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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区、镇街道(工业园区)两级城市管理职责的通知
2015-08-17    点击数:  
 索引号  00422897-7-10_B/2015-0824001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兰山区政府  发布日期  2015-08-17
 成文日期  2015-08-17  效力状态  生效中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临兰政发〔2015〕9号
 标题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区、镇街道(工业园区)两级城市管理职责的通知
索引号: 00422897-7-10_B/2015-0824001
发布机构: 兰山区政府
公开目录: 区政府办文件
发布日期: 2015-08-17
成文日期: 2015-08-17
效力状态: 生效中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兰山商城管委会,临沂工业园区管委会:

按照市政府城市管理工作重心下移的工作要求,区政府决定对区、镇街道(工业园区)两级城市管理职责进行调整,构建统分结合、权责明晰、保障有力、运行高效的城市管理体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重心下移。将城市管理工作重心下移、关口前移,以属地管理为主,赋予镇、街道(工业园区)相应的城市管理职权,逐步形成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城市管理格局。

(二)坚持责权利相统一。科学界定区、镇街道(工业园区)城市管理和城管执法职责,做到权随事走、责随事定、事财匹配。

(三)坚持统筹协调。将理顺区、镇街道(工业园区)城市管理体制与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有机结合,总体设计,大胆创新,有序推进。

(四)坚持科学考核。科学制定城市管理标准和考核办法,建立区级统筹考核督查体系,做到奖惩分明。

二、管理职责

按照“城市管理工作实现市、区、镇街道(工业园区)三级且以镇街道(工业园区)为主的扁平化管理”的要求,实行城市管理重心下移,充分发挥镇街道(工业园区)在城市管理工作中的基础性作用。建立“两级政府,三级管理”的城市管理体制,以社区为基点,实行“创城式”的网格化管理。

区级城市管理由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具体负责组织跨镇域的联合执法和综合性整治活动,有权直接办理镇街道(工业园区)城管执法机构管辖的城市管理行政违法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负责对各镇街道(工业园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监督、考核、奖惩;负责沿街门店牌匾以及小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和临时性促销宣传活动的审批;负责全区市级职责以外的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建筑垃圾源头治理、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建设和运行管理。

各镇街道(工业园区)成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队,实行区、镇街道(工业园区)双重管理体制,以镇街道(工业园区)管理为主,接受区城市管理局的督导考核,具体负责管辖区域内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涉及市容卫生管理、规划管理、绿化管理、市政管理、环境保护管理、工商行政管理、河道管理及内陆渔业管理共七个方面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详见附件);负责管辖区域内违法建设的行政执法和拆除工作;负责社区城市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业务指导工作。

村社区实行网格化管理,层层落实管理责任,明确专人具体负责社区内一般性、经常性城市管理违法活动的管理;负责辖区内店外经营、占道经营、流动商贩、乱停乱放的劝阻工作;负责社区内私搭乱建的控制报告工作;负责辖区内主次干道沿街商铺门前五包管理工作。

在区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权到位之前,区城市管理局、各镇街道(工业园区)行政执法中队暂时以市城市管理局的名义行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权。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城市管理重心下移,是市、区城市管理的一项重大改革,有利于促进区、镇街道(工业园区)、村社区三级协调联动管理和资源合理配置,进一步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推动城市科学管理。各镇街道、工业园区务必高度重视,根据各自实际,抓紧组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队,明确职责任务,做好各项承接工作,确保城市管理工作全面覆盖,不留空档。

(二)严格督查考核。区级城市管理机构要尽快牵头建立城市管理督查考核机制,采取城市管理全面考核、专项考核与数字化网络监督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对城市管理工作实施科学、规范、精细、长效的考核管理,以考核促管理、以管理促提升。考核内容包括违法建设查控、户外广告管理、渣土管理、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等城市管理工作,通过考核真实、全面、准确地反映城市管理水平。

(三)落实各项保障。各镇街道、工业园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队执法活动中形成的罚没款、收费收入等,按照罚交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的原则一律上交区财政。根据工作考核情况,大部分拨付各镇街、工业园区,用于保障镇街道(工业园区)执法中队正常开展城市管理工作。城市管理经费实行分级负责。区级城市管理机构执法车辆、制式服装、执法装备、城管辅助人员工资等由区财政保障,各镇街道(工业园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队办公场地、办公设施、执法车辆、制式服装、执法装备、城管辅助人员工资等由所在镇街道、工业园区予以保障。

附件:城市管理行政处罚七项具体职权明细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

2015年8月10日

附件:

城市管理行政处罚七项具体职权明细

一、行使市容环境卫生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二、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逾期不拆除,以及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城市雕塑、建筑小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不包括城市规划区内市级管理的大型户外广告方面的行政执法)。

三、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行使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造成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存储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恶臭气体物质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在人口集中地区、交通干线附近以及政府划定的区域内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饮食服务业违反规定排放油烟、在城市内露天烧烤食品污染环境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向城市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建设施工造成大气污染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六、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城市道路、公园、广场、沂河两岸(城区内)等公共场所无照商贩和违反规定随意摆摊设点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七、行使城区河道管理以及内陆渔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违反规定捕鱼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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