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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山区电动车火灾防范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2017-10-16    点击数:  
 索引号  00422897-7-30/2017-1114002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兰山区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7-10-16
 成文日期  2017-10-16  效力状态  生效中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临兰政办发〔2017〕50号
 标题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山区电动车火灾防范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00422897-7-30/2017-1114002
发布机构: 兰山区政府办公室
公开目录: 区政府办文件
发布日期: 2017-10-16
成文日期: 2017-10-16
效力状态: 生效中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兰山区电动车火灾防范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临兰政办发〔2017〕5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兰山商城管委会,兰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兰山区电动车火灾防范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16日


兰山区电动车火灾防范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


为预防和遏制电动车火灾高发势头,全力做好党的十九大消防安全保卫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规定,结合市公安局下发的《关于加强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要求,经区政府研究决定,自即日起至2018年3月底,在全区开展电动车火灾防范专项治理行动。特制订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全区范围内的电动车火灾防范专项治理行动,使我区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责任进一步明确,居民小区电动车停放棚和智能充电装置进一步完善,全社会电动车火灾安全防范意识进一步提升,群众电动车停放、充电行为有效规范,无证生产、制假售假、非法改装行为被打击取缔,电动车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预防和减少。

二、治理时间

自即日起至2018年3月底。

三、工作内容

(一)明确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各镇街道(经开区)以书面形式告知村(居)委会,明确各镇街道(经开区)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主体地位和村(居)委会对辖区居民楼院电动车存放、充电的管理职责(附件1),书面告知居民住宅区(楼)建设单位、管理单位及物业服务企业为消防管理第一责任人,督促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各镇街道(经开区)印制关于加强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附件2),组织专门力量联合社区人员,在各居民小区张贴发放,务必发放到每家每户,统一明确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人,督促落实消防管理责任,并建立工作台账(附件4)。各镇街道(经开区)集中约谈当地电动车改装企业和经销商,督促企业自觉承担社会责任,严格执行有关标准和规定。

(二)推进居民小区电动车停放棚和智能充电装置建设。各镇街道(经开区)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安排部署当地居民小区电动车停放棚和智能充电装置建设工作。参照兰山区电动车充电库(棚)建设相关技术要求(附件3),对已建成居民小区,有物业服务单位的,建设工作由住建部门组织实施;没有物业服务单位但有主管单位的,建设工作由主管单位组织实施;对城中村自建房和没有物业服务及主管单位的,由各镇街道(经开区)组织实施。有物业服务或主管单位的居民小区,2017年12月31日前全部建成电动车停放棚和智能充电装置,城中村自建房和没有物业服务及主管单位的居民小区,2017年12月31日前建成率达到60%,2018年3月底前达到100%,并建立工作台账(附件5)。

(三)集中打击无证生产、制假售假、非法改装行为。各镇街道(经开区)牵头组织,市场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经侦、消防等警种开展联合行动。市场监管部门牵头查处无证生产、生产严重超标或假冒伪劣产品企业以及非法拼装、改装等违法行为和超范围生产、销售以及销售不合格电动车企业,建立工作台账(附件6)。

四、工作步骤

综合治理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7年10月18日前)。各镇街道(经开区)要召开会议进行专题部署,明确治理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细化相关单位治理工作职责,迅速开展工作。

(二)集中摸排阶段(2017年10月19日至2017年11月30日)。各镇街道(经开区)要组织相关单位,逐个区域、逐栋建筑开展排查,逐一详细登记,建立分类台账,督促整改消除。

(三)全面攻坚阶段(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各镇街道(经开区)要在有物业服务或主管单位的居民小区,于2017年12月31日前全部建成电动车停放棚和智能充电装置;城中村自建房和没有物业服务及主管单位的居民小区,2017年12月31日前建成率达到60%,2018年3月底前达到100%。

(四)总结验收阶段(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区政府将成立检查组,对各镇街道(经开区)电动车火灾防范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情况纳入消防工作考核内容。

五、任务分工

(一)各镇街道(经开区):要认真落实消防安全辖区管理责任,将电动车火灾防范工作列入日常安全生产年工作重点,积极开展辖区农村、社区的隐患排查,组织安监所、村(居)委会、网格员、物业服务企业人员、社会单位保安等机构和人员加强对辖区居民楼院、商业铺面的电动车停放使用管理情况的检查,劝阻各类违章停放、随意拉接电线充电或超时充电的行为,并利用各类宣传栏张贴电动车火灾防范的相关知识,发放宣传资料,广泛开展宣传。

