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山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职责分工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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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04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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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兰山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相关 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职责分工办法的 通 知 临兰政办发〔2018〕2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兰山商城管委会,兰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兰山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职责分工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31日 兰山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相关行政管理 部门监督管理职责分工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综合执法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源头监管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后续监管职责,形成无缝对接的监管格局,现就明确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综合执法相关依据的清理,明确相关执法依据和标准,并提供给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未及时清理、明确执法依据和标准并提供给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承担监管职责。执法依据调整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通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因未及时通报导致监管缺位或执法过错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承担相关责任。 第三条 划转综合行政执法具体执法事项的监管职责分工按以下原则确定,并具体明确到每一项执法事项: (一)依法需要行政审批的事项,一般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管。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发现行政相对人未经审批,或违反审批的内容,或者不再符合审批要求的,应当通知行政相对人限期整改,需要行政处罚的,移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理。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需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联合监管的,应当将审批文件(包括不予审批的文件)及监管要求抄送至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之前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管。 (二)资质、资格以及技术规范类等事项通过行政审批(包括验收)可以发现的违法行为,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管。 (三)需要技术鉴定、检测才能确定违法行为的事项,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管,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作出鉴定、检测结论后,移交给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理。 (四)法律法规有明确禁止性规定的事项(依法需行政审批的事项除外,属于禁止当事人采用特定模式的强行性规范,简称禁止性事项),一般由相关行政部门进行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加强执法巡查,对举报、交办、巡查等发现的案件,综合执法部门可以直接依法查处。 第四条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监管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将相关监管材料移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罚。 第五条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举报、投诉的,无论是否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应按首问责任制要求处理。确实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的,应当书面移送其他部门,并同时通知举报投诉人。 第六条 依据上述标准,监督管理职责分工尚不能明确的,由区编办进行协调;协调不一致的,由区编办提出处理意见,报区政府作出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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