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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山区结核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2016-03-29    点击数:  
 索引号  00422897-7-02_Z/2016-0408003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兰山区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6-03-29
 成文日期  2016-03-29  效力状态  生效中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临兰政办发〔2016〕8号
 标题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山区结核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索引号: 00422897-7-02_Z/2016-0408003
发布机构: 兰山区政府办公室
公开目录: 区政府办文件
发布日期: 2016-03-29
成文日期: 2016-03-29
效力状态: 生效中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兰山区结核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临兰政办发〔2016〕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兰山商城管委会、临沂工业园区管委会:

《兰山区结核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29日


兰山区结核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


结核病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传染病,疾病负担重,社会影响大,是影响人民生活的重大公共卫生问题和社会问题。结核病以肺结核为主,通过呼吸道传播,居我国报告甲乙类传染病人数第二位。为认真贯彻落实《传染病防治法》《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进一步减少结核病危害,保护人民群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特制定本规划。

一、防治现状

“十二五”期间,区政府各部门积极履行职责,加强合作,完善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落实各项防控措施,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结核病患者疾病负担有所减轻。结核病实验室诊断能力不断提高,结核病防治工作稳步推进,全区结核病疫情呈逐年下降的趋势,2011年-2015年,全区共发现并治疗管理活动性肺结核患者2660例,其中初治病人2492例,复治病人168例。涂阳病人治愈率保持在95%左右。全区肺结核报告发病率由2010年的63.8/10万下降到2015年的43.6/10万。“十二五”规划各项目标基本实现。

但是,我区结核病防治工作还面临着诸多问题与挑战,防治形势依然严峻。一是结核病发病人数仍然较多,我区虽然肺结核患病率下降明显,但仍高于全省水平,疫情仍然比较严重。二是疾病负担重,患者多为农村地区的贫困人群,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情况较为常见。三是防治工作缺乏新手段,在世界范围内,尚未研发出有效疫苗,缺乏新型药品及治疗方案。诊治条件和设施设备严重滞后于防治工作需要四是防治难点有待突破,耐多药肺结核疫情较重,综合防控力较弱;流动人口结核病发现难,治疗管理难度大;学校结核病聚集性疫情时有发生。五是疫情的影响因素复杂,社会普遍对结核病关注度低,公众防治知识普及不够,防范意识差。因防治基础条件所限及患者生活、工作等原因传染期病人难以隔离治疗;因担心误学误工隐瞒病情或延迟就诊;因治疗费用高而放弃治疗等问题在社会上普遍存在,进一步加剧了防治难度。因此,“十三五”期间是我区结核病防治的关键时期,只有进一步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才能控制疫情,保护群众健康。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实施《传染病防治法》,以全面深化改革为动力,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防治、科学防治。遵循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目标和要求,推动结核病防控全面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总体目标

到2020年,形成政府领导、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结核病防治长效机制。建立健全服务体系,完善医疗保障政策,减轻患者疾病负担,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不断提高结核病防治服务能力,实现及早发现并全程规范治疗、管理结核病患者。进一步减少结核感染、患病和死亡,降低发病率。

(三)工作指标

到2020年,实现以下工作指标:

1、综合防治服务体系基本健全,服务能力明显提高。结核病服务网络规范化,防治机构要达到呼吸道传染病诊疗和防护条件。具备痰涂片和痰培养检测能力,开展快速诊断的能力,痰涂片和药敏试验质量控制覆盖率达100%。

2、早期发现结核病患者。报告肺结核和疑似肺结核患者必须转诊到位,登记管理率达到95%以上。细菌学检查阳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筛查率达到95%。进一步提高诊断准确性,早期控制传染源,病原学诊断率达到50%以上。耐多药肺结核高危人群筛查率达到95%以上。

3、规范治疗和管理结核病患者。做好患者发现、转诊追踪、治疗随访、督导服药全程连续规范管理,减少耐药发生。病原学阳性患者治愈率和病原学阴性患者治疗成功率保持在85%以上;流动人口肺结核患者的治疗成功率达到80%以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肺结核患者规范管理率达到90%。

4、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制度的有效衔接,创新支付方式,切实减轻患者负担。

5、加强重点人群结核病防。切实落实学校、人群聚集场所的结核病筛查、监测、治疗管理等综合防控措施。高中、大学以及寄宿制中学新生入学体检结核病检查率达到95%。加大流动人口结核病筛查力度,加强流入地流动人口结核病患者管理。