(二)市场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电动车生产、销售环节的监管,严格执行生产、销售有关安全标准要求和规定,避免假冒伪劣、不合格电动车流向市场。

(三)住建部门:要切实依法履职,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规范管理服务的建筑内电动车的停放充电管理。鼓励物业服务企业设置电动车集中停放点,采用有效的防火分隔和完善相应配套充电设施,配全配齐消防设施设备,并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有效防范电动车火灾事故的发生。

(四)公安部门:要结合各类公共聚集场所、三合一场所、出租屋、家庭旅馆等场所的常态化管理工作,责令电动车违规停放占用、堵塞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行为的整改,积极开展针对性的消防安全宣传,遏制电动车火灾高发势头。

(五)消防部门:要加强对电动车棚(库)配备消防设施设备和设置防火分隔的指导工作。

针对没有物业服务和管理单位的居民楼院,各镇街道(经开区)要统一协调,明确具体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单位、组织,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要求,预防火灾事故发生。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展电动车火灾防范专项治理工作,是解决当前消防安全突出问题、维护火灾形势稳定的重要举措,是一项十分重要的民生工程、民心工程。各镇街道(经开区)政府要高度重视,主要领导要亲自抓,确保抓深抓细抓出实效。

(二)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各镇街道(经开区)要研究制定加强居民住宅公共区域及拆迁居民临时安置点消防安全工作的具体措施,各镇街道(经开区)为消防安全检查的责任主体。要积极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建立完善的信息互通、联合执法、案件移交等工作机制,切实形成齐抓共管合力。

(三)严格标准,严格执法。对辖区内的居民小区,各镇街道(经开区)要逐一列出时间表,倒排工期,一个点一个点地解决,绝不能笼而统之、大而化之、敷衍应付。要保持监督执法高压态势,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必须从严执行有关法律法规,铁腕打击,重拳整治,震慑违法。

(四)注重引导,全民监督。各镇街道(经开区)、有关部门在组织开展隐患问题治理工作中,要积极发挥12345、12315和96119等举报投诉平台作用,发动引导群众参与电动车火灾防范工作,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电动车,更换使用劣质、不合格的电动车配件、设备,违规停放电动车充电等不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强化电动车消防安全的社会监督,提高工作成效。

(五)突出重点,广泛宣传。各镇街道(经开区)、有关部门要充分结合电动车火灾的事故特点,收集电动车火灾案例,编制图文、音像宣传物并广泛开展宣传,直观反映电动车火灾对个人、家庭、社会造成的严重影响,引导广大群众关注电动车消防安全。

(六)严明责任,狠抓落实。电动车火灾防范专项治理,各镇街道(经开区)、有关责任部门要切实抓好工作落实。对工作推进不力、进度缓慢的镇街道和单位,区政府将对主要领导进行约谈;对发生电动车火灾且造成亡人的镇街道(经开区),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

各镇街道(经开区)电动车火灾防范专项治理工作部署情况请于10月31日前通过协同办公系统报兰山区消防大队。自11月起,每月22日报送当月工作小结。12月31日将工作总结通过协同办公系统报兰山区消防大队。


附件:1. 居民区(楼)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2. 关于加强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

          3.兰山区电动车充电库(棚)建设相关技术要求

          4.没有物业服务和管理单位居民区(楼)电动车火灾防范工作台账

          5.居民区(楼)电动车停放棚和智能充电装置建设工作台账

          6.集中打击无证生产、制假售假、非法改装行为工作台账


附件1


居民区(楼)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1.各镇街道(经开区)是辖区居民住宅区(楼)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将电动车火灾防范工作作为重点内容。

2. 各镇街道(经开区)负责统一协调辖区没有物业服务和管理单位的居民楼院,明确责任人,督促落实消防管理责任。

3.村(居)委会负责组织对辖区居民楼院电动车存放、充电进行管理。

4.居民住宅区(楼)的建设、管理单位、物业服务管理企业是消防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


附件2


关于加强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


近年来,电动车引起的火灾多发,有的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更好地保障广大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切实维护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特就加强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应当选购使用已获生产许可证厂家生产的质量合格的电动车、充电器和电池,选择专业维修机构或人员定期维修保养,定期更换老化电池,不得违规改装电动车。

