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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区引导规范农民合作社信用合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4-11-24    点击数:  
 索引号  00422897-7-02_Z/2015-0131014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兰山区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4-11-24
 成文日期  2014-11-24  效力状态  生效中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标题  关于印发全区引导规范农民合作社信用合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00422897-7-02_Z/2015-0131014
发布机构: 兰山区政府办公室
公开目录: 区政府办文件
发布日期: 2014-11-24
成文日期: 2014-11-24
效力状态: 生效中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临沂工业园区管委会:
  现将《全区引导规范农民合作社信用合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27日


  全区引导规范农民合作社信用合作实施方案

 

  为推动全区农民合作社信用合作有序开展,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农民合作社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规范农民合作社信用合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4〕10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为依据,深入贯彻落实省、市工作部署,及早消除各类隐患,有效防范、遏制农民合作社非法集资活动的发生和蔓延,维护良好的金融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主要目标
  全面了解我区农民合作社的运行状况和风险隐患,坚持"限于成员内部、用于产业发展、吸股不吸储、分红不分息、风险可掌控"的基本原则,从合作社金融服务的实际需要出发,强化对农民合作社信用合作的管理,建立起风险的监测、预警和处置工作长效机制,增强合作社的金融风险防范意识,确保我区农民合作社规范健康发展,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
  二、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9月1日至9月30日):自查摸底阶段。
  各镇街道、工业园区要组织专门力量对本辖区内开展信用合作的农民合作社(包括在工商注册登记业务范围中含有"资金合作"或"信用合作"等内容的农民合作社,以及其他实际从事资金互助、信用合作的农民合作社)进行一次集中调查。采取上门走访、申报核查等形式对开展信用合作的农民合作社进行逐个调查摸底,准确填报《农民合作社信用合作调查表》,掌握其合作方式、参与成员、合作规模、管理运行等情况,并于9月30日前报区农业局。在调查摸底过程中,要严格界定合作社成员身份,任何个人和企事业单位必须与合作社有实质性生产经营关系、按章程规定出资并履行入社手续,才能认定为合作社成员。
  第二阶段(10月1日至11月30日):清理规范阶段。
  各镇街道、工业园区要根据自查摸底情况,组织开展清理规范工作,对不遵守信用合作基本原则,违规开展信用合作的,要坚决予以制止,已经发生的,要予以清理和规范。在清理规范过程中尤其要严格掌握以下几条政策界限:
  1.不允许农民合作社以吸收资金为目的,将与本社无实质性生产经营关系的人员吸收为本社成员,吸收非成员资金的,要立即制定退款计划,限期退还;
  2.不允许农民合作社对外公开设立银行式的营业网点、大厅或营业柜台,已经设立的,要立即关闭,相关的标牌、标识要予以清理;
  3.不允许农民合作社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广告牌、传单、短信或者讲座、报告会等形式向不特定对象进行公开宣传或广告,已经进行广告或公开宣传的,要予以清理和取缔,委托代办员、协理员等开展资金业务的,要进行清退;
  4.不允许农民合作社发放信用合作资金给非成员使用,已经发放的,要限期及时收回。
  要严厉打击各类非法吸储和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对于以高息为诱饵,欺骗公众、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由公安、财政、工商等部门依法查处,予以取缔;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各镇街道、工业园区要在11月30日前将引导规范工作情况报告及《农民合作社信用合作调查汇总表》、《农民合作社信用合作清理规范情况调查表》报区农业局。
  第三阶段(12月1日至12月15日):总结建制阶段。
  区引导规范农民合作社信用合作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认真总结引导规范农民合作社信用合作工作情况,并针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制定和完善工作机制,建立起工作长效机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认真汇总各成员单位报送的引导规范农民合作社信用合作工作情况,并及时上报市里。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引导规范农民合作社信用合作工作敏感度高、政策性强,关系农民切身利益和农村社会稳定,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分工,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区政府成立引导规范农民合作社信用合作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引导规范工作。各镇街道、工业园区镇长(主任)是辖区内农民合作社信用合作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地区农民合作社信用合作引导规范实施工作。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对经批准开展信用合作的,由审批部门对其进行引导规范;对未经批准自行开展信用合作的农民合作社,由财政、公安、工商、农业等部门负责进行引导规范。
  (二)健全管理制度。要按照既积极又审慎的原则,指导农民合作社制定专门的信用合作管理制度,明确成员参加、退出信用合作的条件和程序。规范成员筹集和借贷资金程序,完善相关手续,建立信用合作名册,完整记载信用合作业务活动。加强信用合作资金管理,实行信用合作资金单独开户,与合作社分设会计账簿、独立核算。要按照合理适度原则,加强对农民合作社参与信用合作人数、地域、资金规模的从严管理,有效控制风险。信用合作资金主要为本社成员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提供小额、短期、分散的资金支持,不得将资金集中用于合作社自身或投向少数社员。成员借用信用合作资金的使用费应参照银行基准利率协商确定。切实做好资金发放的调查、审查等工作,确保借款及时足额收回。定期向成员公开信用合作的出资情况、借款及经营风险评估情况、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重大事项。
  (三)构建长效机制。各镇街道、工业园区要以本次引导规范工作为契机,强化对辖区内农民合作社信用合作的管理,构建长效机制。要强化风险意识,高度警惕农民合作社信用合作不规范发展可能造成的风险,同时也要切实防范引导规范和完善管理过程中产生的风险。进一步加强对相关风险的监测、预警和处置工作,制定完善应急预案,确保不发生系统性和区域性风险。要充分发挥基层合作社辅导员的作用,及时掌握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的情况,加强对合作社信用合作工作的指导。对有非法集资苗头的,做到及早发现、及时处置。加强对从业人员和农民群众金融知识宣传及教育引导,增强其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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