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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
2017-05-01    点击数:  
 索引号  00422897-7-30/2017-0512001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兰山区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7-05-01
 成文日期  2017-05-01  效力状态  生效中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临兰政办字〔2017〕28号
 标题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00422897-7-30/2017-0512001
发布机构: 兰山区政府办公室
公开目录: 区政府办文件
发布日期: 2017-05-01
成文日期: 2017-05-01
效力状态: 生效中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

临兰政办字〔2017〕2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兰山商城管委会,临沂兰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政府采购管理,扩大政府采购范围,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政府采购实施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7年度临沂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知》(临政办字【2016】115号)要求,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以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方式获取政府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和PPP项目的行为,都应纳入政府采购。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属于政府采购目录以内的采购项目,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人报区财政局备案后可以自行组织采购。

所有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含2017年以前已开工建设的),不论采用何种采购方式、组织形式,都应实施政府采购。延续以前年度合同且未经政府采购的物业、保洁等服务类项目,应抓紧时间梳理,凡合同到期或经双方协商可以终止的,应重新组织实施政府采购;如终止合同涉及损害国家或单位权益的,应及时写明情况,报区领导审批同意后,可暂不实施政府采购。

二、强化政府采购内控管理

采购人是政府采购预算的执行主体,对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结果负责。采购人要按照“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的原则,明确采购、财务、业务相关部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岗位职责,分设需求确认、组织评审、合同验收等不相容岗位,建立有效的采购风险防控体系,不断提升政府采购活动的组织管理水平。

1、成立采购工作领导小组。采购人应当成立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的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财务、采购、资产、业务等相关人员组成,负责研究确定政府采购活动的重要决策事项。

2、明确政府采购管理部门。采购人应明确政府采购内部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牵头负责政府采购预算编制、采购计划备案,做好与财政部门的业务沟通和衔接等工作。

3、实行不相容岗位分离。采购人应根据业务流程及职责权限,设置预算、采购、验收等采购工作岗位,各岗位要彼此协调、相互制衡,以加强内部风险防控。

采购人的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系统政府采购工作的指导,成立或指定专门机构,建立健全部门内部采购管理制度,依法履行相应监管职责。

三、规范政府采购工作程序

采购人应厉行节约,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加强市场调查,货比三家,在详细了解市场价格和质量,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和采购预算后,严格执行以下程序组织政府采购活动。

1、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采购人应一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经财政部门批复后实施。年初不能明确具体用途的项目资金、上级财政部门临时下达的专项资金,应在资金下达后及时编报政府采购预算。

2、政府采购计划备案。采购资金指标下达后,采购人应及时根据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并报财政部门备案。涉及以后年度部门预算资金安排或使用财政性资金还款的借贷资金采购项目,须落实资金来源后方可备案政府采购计划。工程建设项目需要预算评审的,采购人应提前委托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或财政部门指定的评审机构评审。采购人应按照临沂市人民政府年度发布的政府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规定,依法实施政府采购。不得以化整为零的方式拆分政府采购项目,不得违法规避政府采购程序。

3、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应综合考虑执业能力、管理水平和收费情况,按照同等资质收费最低的选择标准,选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委托事项及双方权责,确定付费标准和付费办法。

4、依法实施政府采购。采购人及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编制采购文件,发布采购公告,组织开标、评标和定标,并签订采购合同。采购人及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要做好信息公开,及时将政府采购相关信息在相关媒体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并将采购文件、采购公告和采购合同报财政部门备案。财政部门要依法搞好政府采购监督,建立政府采购纠错机制,对违反政府采购程序、指定品牌型号、设置倾向性参数、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中标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等查证属实的政府采购行为,要依法合规责令废标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5、严格组织采购验收。采购人应严格执行验收经办人、责任人验收签字制度,强化对本单位采购项目的验收和供应商售后服务情况的督查。严禁出现验收的采购产品与合同不符或以次充好现象,必要时可邀请第三方或其他投标人共同验收。工程建设项目需要结(决)算评审的,应委托区财政评审中心或财政部门指定的其他机构进行跟踪评审。

6、及时支付采购资金。凡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采购资金,一律实行国库集中支付。采购人按照采购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限,持资金拨付申请、政府采购项目说明书、合同副本、结算单和发票复印件(以下简称采购手续),向财政部门申请支付政府采购资金。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将申请资金直接支付到供应商。未纳入预算管理但有资金来源并手续齐全的,采购人应按照采购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限,提交采购手续,经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将采购资金按有关规定经约定途径支付给供应商。

7、做好采购档案管理。采购活动结束后,采购人应将采购资料装订成册,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四、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及责任追究

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强化对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严格采购预算执行管理,组织进行绩效评价,强化评价结果运用。审计部门要把政府采购监督工作纳入正常的财务审计和专项审计范围。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监察。凡应实行政府采购而未依法实施政府采购的项目,财政部门一律不得办理备案手续,不得支付采购资金;审计、监察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主要负责人、分管责任人及直接责任人责任。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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