6、结核病防治的社会氛围显著改善。医疗机构、学校、企事业单位、监管场所、社区等场所普遍开展结核病防治宣传教育,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所有中小学健康教育课程;全民结核病防治核心知识知晓率达到85%。

三、防治措施

(一)完善服务体系,提升防治能力。

1、健全服务网络。要加强结核病防治网络建设,做到非重症敏感肺结核诊治不出区;疑难重症肺结核患者由市结防中心负责收治。

2、明确机构任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发现肺结核患者和疑似患者要进行疫情报告,并将其转诊至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对肺结核患者进行诊断、治疗、登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转诊、协助追踪肺结核患者,并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制定的治疗方案,对本地患者进行居家治疗管理、随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结核病疫情的监测与处置、信息收集与分析,组织开展转诊追踪和患者治疗期间的规范管理,结核病实验室质量控制、技术指导,宣传教育等工作。

3、健全结核病实验室网络。防治机构要具备快速诊断能力、痰涂片检查、痰培养检查能力。定点医疗机构结核病实验室要加大质量控制的力度,不断提升工作质量。

4、加强队伍建设,全面提升服务能力。要加强结核病防治队伍的建设,重点强化对定点医疗机构承担结核病诊治和防治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普及国家结核病诊疗和防治管理相关规范和指南要求。建立防治工作考核激励机制,调动防治人员的积极性,稳定防治队伍。

(二)完善发现策略,加大筛查力度。

1、加大普通就诊者中肺结核发现力度。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以呼吸科为主兼顾其他科室就诊者,开展结核病可疑症状和接触史筛查。将发现的肺结核可疑症状者或疑似患者转诊到当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规范诊治。

2、开展重点人群筛查。开展对病原学检查阳性的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65岁以上老年人、糖尿病患者等结核病重点人群进行主动筛查。将结核病检查纳入学校入学、监管场所入监和流动人口聚集的重点行业入职等健康体检的必查项目,早期发现传染源,减少传播。

3、及时发现耐多药患者。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对所有肺结核患者进行痰培养检查,对所有病原学阳性肺结核患者进行耐药筛查,并将耐多药肺结核可疑者转至市结防中心。积极推广耐多药快速检测技术,缩短诊断时间。

(三)规范诊疗程序,提高服务水平。

1、实施结核病诊疗规范。定点医疗机构要根据肺结核门诊诊疗规范、临床路径、结核病防治工作规范等有关技术指南的要求,对肺结核患者进行诊疗,推广使用固定剂量复合制剂( FDC ),注重发挥中医药在结核病治疗康复中的作用。病情稳定的患者转回基层督导服药管理,确保患者全程规范治疗。

2、探索实施传染性患者隔离治疗,减少传播。对传染性肺结核患者进行住院隔离治疗开展试点,逐步实现传染期内患者的隔离治疗。落实定点医疗机构结核病感染控制措施,加强对医疗卫生人员的防护。

3、规范耐多药患者诊疗和管理。定点医疗机构要规范耐多药肺结核患者的住院治疗及出院后的管理。对病情平稳但仍具有传染性的患者进行规范隔离治疗,对耐多药肺结核登记管理、诊疗随访和全疗程督导服药进行监控。对贫困耐多药肺结核患者适当提供随访复查的交通和营养补助,帮助其完成疗程,提高完成治疗率。

4、完善儿童结核病防控措施。提高卡介苗接种覆盖率和接种质量。对菌阳患者的儿童密切接触者及时进行预防性服药治疗,减少发病。

(四)加强患者管理,完善医疗保障。

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肺结核患者的管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基本公共卫生项目要求做好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服务,并纳入机构考核。要做到患者转诊、追踪、治疗管理全程工作无缝衔接。提高患者治疗依从性、全程治疗管理率和治愈率,减少耐药发生。最大限度发挥基本医保对肺结核患者的保障作用。按照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的原则将符合条件的抗结核药品纳入医保报销目录。积极探索肺结核按病种定额付费的支付方式改革,最大限度提高肺结核患者保障水平。落实贫困患者的医疗救助,根据政策规定将符合条件的贫困肺结核患者纳入重点救助对象。积极发挥财政兜底作用,切实降低肺结核患者就医负担,贫困肺结核患者在兰山区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其合规诊疗费用自付比例不超过10%。

