油站、储油库及油罐车,要于2014年12月31日前完成油气的二次回收治理改造。职能部门要加强监管,建立摸底排查、查处整改台账。
  牵头单位:兰山环保分局
  责任单位:区经信局、区安监局、兰山消防大队、区工商局、区质监局、兰山交通分局
  (四)能源结构调整
  13.燃煤锅炉整治
  2014年11月15日前,城区外环线内10吨/小时及以下承压、常压燃煤锅炉一律拆除或改用电、气锅炉。职能部门要加强监管,建立摸底排查、查处整改台账。
  牵头单位:区质监局、兰山环保分局
  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沂工业园区管委会
  14.城区西部板材行业整治
  要切实做好板材行业锅炉整治,推行产业治理提升,加快木业科技产业城建设,推行园区化运行管理。2015年10月底前,板材产业企业全部实现集中供热或改用电、气锅炉。
  15.高污染燃料禁燃
  全区范围内,严禁使用含硫量超过0.6%、灰份超过15%的煤炭。
  组织开展工业用煤等专项检查,对电力、钢铁、焦化、水泥、化肥、建材等重点耗能企业,逐一核实用煤情况,建立城区重点企业用煤耗能台账。2014年11月15日后,对违规使用高硫高灰份煤炭的企业予以顶格处罚,停产整顿1个月以上,并抄告金融、供电等部门,实施停贷、限电等措施。
  规范煤炭经营,对无证销售煤炭经营网点进行取缔关闭,严禁销售高硫高灰份煤炭。发现违规销售的,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并予以顶格处罚。
  牵头单位:区经信局
  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沂工业园区管委会,区金融办、区工商局、兰山环保分局、临沂供电公司兰山客户服务分中心、临沂供电公司营销部
  (五)餐饮油烟等治理
  16.油烟排放管控
  2014年11月15日前,城区外环线内所有宾馆、饭店、食堂等餐饮业油烟排放单位,全部完成油烟净化设施安装。逾期未完成的,一律停业整顿。整顿完成后,经城管部门牵头组织进行现场核查验收、出具书面同意意见后,方可恢复营业。对拒不落实的,吊销卫生许可、经营许可,实施断电。职能部门要加强监管,建立摸底排查、查处整改台账。
  牵头单位:区城管局
  责任单位:区食药监局、区卫生局、区工商局、兰山环保分局、临沂供电公司兰山客户服务分中心、临沂供电公司营销部
  17.露天烧烤整治
  露天烧烤一律改为室内烧烤,使用环保型无烟炉具,室内烧烤废气实行集中处理,配套油烟净化设备。城区空气自动监测站周边2公里范围内,严禁从事烧烤经营活动。对违反规定的,一律停业整顿。整顿完成后,经城管部门牵头组织进行现场核查验收、出具书面同意意见后,方可恢复营业。对拒不落实的,没收经营设备,吊销卫生许可、经营许可,实施强制断电。职能部门要加强监管,建立摸底排查、查处整改台账。
  牵头单位:区城管局(镇及工业园区露天烧烤实行属地管理)
  责任单位:区食药监局、区卫生局、区工商局、兰山环保分局、临沂供电公司兰山客户服务分中心、临沂供电公司营销部
  18.垃圾焚烧整治
  落实垃圾、树叶、橡胶皮等禁烧措施。建立镇街、社区属地管理机制,实行网格化管理。对违反规定的,追究环卫部门或镇街、社区负责人相关责任。
  牵头单位:区住建局
  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沂工业园区管委会
  (六)秸秆禁烧
  19.秸秆焚烧监管
  建立完善区、镇、村三级控制秸秆焚烧责任体系,签订秸秆禁烧工作目标责任书,严格监督管理,确保"不见火光,不见黑斑"。夏秋作物收获期间,建立区、镇、村三级领导带班制、全天24小时专人值班制、昼夜巡查制,每日向区政府报送巡查情况。按照有烟必查、有火必罚、有灰必究的原则,严惩"第一把火",并将处理情况报区政府。
  牵头单位:区农业局、区农机局
  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沂工业园区管委会,兰山环保分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保障,完善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的推进落实机制,主要负责人亲自抓,分管负责人靠上抓。建立健全区、镇街、村居三级管理体系,分解细化任务,把责任落实到镇街、村居,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个人,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二)加大工作力度。各牵头部门、相关镇街(工业园区)都要认真制定工作方案,严格标准,明确任务和时间节点,落实督导推进措施。严格落实摸底排查台账制度、专项检查台账制度、整改台账制度,切实做到"底子清、措施强、整改实",确保工作取得实效。要加强重污染应急处置,在连续性异常天气情况下,根据污染等级,及时采取重污染企业限产停产、机动车限行、施工工地停工等措施。
  (三)严格督导问效。区大气办牵头负责大气污染防治督查工作。要加大督导力度,定期督导检查各职能部门和镇街工作落实情况,对重点工作要跟踪督导,实行一周一调度、半月一通报。要严格责任追究,对滞后时间节点要求的,一次约谈镇街、部门主要负责人,两次启动行政问责;对工作履职不到位、敷衍塞责、瞒报谎报、影响全区大气污染防治大局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注重舆论宣传。要加大宣传力度,专题报道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加强舆论监督,公开曝光环境违法行为,公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加强社会宣传,充分调动群众支持、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积极性,为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附件:1、停产治理企业名单
  2、建筑工地整治完成情况表
  3、拆迁工地整治完成情况表
  4、混凝土搅拌站大气污染治理情况表
  5、城区燃煤锅炉改造拆除名单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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