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兰山区人民政府
简体 繁体
网站支持IPv6 公共数据开放 智能问答 无障碍阅读 长者模式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医养结合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7-09-10    点击数:  
 索引号  00422897-7-17_C/2017-1010001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兰山区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7-09-10
 成文日期  2017-09-10  效力状态  生效中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临兰政办发〔2017〕44号
 标题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医养结合工作的实施意见
索引号: 00422897-7-17_C/2017-1010001
发布机构: 兰山区政府办公室
公开目录: 区政府办文件
发布日期: 2017-09-10
成文日期: 2017-09-10
效力状态: 生效中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推进医养结合工作的实施意见

临兰政办发〔2017〕4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兰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4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医养结合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6〕56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努力满足我区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养老服务需求,提高老年人整体健康水平和晚年生活质量,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目标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医疗养老结合基本服务规范》(山东省地方标准DB37),促进医养结合服务制度化、规范化。按照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政策配套、规范市场的原则,加强部门协作,统筹社会资源,推进“养”和“医”的无缝对接,实现医疗和养老资源的有效融合,建成一批兼具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资质和能力的医养结合机构,不断提升健康养老服务质量,全面提升老年健康养老服务可及性;建立健全养老机构、居家老年人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或其他医疗机构合作协议机制,提升老年医疗护理服务整体水平,实现辖区内各类老年群体基本医疗服务的全覆盖。

二、主要任务

(一)支持医疗机构开展养老服务,实现“以医促养”。积极鼓励辖区公立医院或民营医院开设老年专护病房,开展医养结合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设以康复护理为主的住院床位,承接分级诊疗、双向转诊中的下转病人,上下联动,形成以区级医院为骨干,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补充的医养结合服务型体系。医疗卫生机构面向老年人开展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应当按照《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规定,申请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民政部门予以优先受理。对于无内设养老机构,但具有养老服务需求的医疗卫生机构,民政部门应当指导其与养老机构建立协作机制,开展一体化的健康和养老服务。

(二)鼓励养老机构开展医疗服务,实现“以养促医”。支持鼓励具有一定规模的养老机构根据自身条件和实际需求,通过举办护理院、门诊部、医务室和护理站等类型医疗机构,不断提高养老机构自身的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满足住养老人的多层次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养老机构可根据服务需求和自身能力,按相关规定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开办医疗卫生机构许可,卫计部门予以优先受理。对无力设置医疗卫生机构的养老机构,医疗机构可采取主办、协办、托管等形式参与养老机构内设医疗卫生机构的经营管理。

(三)完善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机制,实现“养医互促”。支持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以签约、托管、对口支援、合作共建等形式确定与养老机构的服务项目、服务方式以及责任与义务等事项,医疗机构要与养老机构建立急救绿色通道和转诊机制,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巡诊、健康管理、保健咨询、预约就诊、急诊急救、中医养生保健等服务。医院方面重点为老年人提供治疗期住院、康复期护理工作;同时协助养老机构开展稳定期生活照料及安宁疗护一体化的健康和养老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养老机构承接医疗机构内需长期照护的失能老年人,逐步解决医疗机构中老年人“压床”问题,形成医疗护理和养老服务间的转介机制。

(四)借力中医药优势促进健康养老,实现“以医带养”。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延缓衰老和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增强体质、防治老年病优势,把中医诊疗、中医治未病、中医药养生保健、中医药康复医疗融入健康养老全过程,支持医疗机构通过中医药或中西医结合进行诊疗,支持养老机构开展融合中医药健康管理理念的护理、养生、康复服务,提供中国传统医学方面的针灸、推拿、按摩、养生、食疗等服务,针对老年人慢病防治、养生保健、饮食起居、临床诊疗、康复护理、心理干预等需求,积极推动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基地建设。

(五)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养老服务能力建设,推行“家庭医生”服务模式。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依托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为辖区老年人建立健全健康管理服务制度,做好老年人免费体检、保健咨询、健康指标监测和健康信息管理等服务。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的医疗康复功能建设,发展老年康复护理、临终关怀等特色科室,方便老年人就近获得康复疗养等服务,满足老年人基本健康养老需求。将居家老年人群作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重点和优先对象,通过个体与群体相结合的健康管理方式,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健康档案管理、健康指导、健康教育等服务。规范为居家老人提供的医疗和护理服务项目,将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三、保障机制

(一)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医养结合机构。支持社会力量针对老年人健康养老需求,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开办医养结合机构。制定医疗卫生和养老相关规划时,优先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精简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为符合规划条件和准入资质的医养结合机构提供便捷服务。支持社会力量通过特许经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模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

(二)完善医养结合机构医保定点管理。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经自愿申请,按规定纳入医保定点范围。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与其签订包括服务人群、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结算办法、医疗费用支付标准以及医疗费用审核与控制等内容的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简化费用结报手续,逐步实现救助费用和医疗费用的一站式结报。

(三)落实医疗卫生机构老年优待政策。全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全面落实老年医疗服务优待政策,对老年人看病就医实行优先照顾,开通绿色通道,在挂号、收费、取药、住院等窗口明显位置要设置“老年人优先”标志。充分发挥医院志愿者服务作用,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门诊导医、出院随访等服务。鼓励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工作志愿者定期为老年人开展义诊。

(四)强化医养结合专业人才培养机制。全面加强医养结合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岗前教育、岗中培养、继续教育的培养体系,加大对各类养老机构专业医生、执业护士、管理人员和养老护理员的培训力度,打造素质高、专业强的养老服务队伍。加快培养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和社会工作等方面专业人才。鼓励大中专院校护理及相关专业毕业生到养老服务机构和社区从事养老服务工作。鼓励引导各级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和医养结合机构,按照政府购买职业培训成果新机制,建立养老护理人员培训基地。将老年医学、康复、护理人才作为急需人才纳入卫生技术人员培训规划和临床骨干医师培训项目。对符合条件的参加养老护理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四、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以区长为组长、分管副区长为副组长,卫计、民政、发改、经信、人社、财政、消防、国土、住建、环保、规划、老龄委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工作领导小组,统筹负责领导、协调、推进全区医养结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卫计局,由卫计局局长担任主任,负责全区医养结合日常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

(二)明确部门职责。各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落实和完善相关优惠扶持政策,共同支持医养结合发展。将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做好养老机构和医疗机构建设的规划衔接,加强在规划和审批等环节的合作,制定完善医养结合机构及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的标准规范并加强监管。推动医疗卫生服务延伸至社区、家庭,引导社会力量开办康复、老年护理等接续性医疗机构,做好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医疗执业活动的日常监管和卫生技术人员培训,提高卫生技术人员诊疗康复服务能力。把医养结合纳入到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发展规划中,做好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的管理工作,制定完善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的建设和服务标准,规范优化对医养结合的扶持政策,探索政府购买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对符合条件老年人提供的基本健康养老服务。落实医保支持政策,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入住医养结合机构和接受居家医养服务的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工作。

(三)加强考核督查。各镇(街道)、各部门要建立以落实医养结合政策情况、医养结合服务覆盖率、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无缝对接程度、老年人护理服务质量、老年人满意度等为主要指标的考核评估体系,并加强评估督查。区卫计、民政、发改等部门要依据本意见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并列入年度重点工作,确保如期完成工作目标。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4日

  
【下载Word】 【下载PDF】
关闭窗口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