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审计局关于印发《兰山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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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2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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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兰审〔2019〕17号 临沂市兰山区审计局关于印发《兰山区政府投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科室: 现将《兰山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临沂市兰山区审计局 2019年7月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行为,提升政府投资审计质量和成效,充分发挥审计保障国家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山东省审计监督条例》、《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兰山区政府投资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兰山区审计局(以下简称区审计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兰山区人民政府的要求以及上级审计机关的工作安排,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量力而行、质量为先的原则,确定年度政府投资审计项目计划。 第三条 区审计局可以对列入年度计划的投资项目,就建设项目的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竣工结算、财务决算和投资效益等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对上述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对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供货、管理等单位进行相关延伸审计调查。 第四条 区审计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审计人员进行建设项目审计时,应当遵守客观公正、实事求事、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以及审计工作“八不准”纪律要求。 第二章 审计计划管理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实行计划管理制度。区审计局围绕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焦点热点问题,以及上级审计机关的年度计划安排和指导意见,确定重点审计项目,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计划,并按照计划安排,科学、有序地开展各项审计工作。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计划包括两部分:计划管理类项目和关注类项目。 计划管理类项目,是指编入年度区级审计项目计划表中的投资审计项目。此类项目应报上级审计机关备案,并严格执行审计署关于《审计项目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由审计机关审计人员组织开展,履行审前调查了解、编制实施方案、现场审计、编制审计取证单和工作底稿、征求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各项结果文书编区审计局正式文号并按规定上报上级审计机关。 关注类项目,是指区委、区政府重视、社会关注的其他政府投资项目,由于审计资源和条件的限制,无法列入年度计划管理类的投资项目。此类项目由区审计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山东省审计监督条例》、《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依法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受委托的中介机构按相关法律法规向审计局报送审计结果报告(审核稿),经区审计局依法对审计结果报告(审核稿)审核后出具审核意见,由中介机构出具最终审计报告并对审计报告负责。 第三章 社会中介审计管理 第七条 区审计局在审计力量不足和特殊专业人员缺少时,可依法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社会信誉好的中介机构或者聘请专业技术人员编入审计组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第八条 委托中介机构、聘请外部人员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于特殊专业人员可以通过其他方式选聘。区审计局应与受托的中介机构或聘请的专业人员签订委托或聘请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受委托和受聘的中介机构和专业人员参与审计工作,应当遵守国家审计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相关的审计工作纪律和审计职业道德。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审计项目或者事项,应当严格保密。 第十条 受托的中介机构或聘请的专业人员应当对其工作结果负责,区审计局应当对利用其结果所形成的审计结论负责。 第十一条 受聘编入相关审计项目审计组的外部人员不得担任审计组组长。审计组组长在审计实施中应当加强对受聘人员的督导和业务复核,有效保证其审计质量。 第十二条 受聘人员应当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将审计实施过程中所形成的全部纸质原件和电子资料,及时移交区审计局。受聘人员不得将其参与审计工作的相关结果用于与所审计事项无关的目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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