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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的意见
2015-01-19    点击数:  
 索引号  00422897-7-02_Z/2015-0708005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兰山区政府  发布日期  2015-01-19
 成文日期  2015-01-19  效力状态  生效中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临兰政发〔2015〕1号
 标题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的意见
索引号: 00422897-7-02_Z/2015-0708005
发布机构: 兰山区政府
公开目录: 区政府办文件
发布日期: 2015-01-19
成文日期: 2015-01-19
效力状态: 生效中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临沂工业园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保障师生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国家十部委《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文件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1.指导思想。牢牢把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以落实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制为核心,以推进“平安校园”建设为载体,以强化学校安全工作薄弱环节为重点,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多管齐下、综合施策,强力推进“一校一表”式学校安全隐患政府台账制度,创新安全隐患前置处理办法,健全学校安全长效工作机制,保障全区学校安全工作顺利开展、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和广大学生儿童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环境。

2.工作目标。中小学、幼儿园内部安全管理制度更加完善,人防、物防、技防设施建设有效推进,防范能力全面提高;校园及周边安全隐患得到全面整治,危害学生、儿童人身安全的案件和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学校安全工作组织网络、工作机制和保障机制更加健全,法制化、规范化、信息化、社会化水平全面提升。

二、工作措施

3.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各镇街要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方针,成立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进一步加强领导,健全制度,完善机制,明确责任。认真落实安全管理实名制要求,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为学校提供安全稳定的发展环境。健全安全管理工作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管理和指导。认真落实“一岗双责”要求,加强学校重点部位和重要环节的日常安全管理,确保学校安全稳定。

4.落实安全工作经费。各公办学校要从单位公用经费中足额安排学校安全经费,按要求配齐配足学校安保设施设备和器材,保障学校专职安保、医护等人员经费。校舍维修改造资金要做到专款专用,全额用于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抗震加固等相关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民办学校安全工作经费由举办者承担,确保足额落实。

5.保障校舍设施安全。学校校舍要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新建校舍未经房屋质量监督、消防部门验收(备案抽查)合格的,不得使用。学校楼房通道和楼梯要保证畅通,不得违规设置推拉门、内开门、卷帘门或堆放任何杂物,护栏和扶手必须达到国家规定要求。学校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学生使用入住期间不得锁闭安全出口门。

6.夯实治安防范工作基础。根据规模和实际确定专职安保人员配备数量。学生在校期间,规模在 500 人以内的学校,应当至少配备 2 名安全保卫人员在岗在位;规模在 500 人至1000 人的学校,应当至少配备 3 名安全保卫人员在岗在位;规模在 1000 人以上的学校,按照不低于新增加规模的 2‰增配安全保卫人员在岗在位,人员配置情况报辖区派出所备案。配备警用钢叉、防割手套、橡胶警棍等防护器材,在学校值班室或门卫室要配备灭火器、灭火毯等消防器材。加强校园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实现重点部位全覆盖,技防监控影像资料应留存 30日备查,不得删除或扩散,落实技防设施日常维护、定期保养制度,确保运行良好、稳定发挥作用。

7.强化安全教育。将安全教育、应急逃生演练、心理健康教育纳入课程计划,确保安全知识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积极开展安全主题教育活动,结合学生年龄特点,采取有效形式,开展防震、防火、防溺水等宣传教育活动,提升学生的安全素养,使学生真正树立安全意识、掌握安全知识、提高安全能力、养成安全习惯。聘请学校安全工作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每学期至少1次到校指导工作,活动有记录。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引导学生理性面对困难和问题。 加强对家长(监护人)的公共安全教育,进一步增强他们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

8.严防溺水事故发生。要制定预防学生溺水专项工作方案,动员社会力量群防群控,加强宣传教育,定期组织防溺水安全隐患排查,杜绝学生溺水事故发生。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设立专栏,广泛宣传防溺水知识、溺水救护常识。各镇街要界定防范水域,落实防范责任,在危险水域、事故多发水域设置安全警示标牌、安全隔离带和防护栏,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各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防溺水教育,提高学生安全意识,自觉做到防溺水“六个不”( 不私自下水游泳;不擅自与他人结伴游泳;不在无家长或教师带领的情况下游泳;不到无安全设施、无救援人员的水域游泳;不到不熟悉的水域游泳;不熟悉水性的学生不擅自下水施救);督促学生家长切实承担起学生离校期间,特别是周末和节假日的安全监管责任。

