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山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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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25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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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兰山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 临兰政办发〔2017〕2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兰山商城管委会,兰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兰山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制度》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25日 兰山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制度 第一条 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确保安全生产信息传递、处置及时准确和规范高效,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工作原则 安全生产应急工作遵循有情必报、运转高效、反应迅速、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三条 联动机制 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当有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它重要情况发生时,各镇街和兰山商城、经济开发区、各有关部门应按照本制度,立即向区委值班室(8198369)、区政府值班室(8185651)和区安委会办公室值班室(8079180)报告,同时向相关的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第四条 日常应急值班 在区安委会办公室设应急值班室,负责接听值班电话8079180、8079189(传真),做好接办事项的办理工作;同时承接“12350”安全举报电话和“12345”市民热线转办事项,并跟踪落实,形成闭环式管理。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事故信息报告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的,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区安监局或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区安监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向镇街和经济开发区报告的,镇街和经济开发区应主动接受报告,并根据本制度的要求分别向区委值班室、区政府值班室和区安委会办公室值班室汇报有关信息。 第六条 事故信息接报 各镇街和兰山商城、经济开发区、区政府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要认真询问、核实、记录事故相关情况,对发生事故的行业进行确认,与区有关部门联系确认核准,主动了解事故有关信息。 第七条 事故信息包括的主要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产能等基本情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事故具体情况暂时不清楚的,负责事故报告的单位可以先报事故概况,随后补报事故全面情况。 第八条 事故信息上报 1、基本情况摸清后,接报人员立即向单位的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报告情况; 2、将事故情况报区委值班室、区政府值班室,同时报区安委会办公室值班室; 3、区安委会办公室值班室接报后,起草《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专报》; 4、事故信息经领导签字后,值班人员立即将《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专报》报区委值班室、区政府值班室和区政府应急办,同时上报市安监局总值班室。发生事故上报市安监局的时间应控制在事故发生后3个小时内。 第九条 事故信息的续报 1、事故上报后,对事故信息要素不完整或者出现新情况的,接报人员要迅速跟踪、查核,并及时对事故的抢救和处理情况进行跟踪调度,及时续报,直至事故抢救工作结束。 2、续报内容包括核准的事故现场总人数和伤亡人数,事故类型(按照行业和领域的事故类型报告),事故发生单位的生产规模和能力(设计、核定),事故发生单位的持有证件情况,发生事故的车辆、容器等牌号、名称及核载、实载情况,初步估计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抢险救援最新的进展和采取的措施等事项。 3、较大及以上工矿商贸事故要及时续报事故抢险救援情况。 第十条 事故的快报 1、接到较大以上事故或者影响较大的事故报告后,接报人员应立即电话上报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并立即上报区委值班室、区政府值班室和区政府应急办,同时报区安安委会办公室值班室。区安委会办公室值班室应在接报后立即电话快报市安监局总值班室,随后续报文字报告。事故快报的内容可以适当简化;具体情况暂时不清楚的,可以先报事故总体情况。 2、使用电话快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2017年6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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