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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山区出租屋、群租房消防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7-12-17    点击数:  
 索引号  00422897-7-30/2018-0111007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兰山区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7-12-17
 成文日期  2017-12-17  效力状态  生效中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临兰政办发〔2017〕57号
 标题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山区出租屋、群租房消防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00422897-7-30/2018-0111007
发布机构: 兰山区政府办公室
公开目录: 区政府办文件
发布日期: 2017-12-17
成文日期: 2017-12-17
效力状态: 生效中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兰山区出租屋、群租房消防安全

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临兰政办发〔2017〕5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兰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兰山区出租屋、群租房消防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17日


兰山区出租屋、群租房消防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


根据《关于印发2017年今冬明春火灾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字〔2017〕176 号)要求,为进一步提高出租屋、群租房消防安全管理水平,防范和消除火灾隐患,坚决遏制火灾高发态势,全面提升全区消防安全环境。经研究,决定自即日起,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出租屋、群租房消防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服务与管理并重,依据相关消防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出租屋、群租房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遏制出租屋亡人火灾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治理内容

集中统一开展出租屋、群租房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全面摸清辖区出租屋、群租房底数,督促整改、消除堵塞安全通道、私拉乱接电线、违规使用明火、彩钢板搭建、超员住宿、“三合一”、“多合一”等隐患;督促出租屋、群租房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和管理人员,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并逐一制作张贴消防安全告知牌,标明住宿人数、管理人员、隐患问题、防火注意事项等信息。对出租屋、群租房违规住人、安全出口不足、消防设施损坏等达不到基本消防安全条件的,采取关停等强硬措施督促整改;对存在的“三合一”、“多合一”场所,要立即清人,确保安全;对不能立即整改的问题隐患,要全程跟踪,严密监控,严格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到位,不能保证安全的,要坚决关停整顿,防止发生火灾。

三、工作方法和步骤

按照“依法严管、确保安全”的原则,采取自查自纠、依法治理和长效管理相结合的办法,分排查摸底、自查自改、集中治理、检查验收等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排查摸底(2017年12月22日至2017年12月31日)

各镇街道、经开区对各自辖区内出租屋、群租房及有人员居住的沿街店铺进行全面排查,逐户摸清出租屋及其消防安全情况,按照出租屋一户一档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出租屋档案,对普查中发现的消防安全隐患,逐户提出书面整改意见。

第二阶段:自查自改(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月14日)

在全面排查摸底的基础上,向社会发布治理公告,组织召开房屋出租人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动员会议,明确房屋出租人的消防安全职责和治理工作要求,要与房屋出租人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要求房屋出租人限期开展自查自改,自觉杜绝出租屋消防安全隐患。

第三阶段:集中治理(2018年1月15日至全国“两会”结束)

进一步落实出租屋消防安全隐患整改责任,集中时间开展全面治理。根据实际,细化出租屋的消防安全治理标准,对本次治理重点的出租屋及有人员居住的沿街商业店铺,不具备出租屋基本消防安全条件的(见附件),必须在集中治理阶段结束前全部整改到位。逾期未整改、拆除的,责令停止出租或营业。对出租屋消防安全隐患严重的重点区域,要组织专门工作组,帮助治理整改。

第四阶段:检查验收(全国“两会”结束后一周内)

区政府将组织对各镇街道、经开区专项治理工作进行验收检查。凡纳入专项治理的出租屋、群租房及有人员居住的沿街商业店铺存在火灾隐患且拒不整改的,一律关停查封,确保所有登记在案的火灾隐患得到有效整改或妥善处理。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要站在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深刻认识出租屋、群租房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专项治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积极采取措施,大力营造专项治理工作氛围,扎实开展治理工作。要结合实际,充分考察群众的实际情况和承受能力,既坚持依法办事,又要以人为本,服务群众,想方设法解快群众的实际困难。

(二)落实责任,形成合力。要充分发挥监管职责,督促房屋出租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整改火灾隐患,形成专项治理强势。对不履行自查职责、弄虚作假和拒不整改火灾隐患的出租屋,要依法依纪给予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要落实整改责任制,务必做到火灾隐患的整改有人检查、有人跟踪、有人落实,做到不走形式、不留死角。

(三)广泛宣传,强化执法。要加强对全社会消防安全防范工作的宣传教育,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作用,普及消防安全知识,提高房屋出租人、承租人和全社会对消防安全治理的认识。要加大执法力度,对治理中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及时督促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出租屋,要坚持禁止出租。

(四)筑牢基础,标本兼治。要认真解决因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基础设施不足而导致的火灾隐患,切实加强辖区消防装备和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督促检查认真履行保障社会公共消防安全的职能,对隐患严重难以整改,且出租屋相对集中的地区,要及时上报兰山消防大队,统一进行攻坚治理,尽力消除火灾隐患。要借助治理之机,加快建立健全出租屋消防安全长效管理监督机制,规范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确保全区消防安全形势持续平稳。


附件:出租屋、群租房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内容


附件


出租屋、群租房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内容


治理对象是三人及三人以上的居住出租房、违章建筑居住出租房、“三合一”出租场所、安全隐患突出的群租房。

(一)以下6种情形,不得出租用于居住:

1.消防安全隐患突出的违章建筑;

2.消防安全隐患突出的棚户房、彩钢板临时建筑;

3.地下室、半地下室、车库;

4.砖木结构建筑的6层及以上部分,木结构建筑的3层及以上部分;

5.与生产经营场所合用,防火分隔不到位的;

6.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二)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基本要求:

1.居住出租房应当符合《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基本要求》(DB33/T976-2015)的相关规定;

2.居住出租房不得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居住出租房与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居住部分与非居住部分应当按照标准要求进行防火分隔,并分别设置独立的楼梯等疏散设施;

3.居住出租房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内部隔墙应当采用不燃材料,并砌筑至楼板底部;

4.居住出租房每个楼层应当按规定设置疏散楼梯;居住出租房的公共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净宽度不宜小于1.1米,疏散楼梯宜通至屋顶平台;3层及3层以上的居住出租房疏散楼梯不得采用木楼梯或者未经防火保护的室内金属梯;严禁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内存放电动车辆或者为电动车辆充电;

5.设置在3层及以上且仅设有一部疏散楼梯的居住出租房,应当在公共区域处至少设置1部逃生软梯,并在各层外窗对应处设置启用装置。如不具备设置逃生软梯条件的,3层及以上设有外窗的居室应设置逃生绳;

6.居住出租房的外窗不应安装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房间的窗户或阳台不得设置金属栅栏,确需设置的,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

7.居住出租房应当安装漏电保护器,电气线路应当满足用电设备负荷要求且穿管保护;

8.厨房、卫生间、阳台不得作为居住间使用;居住出租房除厨房外,不得使用明火;使用、存放液化石油气罐的厨房应当与建筑内的其他部分采用实体墙和密闭门、窗分隔,并设置排风窗;居住出租房内不得存放汽油、柴油等易燃易爆危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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