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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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2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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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临兰政办字〔2018〕7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兰山商城管委会,兰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146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临政办字〔2018〕142号)和市政府法制办《关于明确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经区政府同意,现就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持续推进“减证便民”行动,全面清理证明事项,切实做到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能通过个人现有证照来证明的一律取消,能够采取申请人书面承诺方式解决的一律取消,能被其他材料涵盖或者替代的一律取消,能通过网络核验的一律取消,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的一律取消,从根本上铲除“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等各类无谓证明。 二、区直部门单位要组织本系统以及所属或者管理的单位(行业)开展证明事项清理工作,对行使行政职权、提供公共服务以及为企业和群众办事时要求企业和群众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全面排查。 对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区直各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全部予以取消,提报清理目录。同时建议或依法启动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文件程序。 要形成清理建议、清理目录(附件3)和清理情况报告,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于2018年9月10日前报送区政府法制办,电子版通过协同办公系统发送至:兰山区法制办。 三、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兰山商城管委会,兰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本辖区证明事项清理工作。 对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各镇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全部予以取消,提报清理目录。同时建议或依法启动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文件程序。 要形成清理建议、清理目录(附件3)和清理情况报告,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于2018年9月10日前报送区政府法制办,电子版通过协同办公系统发送至:兰山区法制办。 四、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兰山商城管委会,兰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对保留的证明事项,要编制证明事项目录清单,逐项列明设定依据、索要单位、开具单位、办理指南等,并根据设定依据的变动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清单(附件4)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于2018年10月15日前报送区政府法制办,电子版通过协同办公系统发送至:兰山区法制办。逾期不报视为无需要保留的证明事项。 清单(附件4)要通过部门网站或区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清单之外,政府部门、公用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不得索要证明。对已取消的证明事项,要及时通过互联网等向社会公布目录并做好宣传解读工作,公布新的办事指南,保证平稳过渡,防止出现管理和服务“真空”。 五、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兰山商城管委会,兰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大力推行告知承诺制,优化行政审批程序,完善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要积极探索“一表多证”,将清单内开具单位相同或者内容要求相似的证明事项整合到同一申请表中,实现填一张表格证明多个事项。要按照“一次办好”的要求,大力减少盖章、审核、备案、确认、告知等各种繁琐环节和手续,上一个环节已收到的申报材料,不得要求重复提交,用最短的时间、最快的速度,把服务企业和群众的事项办好。 要将开展告知承诺制、“一表多证”、繁琐环节和手续清理工作有关情况形成报告,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于2018年11月15日前报送区政府法制办,电子版通过协同办公系统发送至:兰山区法制办。 六、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是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任务,是国务院大督查的一项重要内容。本次清理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主动与上级主管部门对接,制定工作方案,细化任务分工,倒排工期,抓好落实;要按照要求认真填写相关表格(见附件1-4),并按时报送。区政府法制办要做好本次清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工作,对各单位的清理建议和清理情况进行汇总审核。对取消证明事项涉及修改或废止区级规范性文件的,及时启动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文件程序。