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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2018-08-08    点击数:  
 索引号  lanshanqurmzfbgs/2019-0000119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兰山区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8-08-08
 成文日期  2018-08-08  效力状态  生效中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临兰政办字〔2018〕6号
 标题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索引号: lanshanqurmzfbgs/2019-0000119
发布机构: 兰山区政府办公室
公开目录: 区政府办文件
发布日期: 2018-08-08
成文日期: 2018-08-08
效力状态: 生效中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临兰政办字〔2018〕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兰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2006年,我区贯彻省政府《关于建立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鲁政发〔2003〕115号),制定印发了《兰山区失地农民基本养老办法(试行)》(临兰政办发〔2006〕32号,以上两文件简称老政策),在我区开始实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

2012年后,省里又先后出台了鲁政办发〔2012〕62号文件和鲁人社发〔2013〕35号文件(以上两文件简称新政策),重新确定将我省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纳入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为了实现我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新老政策的有效平稳衔接,促进我区被征地养老事业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经研究,现将我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几个具体问题修订完善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关于新老政策适用执行的范围。①现执行老政策,已有被征地农民按月享受社保待遇的村(居),仍可继续执行老政策规定。②个别失地较少、经济实力弱、已按老政策参保享受待遇人员较少的村(居),在履行必要的民主程序、确保村情稳定的前提下,经镇街同意,并经区人社部门核准也可执行新政策。③未按老政策参保的村(居),一律按新政策参保缴费、享受待遇。

二、统一男女领取待遇起始年龄标准为年满60周岁。

三、建立村(居)政府社保补贴收入和使用账户管理制度。今后各村(居)因征地产生的政府社保补贴要计入政府社保补贴收入账,因村(居)民参保使用的政府社保补贴计入政府社保补贴使用帐。收入减去使用后有余额的村(居)再次参保时,可使用政府社保补贴加村(居)民缴费进行参保;无余额的,不能再使用政府社保补贴进行参保,参保时需全部以集体和个人出资缴纳参保费用。

四、调整按老政策参保缴费标准:月领取标准300元的缴费总额调整为34800元。同时调整政府社保补贴有余额情况下缴费总金额中个人集体缴纳和政府补贴的构成,调整后参保缴费标准如下表:

待遇

标准

政府补贴

余额情况

集体个人

缴费

使用政府社保补贴

合计

300

元/月

有余额

24360元

10440元

34800元

村(居)自行设立月领取标准的,依上述核定办法,核定相应的个人缴费标准和使用政府社保补贴标准。

五、政府社保补贴分配。各村(居)政府社保补贴余额要分配到被征地农民个人账户,分配办法按《兰山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执行。分配的资金计入参保村(居)民账户,按规定计算账户记账利息。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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