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兰山区区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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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18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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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兰山商城管委会,临沂工业园区管委会: 现将《兰山区区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18日 兰山区区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全区广大教师和教学研究人员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积极开展教学研究,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推动中小学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根据《山东省省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鲁政发﹝1999〕74号)和《临沂市市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临政办发﹝2014〕50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教学成果,是指全区中等以下教育(包括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范围内,遵照国家教育方针,反映教育教学规律,经过两年以上(含两年)教学实践检验的,在一定范围内推广并取得成功的教学方案和教学改革、研究成果。 第三条 区级教学成果奖每年评审一次。按照成果的独创性、新颖性和实用性原则,以及对提高教学质量、实现培养目标的效果,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四个等级。 第四条 全区各级各类学校(含幼儿园)的教师、教学辅助人员和教学管理人员,教育研究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其他为教育服务的学术团体、社会组织和个人,均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区级教学成果奖。 第五条 申请区级教学成果奖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成果的主要完成者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所在学校审核同意后,按照学校的行政隶属关系逐级推荐进行初审,合格者向区教体局推荐。 (二)不属于同一学校的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共同完成的教学成果,由成果的完成者联合向主要完成者所在学校提出申请,按照本条(一)项规定推荐。 第六条 区教体局成立区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区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区教体局聘任,评审委员会办公室附设在区教研室。 区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应在评审委员会五分之四以上委员参加的情况下进行,评审结果由评审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产生。二等奖、三等奖的评审,应由评审委员会到会委员二分之一以上赞成;一等奖的评审,应由评审委员会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特等奖的评审,根据上报情况须由全体委员赞成,无符合条件者该项奖励可以空缺。 第七条 区教体局应在受理推荐截止之日起30日内完成区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并对获奖项目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一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所公布的区级教学成果权属有异议的,可在公示之日起10日内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书面形式提出,报评审委员会裁定。 第八条 拟授予区级教学成果奖的项目,由区教体局报区政府批准。区政府授予教学成果奖持有者相应证书和奖金。奖金从区财政预算安排的教育事业费中支付。 第九条 区级教学成果奖的奖金归获奖者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获奖情况应当计入获奖者本人档案,作为考核、评定职称和晋级增薪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十条 弄虚作假或者剽窃他人教学成果获奖的,将予以撤销,收回证书和奖金,并由单位给予处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5年5月18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9年12月15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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