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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兰山区扶贫小额信贷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5-12-14    点击数:  
 索引号  00422897-7-30/2015-1214002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兰山区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5-12-14
 成文日期  2015-12-14  效力状态  生效中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临兰政办发〔2015〕57号
 标题  关于印发《兰山区扶贫小额信贷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00422897-7-30/2015-1214002
发布机构: 兰山区政府办公室
公开目录: 区政府办文件
发布日期: 2015-12-14
成文日期: 2015-12-14
效力状态: 生效中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临沂工业园区管委会:

《兰山区扶贫小额信贷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1日

兰山区扶贫小额信贷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区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关于全面做好扶贫开发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14〕65号)和《关于创新发展扶贫小额信贷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14〕78号)文件精神,以及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扶贫小额信贷贴息资金,分为富民农户贷贴息资金和富民生产贷贴息资金。富民农户贷贴息资金是指对我区建档立卡贫困农户发放的小额贷款进行贴息的专项资金;富民生产贷贴息资金是指对带动建档立卡贫困农户共同致富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贷款发展产业项目进行贴息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扶贫小额信贷纳入财政扶贫资金统一管理,实行专账核算和区级财政报账制,专款专用,不得用于贴息范围之外的其他支出。如有结余,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四条 承贷机构为兰山农村合作银行。

第二章 富民农户贷贴息方法

第五条 按期归还贷款的借款人,享受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贴息(全额贴息)。逾期贷款的借款人不享受贴息。计算方式为:贴息额﹦贷款本金×基准利率×贷款期限。

第六条 每半年村社区统一收集借款人还本付息凭证,一年期内贷款,提供还本付息凭证,一年期以上的贷款,提供结息凭证,报镇街道(工业园区)及区农业局审核,区农业局会同区财政局共同审批,确认贴息对象和金额。富民农户贷贴息资金通过一卡通直接补贴到借款人。在审核借款人贷款贴息资金时,需依据借款人情况确认其身份,并审查其贷款是否真正用于生产发展。

第三章 富民生产贷贴息方法

第七条 富民生产贷贴息率,按照年贴息率不超过3%执行,视扶贫效果、带动建档立卡贫困农户增收情况确定贴息额度。贴息资金直接补贴给借款人。贴息期限为1年。

第八条 富民生产贷贴息申报工作在区扶贫小额信贷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区农业局、财政局具体组织。

1.使用富民生产贷的借款人,在承贷机构按期还本付息后,即可向区农业局、财政局提出贴息申请。

2.区农业局、财政局收到贴息申请后,需审查借款人扶持带动建档立卡贫困农户脱贫致富情况和扶贫责任书完成情况。考核合格,给予贴息;考核不合格,不予贴息,并追回所有享受的优惠政策。

3.区农业局、财政局将贴息资金有关材料审查完成后,及时将贴息资金支付到位。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贷款利息实行先支后补的形式。

第十条 加强对扶贫小额信贷贴息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坚持阳光操作,所有贴息对象要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对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的,一经查实,限期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2015年12月1日实施,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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