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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山区食品安全“三安联动”工作制度的通知
2016-03-25    点击数:  
 索引号  00422897-7-02_Z/2016-0408001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兰山区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6-03-25
 成文日期  2016-03-25  效力状态  生效中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临兰政办发〔2016〕6号
 标题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山区食品安全“三安联动”工作制度的通知
索引号: 00422897-7-02_Z/2016-0408001
发布机构: 兰山区政府办公室
公开目录: 区政府办文件
发布日期: 2016-03-25
成文日期: 2016-03-25
效力状态: 生效中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兰山区食品安全“三安联动”工作制度的通知

临兰政办发〔2016〕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兰山商城管委会,临沂工业园区管委会:

《兰山区食品安全“三安联动”工作制度》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25日


兰山区食品安全“三安联动”工作制度


为切实加强食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控,不断强化部门间相互衔接配合、提高监管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食安办等部门关于建立食品安全“三安联动”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组织领导

(一)成立部门协作联动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由区政府分管区长任组长,区食安办、公安分局、农业局、水务局、林业局、卫计局、食药监局、畜牧局分别指定专人任组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食安办。

(二)协作联动工作办公室主要工作职责

1、建立成员单位之间监管信息共享机制,汇总全区食品、食用农产品违法活动情况,分析总结违法犯罪案件的特点、手段和发展趋势,提出预防和打击的对策及措施;

2、组织对食品、食用农产品违法犯罪活动开展专项联合执法;负责对监管部门之间移送案件和线索的审核,对联合办理的重大疑难案件进行会商研究;

3、筹备、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和工作例会,开展联合宣传、调研、检查等活动。

二、职责界定

区食药监局负责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的监督管理和违法行为查处。

区农业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不含干果)从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以及职责范围内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和违法行为查处。

区畜牧局负责食用畜禽及其产品从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畜禽屠宰环节(含生猪定点屠宰)和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以及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畜牧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和违法行为查处。

区林业局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疫源疫病监测,食用林产品(含干果)从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以及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和违法行为查处。

区卫计局负责收集相关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资料,对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

区水务局负责食用水产品从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水产养殖中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使用的监督管理,职责范围内其他渔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和违法行为查处。

公安分局负责全区食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对移送的涉嫌犯罪的食品违法行为迅速进行审查,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

其他涉及管理交叉、模糊不清或监管盲区、漏洞等事宜由协作联动领导小组会商,并确定具体负责部门。

三、工作机制

(一)联席会议制度

定期召开部门联席会议,通报工作情况,协商解决协作联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会议由协作联动工作办公室负责召集,会议地点由小组成员单位轮流安排,必要时可邀请区检察院及其他有关单位参加。在以下情况下,可以组织召开临时会议:

1、在执法工作中发现社会危害巨大、社会反映强烈、涉案案值较大、涉及面广的重大案件线索,需要联合部署的重要工作或者其他紧急情况;

2、案件移送过程中产生问题需协商解决的;

3、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有争议的;

4、协作联动领导小组认为其他需要召开临时会议的情形。

(二)执法协作制度

1、对于由公安部门或者食品、食用农产品监管部门牵头组织的联合执法行动或案件调查,需要其他部门配合的,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2、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涉及需要查询当事人的食品监管信息、食用农产品监管信息或公安登记信息、网络信息以及提供检验检测技术支持的,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3、各执法部门在不违反保密制度和工作原则的前提下,且认为对案件查办起重大作用的,可申请查阅其他相关部门的案件档案或卷宗;

4、其他应当配合协作的情况。

(三)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制度

1、建立案件移送及交接工作流程

(1)食品、食用农产品监管部门现场执法时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立即通知公安部门到场,必要时在案件现场办理移送交接手续。在案件调查过程中,食品、食用农产品监管部门发现案件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公安部门,公安部门应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的回执单上签字接收,且应在受案之日起3日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立案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7日内书面通知食品、食用农产品监管部门;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7日内书面通知食品、食用农产品监管部门,退回案卷材料。

(2)公安部门在侦查案件过程中认为不构成犯罪,应由食品、食用农产品监管部门查处的,应及时办理移送交接手续,食品、食用农产品监管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3)移送中存在疑点或难点问题的,相关部门应先行协商解决;存在争议的,提交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2、涉案证据保存及处理要求。

(1)食品、食用农产品监管部门对查获的易腐烂、易变质等不易保管的涉案物品,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留取证据;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涉案物品,应当由食品、食用农产品监管部门进行检验、鉴定,移送时,要提供检测报告或鉴定意见书;公安部门接受案件后,发现还有涉案物品需要扣押、取样、委托鉴定的,由公安部门负责。

(2)在执法过程中发现有涉案物品等需要保存留作证据的,原则上按照“谁先受理,谁先采集保存”的原则处理。食品、食用农产品监管部门对公安部门决定立案的,应当自接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送公安部门,并办理交接手续。

(四)提前介入工作制度

1、食品、食用农产品监管部门在查处案件过程中或者在联动执法行动中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提请公安部门提前介入案件调查,公安部门应当及时介入:

(1)发现违法行为的性质恶劣、数量巨大、社会危害严重、经现场初步清点计算涉案金额或财物数量已经达到刑事追诉标准的案件;

(2)执法过程中,遇有当事人煽动并组织人员妨碍执行公务、毁灭证据,或暴力抗法、威胁恐吓执法人员等不配合检查的行为,需要公安部门参与、配合的;

(3)可能涉嫌犯罪的行为人存在逃匿行为,若不及时控制相关涉案人员会对案件后续处理带来严重影响的;

(4)其他案情重大,疑难复杂或经媒体曝光,可能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5)公安部门应当提前介入的其他情况。

若发现明显符合刑事立案条件的案件,公安部门应迅速立案侦查,无需再办理移送手续;对是否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不明确的,应先由食品、食用农产品监管部门按照行政程序立案处理。

2、公安部门在查处案件过程中或者在联合执法行动中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提请食品、食用农产品监管部门及时介入:

(1)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且属于食用农产品监管部门职责权限范围的案件;

(2)食品、食用农产品监管部门应当配合的其他情况。

(五)信息互通制度

(1)充分发挥相关投诉举报电话作用,将打击食品、食用农产品违法犯罪行为过程中可共同监管的、有价值的情报信息互通共享,重大紧急情报信息应及时向其他部门通报。

(2)各自确定一名执法人员作为联络员,随时互通、分析和归纳双方所掌握的、可共同监管和合作的案件线索。

(3)对于不属于食品、食用农产品监管部门或者公安部门管辖范围的,需要其他部门配合深入调查的情报信息,应当迅速将相关信息移交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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