9.突出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强化安全责任意识,严格落实监管责任,督促具有合法办学资质的学校、幼儿园加强校车安全管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确保校车安全运行。严把校车准入关,规范校车使用许可审批,对不具备办学资质的学校、幼儿园和社会用于接送学生、幼儿的非法车辆,进行全面清理和坚决取缔,从源头上彻底消除车辆安全隐患。

10.突出加强幼儿园安全管理。对符合办园条件、已登记注册的幼儿园,要加强管理和指导,确保园舍、设施设备、用品用具、饮食卫生、活动、交通、消防及周边环境的安全;对基本具备办园条件的,认真进行整改提高,通过整改达到办园条件,按程序办理登记注册审批手续,发放《办园许可证》;对拒不整改或经整改达不到办园条件的,坚决予以取缔。

11.加强饮食卫生安全。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传染病防治法》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严防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校医。学校食品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持证上岗,并定期体检。学校食堂要科学合理布局,必须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食品加工、经营场所,取得食品安全行政许可后方可营业。落实各项食品安全制度,强化采购、制作、销售、储存等各个环节管理,建立食品原料定点采购、索证索票、食品留样、餐(炊)具消毒等管理制度,严禁“三无”食品、过期食品、无 QS 标识食品和假冒伪劣食品流入校园。

12.加强消防安全管理。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保障所有学校、幼儿园消防安全符合规定。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机构,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完善并公布实施防火检查巡查、火灾隐患整改、检查督导、考核奖惩等消防安全制度,加强宣传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制定及演练,抓好消防安全各项工作落实。督促完善学校消防设施,按规定配齐消防器材,规范电气线路的安装和敷设,消除火灾隐患。加强消防安全教育,定期组织火灾隐患排查整改,搞好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及安全疏散设施维护管理,对教学楼、学生宿舍、食堂、实验室、图书馆等重点部位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检查,确保疏散通道安全畅通、电气线路及电气设备使用规范。新建、改建、扩建学校要依法进行消防审核、验收。

13.严防群体性踩踏事故。建立健全预防学生踩踏事故管理制度,严防集体踩踏等引发的群体性学生伤亡事故。可实行分年级错时上下学,按照安全疏散演练要求,指定学生行走线路,组织学生列队、有序上下楼梯,并落实楼道值班制度,在课间休息和放学时间由值班教师在各楼层负责看护疏导学生,确保上下学时段、集会、课间操等集体活动期间学生、幼儿安全。

三、工作职责和要求

14.要认真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切实履行好学校安全工作职责。协调相关部门积极参与学校及周边安全整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加强安全隐患分析研判,分类梳理,归口管理,限期整改。落实校园及周边环境综合治理、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和管控排查涉校高危人员等工作措施,确保各类矛盾纠纷和情报信息第一时间上报、第一时间处理,保证广大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

15.教育部门要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检查指导和监督管理,督促学校健全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及时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深入了解学校安全教育情况,组织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实效;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指导学校开展安全工作;组织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和学校安保人员等,定期接受有关安全管理培训;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和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教育督导机构每年定期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专项督导。

16.综治部门要立足自身职能,加强沟通协作,定期组织研究部署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协调有关部门担负起安全管理责任,对尚未批准登记注册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以及各类课外班,督促主办方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并按程序登记注册。凡以出租等形式提供土地、校舍支持或利用私人出租房屋举办幼儿园的,要按照“谁出租、谁负责”的原则,由综治部门协调有关部门落实业主、房主的安全管理责任;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多次整改仍不达标的,依法予以取缔,并妥善安置学生儿童。