(五)突出重点人群,严把防治关口。

加强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防控工作。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进行结核病筛查。负责结核病和艾滋病诊疗的定点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合作机制,共同做好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的筛查、诊治和管理工作。

强化学校结核病防控。教体部门和卫计部门加强协作,建立定期例会和信息通报制度,结合学生入学体检开展结核病筛查,及早发现肺结核患者,防止学校聚集性疫情发生。教体部门组织落实新生入学体检、因病缺课登记和病因追踪、健康教育等各项防控措施。卫计部门加强学校结核病疫情监测和疫情处置,做好对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的技术支持。

加强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控。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做好流动人口结核病患者的诊断、报告、转诊追踪、信息登记和治疗、随访管理等工作。对跨区域治疗的患者,做好信息街接。加强流动人口聚集场所的宣传教育,提高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控意识和能力。

加强监管场所羁押人群结核病防控工作。开展入监(所)体检结核病筛查和日常监测,落实肺结核患者治疗管理,将出监(所)尚未治愈的肺结核患者,转诊至患者居住地定点医疗机构继续完成治疗。

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医务人员的关怀。做好定点医疗机构、疾控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结核病防治人员和相关实验室检测人员的防护工作,降低医务人员结核病感染率。要落实传染病防治人员卫生防疫津贴政策,对因工作原因感染结核病的人员给予免费治疗和适当补贴。

(六)创新宣传方式,注重工作实效。

创新传播策略,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结核病防治知识和技能水平。加强多部门合作,强化全社会参与。不断创新方式方法,充分发挥新媒体等宣传平台的作用,全方位、多维度开展宣传工作。以世界防治结核病日为契机集中开展宣传活动,营造有利于结核病防治的社会氛围。深入开展百千万志愿者结核病防治知识传播行动,将结核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常态化、持续化。对结核病患者及其家属、密切接触者、医疗机构就诊人群、学生、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者、流动人口、老年人、糖尿病患者等重点人群,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增强宣传教育的实效。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切实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把结核病防治作为重要民生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制定本地区结核病防治规划及实施计划,明确工作目标,落实责任。

(二)落实部门职责。

卫计部门负责会同发改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制定结核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和开展监督评估。将结核病防治纳入全区卫生计生发展规划,作为重大疾病加以控制。协调完善全区结核病防治服务网络和专业队伍,建立结核病防治信息管理和共享机制。

发改部门负责指导和支持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和结核病防治机构基本设施条件改善和能力建设。

教体部门负责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开展新生入学体检结核病筛查,组织落实学校结核病防治各项措施。

公安部门和司法部门负责对看守所、拘留所等场所的被监管人员及戒毒康复场所的戒毒人员开展结核病检查和治疗管理。将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对监管场所民警和医务人员的岗位培训和教育内容。

民政部门负责加大对结核病患者的救助力度,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贫困结核病患者纳入低保、将贫困和耐多药结核病患者纳入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重点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救助。

财政部门负责根据结核病防治需要、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合理安排不低于全区人口人均0.3元补助资金,并加强资金监管,以保障防治工作开展。做好财政补助经费与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城乡医疗救助和社会慈善救助的政策衔接,切实减轻肺结核患者就医负担。

人社部门和卫计部门负责落实结核病患者医保政策,推行支付方式改革,提高患者医疗保障水平。将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在城镇职工中开展结核病防治宣传教育。

宣传部门负责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公益性宣传,督促电视台将防治结核病内容列入日常宣传工作计划,大力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

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负责为贫困结核病患者提供人道主义救助,开展健康教育和人道关爱活动。

(三)落实经费保障。

进一步完善“政府投入为主、分级负责、多渠道筹资”的经费投入机制,将结核病防治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资金,加强资金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财政部门应逐步加大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投入,完善对防治人员的激励机制,落实定点医疗机构承担结核病防治等公共卫生服务的保障政策。

充分发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网底作用,进一步加强基层结核病防控工作水平。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对乡村医生结核病可疑者推荐转诊、结核病患者合理用药管理等补助。动员和引导社会各界为结核病防治工作提供支持。

五、监督与评估

卫计部门要做好规划实施的培训,开展常规监测,组织专家赴现场进行技术指导,保证实施工作质量。要将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目标责任书。考核结果作为财政投入、医保支付、任职、职称评聘等的重要依据。卫计部门要会同发改、财政等部门每年对本地区防治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及时通报检查结果和监督工作改进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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