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兰山区人民政府
简体 繁体
网站支持IPv6 公共数据开放 智能问答 无障碍阅读 长者模式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金融监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2015-04-07    点击数:  
 索引号  00422897-7-04_Z/2015-0708001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兰山区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5-04-07
 成文日期  2015-04-07  效力状态  生效中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临兰政办发〔2015〕8号
 标题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金融监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索引号: 00422897-7-04_Z/2015-0708001
发布机构: 兰山区政府办公室
公开目录: 区政府办文件
发布日期: 2015-04-07
成文日期: 2015-04-07
效力状态: 生效中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兰山商城管委会,临沂工业园区管委会:

为促进全区地方金融组织规范健康发展,防范系统性和区域性金融风险,经区政府研究,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金融监管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7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金融监管工作的意见

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民间融资服务公司和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管,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防范系统性和区域性金融风险,维护良好的地方金融经济环境,现就进一步加强地方金融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强地方金融监管工作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一)加强地方金融监管是防范系统性和区域性金融风险的迫切要求。防范、化解风险是金融工作的生命线。近年来,我区地方金融组织发展快速,全区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和民间融资服务公司总数达64家,营运资金53.31亿元。由于试点时间短、监管力量不足、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等原因,部分地方金融组织经营行为不够规范,存在一定的金融风险,对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了不良影响。

(二)加强地方金融监管是促进行业规范发展的必要手段。地方金融组织已成为全区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缓解我区“三农”、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难题、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加强地方金融监管力度,有利于督促地方金融组织转变经营理念,规范经营方式,在合法合规运营的基础上,不断发展壮大,提升全区地方金融组织整体运营质量,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增强风险意识,找准地方金融组织风险防范点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把握好地方金融组织存在的风险防范点,明确肩负的风险防范责任和目标,切实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和针对性。

(一)小额贷款公司。以自有资金发放贷款、风险自担,不得吸收存款、不得发放高利贷、不得使用非法手段催债。要严格执行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政策,坚持“小额、分散”原则,贷款利率不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本利率4倍,严禁通过收取咨询费等方式变相提高利率。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信贷政策,确保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支持的实体经济,严格执行省金融办《关于严禁小额贷款公司向房地产企业发放贷款的通知》要求,严禁向房地产企业、大气污染防治企业发放贷款,严禁向股东及其关联方发放贷款。要加强调查甄别,防止资金通过表面上的借款人最终流向上述禁止行业、企业。要严格在规定区域内经营业务,不得超范围、超市区范围放贷,本区行政区累计放贷额及贷款余额占比均不得低于80%。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要严格执行《山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依法合规经营。严禁出现非法集资、非法放贷、受托投资及抽逃注册资本金等违规经营行为。严格客户保证金存管,做到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严禁出现私自挪用客户保证金,或以客户保证金作为公司存出保证金转存银行等行为,严禁为大气污染防治企业担保,鼓励融资担保机构通过增资扩股、并购重组等方式做大做强,增强抗风险能力。

(三)民间融资服务公司和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严格执行《山东省民间融资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临沂市民间融资服务公司管理办法》、《临沂市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兰山区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要求,依法合规经营,不得为大气污染防治企业提供民间融资服务。

民间融资服务公司要合理调整投资结构,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使用非法手段催债、高利放贷或变相高利放贷等非法违规行为,严禁抽逃注册资本金,严禁银行信贷资金进入,严禁向股东及其关联方发放贷款,严格在规定范围内经营业务,不得超范围、超区域发放贷款,在市内其他县区放贷总额不得超过其运营资金的30%,不得从事股票、期货、黄金以及金融衍生品等交易,资金的发放和回收主要通过转账或银行卡等结算渠道,一般不得以现金方式结算。

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不得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发放贷款,不得从事高利贷活动,不得对外开展投资、融资业务,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不得从事资金代理结算业务。自觉自愿缴纳150万元的依法合规经营保证金,交由区主管部门指定银行托管,不得抽逃保证金,不得提供虚假信息,不得参与借贷双方之间的交易,不得与借贷双方发生关联交易,不得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处。

三、明确监管要求,推动地方金融组织合规经营

(一)切实加强现场管理

1、规范营业场所。各类地方金融组织(以下简称“各类公司”)必须将主管部门批复文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规章制度、业务流程、自律承诺和主监管员联系方式等在经营场所明示。

2、落实主监管员制度。根据省、市要求,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分别确定一名工作人员作为各类公司的主监管员。主监管员是其监管服务公司合规经营、风险防范的直接监管负责人。各类公司要严格落实主监管员制度,在经营场所公布主监管员的照片、姓名、联系电话等,方便群众监督和举报。

