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山区2016年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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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13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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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兰山区2016年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临兰政办发〔2016〕1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临沂工业园区管委会: 现将《兰山区2016年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11日 兰山区2016年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促进全区畜禽养殖业科学、健康、可持续发展,切实改善农村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根据区域环境容量,分区域进行整治,防止畜禽养殖粪污直排,推进畜禽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从源头上控制畜禽养殖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全区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原则。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各镇街道、工业园区对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实施治理。 (二)谁污染,谁治理原则。各畜禽养殖场户是治污主体,必须切实承担治理责任,加大治理投入。 (三)堵疏结合,总量控制原则。拆除、改造养殖场圈舍的同时,引导产业转型升级,由数量型向质量型转变。 三、工作任务 (一)治理畜禽养殖污染,促进粪污资源化利用。 (二)科学划定养殖区域,实行分区管理。 (三)规范审批程序,严格畜牧养殖准入门槛。 (四)引导养殖业转型升级,实行总量控制。 四、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6年5月11日—5月31日) 召开动员会议,部署全区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平台,广泛宣传发动,大力宣传《水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法》《畜牧法》《土地管理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采取发放公开信、明白纸、出动宣传车等形式进村入户进行宣传,做到家喻户晓,取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通过举办培训班,明确整治总体要求、改造技术标准等内容。各镇街道、工业园区要按照养殖类别抓好1-2个示范点,以作为改造提升的示范。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6年6月1日—7月31日)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和全区整治工作要求,按照职能分工切实做好辖区的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加强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监管,防止畜禽疫情扩散和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1、禁养区整治要求。根据《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关于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临兰政发〔2013〕24号)要求,禁养区内禁止一切形式的畜禽养殖项目,少量散养的除外。 2、限养区域、适养区域整治要求。所有养殖场户一律采用干清粪或利用环保垫料方式养殖,并有完备的治污设施。现有的养殖场棚标准达不到的,必须改造并达到环保要求,不改造的一律关停,直至拆除。限养区内一律不再审批新的养殖场;适养区内,在拆除、转产养殖减量的情况下,才可以审批新建相应规模的养殖场区,保持原有总量不增,鼓励发展牛羊兔等食草畜禽。基本农田内不得新建任何类型养殖场区。 新建规模化养殖场要达到生猪年出栏500头以上或能繁母猪存栏50头以上;奶牛存栏100头以上、肉牛年出栏200头以上;羊存栏300只或年出栏1000只以上;家兔存栏5000只以上;蛋禽存栏2万只以上、肉禽年出栏5万只以上;特种动物存栏2000只以上。 (三)巩固提高阶段(2016年8月1日—12月31日) 集中整治结束后,做好检查验收的同时,要落实工作长效机制,加强日常监管,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处置。 五、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对辖区内养殖场进行排查,做好辖区内各种类型养殖场的登记造册。指导养殖场污水、粪便及时进行无害化、资源化处理,严禁粪污不经任何处理直排河中的现象发生。要形成强有力的目标管理考核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包村、包场责任到人,哪个环节、哪个养殖场出了问题,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要安排好专人具体负责已有养殖项目的备案监管,搞好养殖技术指导,配合国土部门做好原有养殖场区改建及治污设施建设的登记管理。 (二)坚持科学规划实行严格备案。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畜牧法》《动物防疫法》《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临沂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规定,各新建、改扩建规模养殖场选址要远离城镇居民区、交通要道、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河道等,同时要充分考虑周边农田对有机肥的容纳能力。新建规模养殖场应向区畜牧局进行养殖项目备案,规划设计要充分考虑排污和粪污处理,有对废水、异味、畜禽粪便和其它固体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对规划布局不合理、治污设施不完备的一律不予登记备案。 (三)加大生态环保养殖推广力度。努力争取各级资金支持,加快沿河禁养区以外的养殖场改造步伐,重点扶持养殖场生态环保改造。积极引导新建养猪场、肉禽场采用生态环保养殖技术。大力推进传统养殖方式改造,能改造成生态环保养殖的改成生态环保养殖,不能改的必须建设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沼气池、沉淀池等粪污处理设施,并对粪污进行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严禁各种类型的养殖场粪污出现外排现象。积极探讨推广生态环保养殖技术在其它畜种方面的应用,通过技术进步,全面提升规模养殖场的环境保护水平。积极推广畜禽粪污三级沉淀模式,严禁污水外排现象发生。积极引导养殖业转型升级,逐步淘汰小规模及零星散户养殖,由分散型向集约型、标准化、规模化方向发展。 (四)加快推进标准化生产。一是发展规模养殖。实现污染物的集中资源化利用,减少散养造成的面源污染。二是实行标准化生产。严格按照疫病防控要求和投入品管理规定,推广以生物制剂、中草药添加剂替代抗生素等化学药品的健康养殖技术,提高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减少外排污染物对周边环境的影响。三是严格审核验收。今后验收标准化养殖场区时,对粪污处理设施建设不同步或不达标的均实行一票否决,进一步推动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建设步伐。 (五)加大违法违规处罚力度。规模化养殖场和畜禽养殖户应当保持环境整洁,设置畜禽废渣的储存设施和场所,采取硬化储存场所地面等措施,防止恶臭和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养殖户应当采取清污分流和粪尿的干湿分离等措施,实施清洁养殖。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储存的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散发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由环保部门予以处罚。对畜禽养殖中产生的畜禽尸体没有按有关规定作无害化处理并随意丢弃的养殖户,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养殖户对畜禽废渣应当采取还田、生产沼气、制作有机肥料等方法进行综合利用。用于直接还田利用的畜禽粪便,应当经处理后达到规定的无害化标准。 (六)加大政策扶持力度。要充分利用好国家系列惠农政策,通过积极申报争取国家、省、市有关项目,加大对生态环保养殖技术改造的扶持力度。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及畜禽养殖政策性保险精神,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设置过高门槛或不作为而造成的病死畜禽乱抛乱撒现象发生。今后在养殖场改扩建、现代奶业项目等资金安排上,优先考虑采用环保养殖技术的养殖场户,切实保障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长效开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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