17.公安机关要了解掌握学校及周边治安状况,指导学校做好校园安全保卫工作,及时依法查处扰乱校园秩序和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案件;指导学校完善技防、物防设施,将校园及周边的信息监控设备纳入治安防控体系重点建设范围;协助学校处理校园突发事件;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维护校园周边交通秩序,确保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加强对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对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由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人员驾驶校车等违法行为,依法严厉处罚;对使用拼装车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依法查处,应当报废的强制报废,严格依法处罚机动车驾驶人和所有人;定期将校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信息抄送其所属单位和教育部门。

18.财政部门要将公办学校校园安全保卫条件建设经费、校舍安全经费等费用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予以保证。

19.卫生部门要检查、指导学校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监督、检查学校饮用水和游泳池的卫生状况。

20.住建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建筑、燃气设施设备安全状况的监管,发现安全隐患依法责令立即排除;加强对学校工程建设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发现校舍、楼梯护栏及其他教学、生活设施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纠正;依法督促学校定期检验、维修和更新学校相关设施设备。

21.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学校食堂的监督检查,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校园及周边餐饮服务单位的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学校食堂及校园周边餐饮服务单位及“小饭桌”、“小学屋”等的违法违规行为。

22.城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校门外各种流动摊点、占道经营、乱搭乱建等现象。

23.国土资源部门要与教育、住建、文化等部门联合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培训活动;协助教育部门在迁建、新建学校选址时,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确保校址安全。

24.质监部门要定期检查学校特种设备及相关设施的安全状况。

25.公安、卫生、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定期向教育部门和学校通报与学校安全管理相关的社会治安、疾病防治、道路等情况,提出具体预防要求。

26.文化执法、工商等部门要加强对校园周边有关经营服务场所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行为,维护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

27.司法、公安等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学校安全教育职责。

28.水利部门要及时发布学校所处地区的防汛信息,为洪涝灾害易发区域学校选址提出防汛要求,宣传防汛知识。

29.地震部门要指导学校落实地震灾害预防措施。

30.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宣传、安监等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校车联席会议制度所规定的相应职责,加强对校车的安全监管。教育、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做好校车的使用许可审批及驾驶人资格审查工作,严把校车准入关。公安部门要对学校、幼儿园和校车服务提供者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车辆及驾驶人严格依法查处;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提供校车服务的客运企业的监督和管理,依法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的有关违规行为给予相应处理;宣传和教育部门要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倡导就近入园,入园幼儿由家长或监护人接送,拒绝乘坐非幼儿专用校车上下学。

四、工作机制

31.建立“一校一表”式学校安全隐患政府台账机制。各镇街、各有关部门及学校要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开展校园及周边安全检查。每年春季开学后,各镇街要全面组织开展一次学校安全大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按照“一校一表”的要求建立政府台账,落实责任,限期整改。

32.建立重大安全隐患前置处理机制。因工作不认真、不细致,未能及时发现校园及周边可能造成群死群伤或重大损失的安全隐患,或发现问题后不整改、不落实,听任隐患长期存在的,一经上级部门检查发现,依照管理权限,按照“隐患即事故”的要求进行事故前置处理,对相关单位和人员予以责任追究。

33.建立学校安全通报会商制度。区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通报学校及周边安全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镇街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综治、公安及学校等单位负责人联席会议,分析解决学校安全问题。相关部门要落实联动工作机制,汇集情况,分析研判形势,积极解决问题。

34.建立学校安全定期报告制度。重要情况,第一时间随时上报。每月末,学校要向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安全工作情况。每季度,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向区教体局报告学校安全工作情况。每半年,区教体局要向区政府和市教育局报告学校安全工作情况。

35.健全事故报告制度。学校发生学生伤亡事故和群体性事件的,要立即将事故信息报告当地政府及公安部门,同时报区教育部门。对迟报、漏报、瞒报,贻误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36.落实学校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各镇街、各有关部门要把学校安全工作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内容,同步部署、同期考核、同等问责。要加强对相关职能部门和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履行学校安全工作职责情况的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因履职不到位、失职渎职,导致发生恶性事件和安全事故的相关负责人和责任人,要依法依纪问责,从严查处。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

2015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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