二、不得将电动车停放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处,应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规定进行充电,不得长时间充电。

三、电动车充电应在室外进行。物业服务企业或管理单位须设置电动车集中存放点、充电点,存放点应独立设置或与建筑其它部位采取防火分隔,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器材。存放点应设置充电专用插座(带自动断电装置),并落实专人看守,电气线路应安装短路和漏电保护装置,并固定设置、穿管保护。

四、村(居)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或管理单位应经常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和消防宣传,对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处停放电动车,或者在公共部位乱接乱拉充电线路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

五、公民应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发现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应通过“110”“96119”向公安机关举报。

本通告所称的电动车是指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三轮车。

特此通告。

Xxxxxxx

2017年xx月xx日


附件3


兰山区电动充电库(棚)建设相关技术要求


一、电动车充电库(棚)建设规模要求

1.新建商品住宅按1.5辆/户,新建保障性住房按2辆/户的规模建设电动车充电库(棚),并应按照每户不少于1个充电车位的标准配置智能充电装置。

2.电动车充电库(棚)应按照方便群众的原则,在居民楼院根据居民楼的位置分散设置。

3.已经投入使用但缺少电动车充电库(棚)的住宅小区,要按以上标准分批增建、改建电动车充电库(棚)。

4.对受空间限制,增建、改建电动车充电库(棚)确有困难的老旧住宅小区,要在小区楼头、巷尾等适当位置建设符合安全条件的小型集中临时充电点。

二、电动车充电库(棚)设置要求

1.电动车充电库(棚)应在地上独立设置,不得附设在居民楼的地下室或其他公共建筑物内。

2.严禁将电动车充电库(棚)与汽车库划分在同一个防火分区。

3.电动车充电库(棚)应当使用不燃材料搭建,不得靠近楼梯口和门洞;电动车充电库(棚)的边缘与居民楼或其他公共建筑的门窗洞口应保持不少于6米的防火间距。

4.电动车充电库(棚)内电动车宜分组停放,每组停车数量不宜超过50辆,每组之间设置防火分隔,防火分隔物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小时的不燃烧材料。

5.电动车充电库(棚)的布置不应影响消防车通道、室外消防设施和器材的正常使用。

三、电动车充电库(棚)电气设施设置要求

1.电动车充电库(棚)应设专用的充电配电箱。独立设置的封闭空间的充电库,充电配电箱应设在充电库外、靠近库门处;

2.楼外独立的敞开式充电库(棚),配电箱应固定在车棚立柱上、地面台柱上或车棚所依托的外墙墙面上,配电箱应设于干燥处且应采用防雨型;

3.充电配电箱内断路器应兼具过载保护、短路保护和漏电保护功能;

4.充电装置应为具有定时充电、自动断电等功能的充电设施。

5.每一分支回路连接的充电插座不应超过5个,插座应采用两孔加三孔1OA安全插座,电器元件和充电插座应采用安全可靠的产品。

四、电动车充电库(棚)消防设施器材的设置要求

1.封闭式电动车充电库(棚)内均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敞开式可不设。火灾探测器应选择感烟报警探测器,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大于3米;居民楼内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充电库(棚)的报警系统接入居民楼院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制室;居民楼内未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充电库(棚)的报警系统接入居民楼院的物业值班室或门岗值班室。

2.封闭式的电动车充电库(棚)内均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敞开式的可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水源可连接居民楼内的市政供水,库(棚)顶部喷头间距不少于2米;

3.应配置灭火器材。可按每50平方米设2具4公斤ABC型干粉灭火器的标准配置。


附件4


没有物业服务和管理单位居民区(楼)电动车火灾防范工作台账


各镇街道(经开区):填表时间:

序 号

乡镇(办事处)

居民区(楼)名称

地址

居民人数

电动车数

责任人

联系电话

备注

































































附件5


居民区(楼)电动车停放棚和智能充电装置建设工作台账


各镇街道(经开区):填表时间:

序 号

乡镇

(办事处)

居民区

(楼)名称

地 址

物业服务管理或主管单位

居民人数

电动车数

建成电动车停放棚数

建成智能充电装置数

































































附件6


集中打击无证生产、制假售假、非法改装行为工作台账


各镇街道(经开区):填表时间:

序 号

违法企业名称

地 址

负责人

联系电话

违法经营行为

罚款(元)

采取措施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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