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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落实镇村环境保护责任加强基层环保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
2015-03-17    点击数:  
 索引号  00422897-7-10_C/2015-0708003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兰山区政府  发布日期  2015-03-17
 成文日期  2015-03-17  效力状态  生效中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临兰政发〔2015〕5号
 标题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落实镇村环境保护责任加强基层环保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
索引号: 00422897-7-10_C/2015-0708003
发布机构: 兰山区政府
公开目录: 区政府办文件
发布日期: 2015-03-17
成文日期: 2015-03-17
效力状态: 生效中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兰山商城管委会,临沂工业园区管委会:

为健全完善基层环保工作体制机制,进一步加大城乡环境保护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和《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镇村环境保护责任加强基层环保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临政发〔2015〕5 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主要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明确各级环境保护管理责任,提高基层环保意识,加强基层环境保护队伍建设,强化“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力、运转高效”的基层环保监管工作机制,建立区、镇、村三级监管网络,提升基层环境监管能力,加大城乡环境污染防治力度,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环境安全,促进全区城乡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

二、职责任务

(一)镇街、工业园区环保职责任务。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落实上级环境保护工作要求,制定实施辖区环境保护规划和年度计划,完成环境保护各项工作目标任务。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1.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全面排查辖区内饮用水源周边工业、生活、养殖等污染源,彻底消除影响饮用水源安全的风险隐患,组织开展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和评估,掌握水质状况,防止水源污染事故,保障城乡居民饮水安全。

2.配合做好工业污染防治。配合环保部门对新上项目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环保“三同时”制度,加强工业污染源监管,确保治污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标准,杜绝 “两高一资”( 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污染项目,淘汰污染严重的落后生产项目、工艺、设备,防止城市工业污染向农村转移。引导、鼓励村镇工业企业实行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

3.清理土小污染项目。对辖区内国家明令禁止的土小企业和污染严重的土小项目,按照“断水断电、拆除设备、清理原料”的标准要求,协调公安、供电等部门,落实各项取缔措施,加强日常监督管理,严防死灰复燃。

4.加强生活污染防治。加快建设镇级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进一步提高污水收集率、处理率和达标率。对具备截污纳管条件的村居,要通过管网延伸实现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对不具备条件,但经济较发达、布局相对集中的村居,要建设独立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对生活垃圾实行统一收集、集中处理,提高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

5.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严格落实禁养区、限养区有关规定要求,依法取缔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科学规划,合理控制区域畜禽养殖总量。严禁畜禽粪污直接外排,对不能达标排放的养殖场落实规范治理措施,对限期治理不到位的予以清理取缔。大力推广生态环保养殖模式,推行规模化养殖场排污申报登记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对新建规模化养殖场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

6.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严禁施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品种,严格限制高毒、高残留农药施用。调整优化种植业结构,引导和鼓励使用生物农药或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采取生物技术、工程措施严格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严禁污水灌溉,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开展污染土壤修复,着力发展现代生态循环农业。

7.加强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组织落实秸秆禁烧工作,推广秸秆青贮、微贮、氨化等综合利用技术,实施秸秆还田、秸秆气化、秸秆生产饲料肥料等。加强禁烧宣传教育,加大巡查力度,实施网格化管理,明确监管职责,配备灭火设施,确保发现一处、查处一处、制止一处。

8.加强流域区域环境综合整治。清理取缔辖区内入河污水直排口,搞好河道清淤和河堤绿化,推广生态治理、护岸技术,因地制宜培育湿地系统,保障出境河流断面水质达标。开展大气环境综合整治,严格落实燃煤锅炉治理各项措施,加强建筑工地和渣土运输车辆监管,切实做好辖区内烟尘、粉尘、扬尘管控。

9.加强自然生态保护。保护天然植被,加强村庄绿化、庭院绿化、通道绿化、农田防护林建设和林业重点工程建设。坚持生态保护与治理并重,加大水土保持力度,加强对矿产、水利、旅游等资源开发活动监管,遏制人为生态破坏,严格控制土地退化。

10.积极做好环境信访工作。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的意见》(临政发〔2012〕13 号)各项要求,认真做好环境信访受理,办好办实各类环境信访案件,妥善做好信访人答复工作,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切实做好环境信访后督察,切实维护群众正当环境权益。

(二)村居环保职责任务。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职能作用,认真落实上级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1.加强环保宣传。广泛宣传环保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环境保护基本知识,提高群众环保意识,制定实施环境保护的村规民约,引导村民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工作。

2.提高思想认识。对重要环保工作事项,列入村民会议、村“两委”会议重要内容,及时研究解决。

3.清理土小污染项目。对小淀粉、小废塑、小化工、小电镀等土小污染项目,严禁提供用地、供电等便利条件。对擅自建设的土小项目,发现后及时上报,配合做好清理取缔工作。

4.防治畜禽养殖污染。对不符合养殖标准要求的养殖场,严禁提供用地、供电等便利条件。对擅自违规建设、污染严重的养殖场,发现后及时上报,配合做好清理取缔工作。

5.防治生活垃圾污染。成立专兼职卫生保洁队伍,建设经济、实用、环保型的垃圾收集、处理设施,落实垃圾分类、定点倾倒制度,建立垃圾集中收集处理长效机制。有条件的村居可推行卫生保洁市场化。

6.禁止秸秆焚烧。负责做好秸秆禁烧工作,及时排查、发现、消除秸秆焚烧隐患和着火点,积极推广秸秆青贮、微贮、氨化等综合利用技术,落实秸秆还田、秸秆气化、秸秆生产饲料肥料等措施。