3、规范使用合同文本。各类合同应写明借款人、贷款人或担保人的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电话等企业信息,自然人应写明姓名、身份证号、地址、联系电话等个人信息。各方当事人都应在合同上盖章或签字,不得漏签,字迹要清晰易认,签字处要按手印。如无明确理由,不得出现应填未填项,各方当事人留存的合同应一致。合同涉及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银行流水、抵质押文件等应附在合同后,并保存完整。

(二)严格限定注册资本

各类公司不得转移或抽逃注册资本金。股东向公司投入的资金,应为自有合法资金,并出具承诺书。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作为出资。严禁非法集资,严禁资金集合、信托理财计划等“一带多”类型的出资。除小额贷款公司可以从不超过2家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不超过资本净额50%的资金外,严禁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融资性担保公司、民间融资服务公司和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根据兰山实际,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亿元,民间融资服务公司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00万元,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少于3亿元,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不得少于600万元。

(三)切实规范会计核算

各类公司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等,切实加强公司财务管理。要按照会计法和会计制度要求,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事项进行核算,实行权责发生制,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要依法建立健全会计账簿,设立总账、明细账、日记账,账簿启用时要有单位公章,主管会计、经办会计签字。

会计核算不得以虚假事项进行核算,不得人为虚增或虚减收入、费用、利润,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不得隐匿收入不报,不得设置账外账,不得编制虚假会计报表,以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完整。

(四)健全完善公司内部制度

各类公司要根据审慎经营原则,完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制定严格规范的业务操作规程。要建立健全公司法人制度、信息采集报送制度、信贷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资产管理制度、财务分析制度、审贷分离制度、抵押信用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等一系列内部管理制度,不断提高规范管理水平。

(五)足额提取贷款损失准备,按时缴纳税金

各类公司要按税法和税务部门要求,按时足额提取和缴纳营业税及附加、所得税、印花税等各项税金。要按照会计法和会计制度要求,选择一种固定资产折旧办法,根据规定用途提取、使用折旧,办法一经选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要建立审慎规范的贷款分类制度,在每季度末对贷款进行评价,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依照风险程度将贷款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并按月定期向主管部门如实报告不良贷款(次级、可疑、损失类)情况。

要建立完备的风险拨备制度,严格按照贷款分类标准及税法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使拨备覆盖率(各项贷款损失准备之和与不良贷款余额之比)高于100%,严禁多提、少提。

要建立规范有效的资本补充机制,在税后计提一般(风险)准备金。本年实现的净利润必须按照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向投资者分配利润的顺序进行分配。

(六)完善职工社会保险体系

各类公司要与正式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公司保险制度,依法参加社保,为员工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公司要定期对高管、从业人员进行培训,不断提高员工业务能力和专业水平。

(七)严格重大事项变更程序

各类公司变更名称、组织形式、机构住所、经营范围、高管人员和法定代表人、股权结构和注册资本、分立或者合并等重大事项,必须向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不得擅自变更。

(八)严格人员任职资格审查

各类公司在岗会计人员必须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财务负责人必须具备会计师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经济管理、金融业务知识,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或者相关经济工作3年以上。

四、落实监管职责,切实防范化解地方金融组织风险

(一)加强风险防控。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沂工业园区管委会是地方金融组织风险防范与化解的第一责任人。要高度重视,明确责任,建立地方金融组织风险防范处置的长效机制。要切实维护地方金融市场秩序,坚决杜绝非法集资行为,对非法集资现象零容忍;坚决杜绝违规高息放贷行为,对违规高息放贷一律不予支持;坚决打击会计信息失真、偷税漏税行为,一经发现,从严处理。

(二)加强协调配合。要完善政府部门与人民银行、金融监管部门沟通协调机制,建立健全重大事项报告和联席会议制度,及时解决地方金融组织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为地方金融组织的区级监管部门,负责辖内地方金融组织监管和风险处置工作;区工商局负责对符合条件的地方金融组织做好注册登记和变更;区经信局负责做好完善地方金融组织法人治理结构工作;区公安局、法院、检察院负责保持对相关领域违法犯罪打压的高压态势,依法查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高利转贷、暴力催债等违法行为;区财政局负责做好地方金融组织的财务管理监督工作。要增强监管合力,防止出现监管盲点,形成以政府为主导、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为主体,有关执法部门为支撑,社会各方面共同参与的全方位、立体化金融监管与执法体系。

  
【下载Word】 【下载PDF】
关闭窗口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