要加强跟踪和督导,定期通报有关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按期完成清理工作。 各单位要于2018年9月7日下午5点前将清理工作联络表(附件5)通过协同办公系统发送至:兰山区法制办。 联系人:张帆 联系电话:8316581 附件:1、关于明确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说明 2、证明事项清理注意事项 3、区级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清理目录 4、保留证明事项目录清单 5、工作联络表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4日 附件1: 关于明确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单位: 8月31日,省政府法制办召开全省证明事项清理工作联络员会议,对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有关问题做了进一步的明确和说明。现结合会议内容,就做好我区的证明事项清理工作做以下要求,请大家认真抓好落实。 一、关于证明事项的概念 重点把握3个要素:一是申请人办理依申请事项过程中被申请单位要求申请人提供的;二是由第三方(申请人自身不具有的)开具的;三是证明具备相应能力或符合相应条件。 常见的证明事项:1、婚姻关系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户籍证明、工作证明、家庭困难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等。2、由相关部门(单位)出具并重新加盖印章的原始材料复印件,如由房屋档案馆加盖印章的规划审批建筑平面定位图。3、需第三方盖章的申请表、审批表,如创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推荐审查表、中介机构出具审计报告等。 需注意:要求提供身份证、营业执照、驾驶证、户口本、结婚证、学历学位证书等个人现有证照的不是证明事项。下级单位在办理过程中依职权出具的无需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也不是证明事项。 二、关于证明事项的清理要求 基本要求: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 有法律法规依据,通过以下方式能够实现的也应当取消:能通过个人现有证照能够证明的;能够采取申请人书面承诺方式解决的;能被其他材料涵盖或者替代的;能通过网络进行核验的;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的。 三、关于证明事项的清理范围 各政府部门、直属机构,公共企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均需开展,如银行、医院、学校、公证机构、国有企业等均在范围之内。区直各部门单位要组织本系统以及所属或者管理的单位(行业)开展证明事项清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四、关于清理工作的职责分工 本系统省级及以上效力层级设定的证明事项的清理工作由省直部门负责。 本系统市级效力层级设定的证明事项的清理工作由市直部门负责。 本系统区级效力层级设定的证明事项的清理工作由区直部门负责。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兰山商城管委会,兰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清理本区域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 五、关于证明事项清理的报送要求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兰山商城管委会,兰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填写附件3表格和撰写清理情况报告,并分别于9月10日前报送区政府法制办。附件4表格,各单位均需填写,并于10月15日前完成证明事项目录清单的备案和公布。 六、关于表格填报的其他要求 1、表格均由证明的索要单位填写。开具证明的单位无需梳理开具证明事项。 2、证明名称一定要规范简洁。 3、证明设定依据如果是法律、法规授权规章、规范性文件作出具体规定的,设定依据的效力层级填写法律、法规,同时要将法律、法规以及规章、规范性文件内容一并填写。设定依据要按照效力层级由高到低顺序填写(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4、同一个证明涉及多个不同用途的,要分开填写。 七、关于其他工作要求 (一)推行告知承诺制 各单位对政务服务事项和目录清单保留的证明事项,有条件的应当推行告知承诺制,变事前审查为事后核查,同时加大对虚假承诺的查处和处罚力度。 (二)探索“一表多证” 证明开具单位根据自身开具证明的情况,将内容要求相近、开具量较多的证明合并到一个表格中。证明索要单位根据情况可以联合多个部门就开具单位相同的证明进行合并,形成一个表格,填一张表格证明多个事项。 (三)做好繁琐环节和手续清理工作 按照“一次办好”政策要求,各部门单位要对行政权力事项和政务服务事项中的兜底性条款进行清理,严禁办事指南中出现兜底性条款;要简化办理流程,减少盖章、审核、备案、确认、告知等各种繁琐环节和手续;要加快推进信息共享,上一个政务服务环节已收取的申报材料,不得要求重复提交。 附件2: 证明事项清理注意事项 1.请各单位严格按照统一编制的表格汇总和填报有关清理情况。经排查,本单位无需要清理和保留的证明事项的,要出具说明。 2.所有表格和材料纸质版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区政府法制办执法监督科,电子版通过协同办公系统发送到“兰山区法制办”。 3.所有表格由证明索要单位填写。 4.证明名称:梳理具体证明事项并规范填报证明名称,用短语形式表示,用语应简洁,如:无犯罪记录证明。 5.证明用途:填写使用证明所办理的具体事项,要列明何人+何事+其他。如:收养人申请子女收养登记时,需提交收养人所在单位或常住地居(村)委会开具生育情况证明或无子女证明。 6.设定依据:按照效力层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顺序填写。填写设定依据时,如果上位法授权下位法作出具体规定的,一并写出下位法的具体内容,以设定依据效力最高的填报效力层级。 7.办理指南由开具单位明确办理地点、具体承办机构、办理条件、办理流程以及需要提供的材料等。 附件3 区级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清理目录 填报单位:(加盖公章)填报人:填表日期:
附件4 保留证明事项目录清单 填报单位:(加盖公章)填报人:填表日期:
附件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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