7.推广生态循环农业。积极引导村民施用有机杂肥,合理使用化肥农药,防治土壤污染。

8.保护流域区域环境。对河沟、池塘定期进行清理,清除沿岸和水面垃圾。落实水域面积“占补平衡”制度,严禁随意填埋改变河沟池塘水域,保护水体生态功能。及时发现和制止垃圾焚烧等大气污染行为,保护村域空气环境。

9.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加强涉水、气、重金属、危化品等工业企业及畜禽养殖等污染隐患的监管和防范,发现环境违法情况及时上报。

10.配合做好信访案件调查处理。配合上级做好群众环境信访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妥善解决村民环境纠纷问题。

三、队伍建设

(一)加强镇街、工业园区环保力量。各镇街道、工业园区应至少配备4名专职环保工作人员和1台专用车辆,配齐电脑和相机等执法装备,落实专用办公场所,加强经费保障,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做到人员、职责、经费、场所、装备“五落实”,切实增强环保办公室工作力量。

(二)加强村居环保队伍建设。各村居要明确环保主任,由村居党组织书记或村居委会主任兼任,环保工作负总责,与上级政府和环保部门签订责任书,切实做好环境保护相关工作;各村居要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环保协管员,并购买配备相应装备。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基层环境保护工作,认真研究部署,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标准和完成时限,精心组织实施。要尽快建立“党委领导、政府牵头、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各镇街道、工业园区党(工)委书记和村居党组织书记是辖区内环保工作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负总责;镇长、办事处主任和村(居)委主任是直接责任人,要具体抓、负实责;要按照市政府《关于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监管共同责任机制的通知》要求,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共同责任、部门共同管理、执法共同落实的环境监管共同责任机制,加强沟通协作,形成监管合力。

(二)理顺工作关系。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部门指导相结合,相关部门要组织开展相应工作,指导完善工作制度,建立健全环保管理网络。环保部门负责指导制定实施全区环境保护规划和年度计划,加强工业污染监管防治;发改部门负责指导制定农村经济发展相关规划及有关政策,会同环保部门制定农村环境保护建设规划;经信部门负责指导淘汰落后产能;财政部门负责安排资金支持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农业部门负责指导规范畜禽养殖、网箱养殖和污染防治,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以及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等工作;水利部门负责指导入河排污口监管、禁止行洪河道网箱养殖工作;住建部门负责指导城乡规划和村镇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指导矿山生态恢复治理和土地整理、复垦;林业部门负责指导退耕还林、绿化和自然湿地保护与恢复等工作。

(三)明确工作要求。各镇街道和工业园区环保办公室要履职尽责,认真宣传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传达落实环保工作部署。要建立健全环保管理台账,指导辖区内排污单位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制度,指导村居开展环境综合整治,统筹做好工业污染防治、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等各项工作,加强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监督,定期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限期整改,确保达标排放。要定期组织开展土小污染项目排查工作,防止土小污染项目滋生蔓延,消除环境污染风险隐患。要及时调处环保信访问题,对承办的环境信访案件做到专人负责、专项办理、化解矛盾,确保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努力把问题解决在基层。

(四)落实资金保障。各镇街道、工业园区要把基层环保机构运行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实行专项支付,有条件的可对村居环保主任给予一定补助。区和镇街财政每年要安排一定经费,支持和推进饮用水源保护、河流水质改善、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畜禽和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秸秆禁烧与综合利用等工作。对涉农资金进行整合,支持基层环境综合整治试点与示范项目,推进基层环保设施建设。

(五)强化督导考核。建立镇村环境管理考核机制,加大对环保工作的督导推进力度,将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考核体系,实行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定量考核主要包括当地环境质量和农村饮用水源保护、流域污染防治、工业污染防治、土小污染项目清理、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农村自然生态保护等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定性考核主要包括实行领导负责制,制定工作计划,量化分解任务,明确责任、时间节点和配套措施,建立内部考核机制等情况。组织部门要将考核结果作为镇村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五、责任追究

严格落实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镇街道、工业园区、村居和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启动问责机制,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并取消其年度评先树优资格:

1.拒不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以及上级人民政府关于环境保护的决定、命令的;

2.违反国家有关产业政策,新上高耗能、高污染建设项目,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

3.清理国家明令禁止的严重污染项目、淘汰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设备或者产品不到位的;

4.对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评价,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的建设项目,擅自批准该项目建设或者擅自为其办理征地、施工、注册登记、营业执照、生产(使用)许可证,或为其提供交通、水、电、暖等便利条件的;

5.镇街生活污水处理规划建设、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工作落实不到位、影响辖区流域环境质量、不能按期完成整改任务,导致出境河流水质长期超标的;

6.不按要求清理取缔辖区内入河污水直排口的;

7.秸秆禁烧工作落实不到位,出现被上级通报着火点的;

8.未经批准,擅自调整、改变饮用水源地等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性质、范围、界线、功能区划,影响其生态功能的;

9.环境信访受理办理不到位,群众正当环境权益长期得不到维护、导致群体性上访等问题的;

10.拒不履行环境保护执法监管共同责任,联合环保部门开展工作不到位的;

11.对土小污染企业关停取缔不到位;或对已关停取缔土小企业后督察不力,擅自恢复生产的;

12.放任辖区内环境违法行为,因工作不力造成突出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17日印发

2015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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